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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設備設施培訓教材

發布時間:2021-08-19 07:39:29

Ⅰ 危險品停車場環境保護設備設施是那些

危險品停車場環境保護設備設施是
工作人員需要防護服、護目鏡、耐酸鹼手套、防酸鹼鞋

車輛應安裝緊急切斷閥
最關鍵的具備條件應該是防煙火防雷電
按照法規定如下: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設備:
1.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
2.車輛須安裝以下設備:
(1)車輛須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
(2)車輛須安裝符合有關標准要求的火星熄滅裝置、電源總開關、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
(3)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罐(槽)等車輛,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4)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3.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2004)規定的一級技術標准;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7年;
4.車輛必須為罐車、廂式車;
5.專用車輛的罐體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還應配備行駛記錄儀;
7.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辦公場所、車輛管理場所、車輛清洗消毒場所及設備、車輛檢查維護的場地及設施;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8.油槽車、氣槽車符合罐體檢驗規范標准要求,罐體容積計量符合車輛載重要求;其他包裝符合相應的標准要求;
9.危險化學品在裝卸、運輸及泄漏事故發生後司機、押運人員應配戴的各類防毒、防腐蝕器具,以及醫療急救用品;
10.車輛和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事故後的緊急滅火器材;
11.配備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環保用品、設備;
1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13.投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

Ⅱ 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申請文件 怎麼寫

您好,不了解,不過網上會有很多關於此方面的資料,您可以到相關論壇或網路上查詢相關信息,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Ⅲ 可以發一分《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給我嗎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謝謝!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一部分 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化學品中文名:甲烷;沼氣
化學品英文名:methane;Marsh gas
生產企業名稱:
地 址: 郵 編:
電子郵件地址:
技術說明書編碼: 登記號:
生效日期: 傳真號碼:
企業應急電話:
第二部分 成分/組成信息
純品
混合物

有害物成分 濃度 CAS No.
甲烷 74-82-8
第三部分 危險性概述
危險性類別:第2.1類 易燃氣體
侵入途徑:吸入、食入、經皮吸收
健康危害:甲烷對人基本無毒,但濃度過高時,使空氣中氧含量明顯降低,使人窒息。當空氣中甲烷達25%~30%時,可引起頭痛、頭暈、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濟失調。若不及時脫離,可致窒息死亡。皮膚接觸液化本品,可致凍傷。
環境危害:
燃爆危險:本品易燃,具窒息性。
第四部分 急 救 措 施
皮膚接觸:若有凍傷,就醫治療。
眼睛接觸:
吸 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 入:
第五部分 消 防 措 施
危險特性:易燃,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熱源和明火有燃燒爆炸的危險。與五氧化溴、氯氣、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它強氧化劑接觸劇烈反應。
有害燃燒產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滅火方法:切斷氣源。若不能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泄漏處的火焰。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滅火劑:霧狀水、泡沫、二氧化碳、乾粉。
第六部分 泄漏應急處理
應急行動: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靜電工作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噴霧狀水稀釋、溶解。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如有可能,將漏出氣用排風機送至空曠地方或裝設適當噴頭燒掉。也可以將漏氣的容器移至空曠處,注意通風。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修復、檢驗後再用。
第七部分 操作處置與儲存
操作處置注意事項:密閉操作,全面通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煙。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防止氣體泄漏到工作場所空氣中。避免與氧化劑接觸。在傳送過程中,鋼瓶和容器必須接地和跨接,防止產生靜電。搬運時輕裝輕卸,防止鋼瓶及附件破損。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儲存注意事項: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應與氧化劑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第八部分 接觸控制/個體防護
最高容許濃度:中國MAC(mg/m3): 未制定標准 前蘇聯MAC(mg/m3): 300
監測方法:
工程式控制制:生產過程密閉,全面通風。
呼吸系統防護:一般不需要特殊防護,但建議特殊情況下,佩戴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護:一般不需要特殊防護,高濃度接觸時可戴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穿防靜電工作服。
手防護:戴一般作業防護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現場嚴禁吸煙。避免長期反復接觸。進入罐、限制性空間或其它高濃度區作業,須有人監護。
第九部分 理 化 特 性
外觀與性狀:無色無臭氣體。
Ph值: 熔點(℃): -182.5
相對密度( 水=1 ): 0.42(-164℃) 沸點(℃): -161.5
相對密度(空氣=1): 0.55 飽和蒸氣壓(kPa): 53.32(-168.8℃)
燃燒熱(Kj/mol): 889.5 臨界溫度(℃): -82.6
臨界壓力(Mpa): 4.59 辛醇/水分配系數: 無資料
閃點(℃): -188 引燃溫度(℃): 538
爆炸下限[%(V/V)]: 5.3 爆炸上限[%(V/V)]: 15
最小點火能(Mj): 0.28 最大爆炸壓力(Mpa): 0.717
溶解性:微溶於水,溶於醇、乙醚。
主要用途:用作燃料和用於炭黑、氫、乙炔、甲醛等的製造。
第十部分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穩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觸的條件:
禁配物:強氧化劑、氟、氯。
分解產物: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學資料
急性毒性: LD50:無資料
LC50:無資料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畸性:
第十二部分 生態學資料
生態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其他有害作用:該物質對環境可能有危害,對魚類和水體要給予特別注意。還應特別注意對地表水、土壤、大氣和飲用水的污染。
第十三部分 廢 棄 處 置
廢棄物性質:
廢棄處置方法:處置前應參閱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建議用焚燒法處置。
廢棄注意事項:
第十四部分 運 輸 信 息
危險貨物編號:21007
UN編號:1971
包裝標志:易燃氣體
包裝類別:Ⅱ類包裝
包裝方法:鋼質氣瓶。
運輸注意事項:採用剛瓶運輸時必須戴好鋼瓶上的安全帽。鋼瓶一般平放,並應將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的防護欄板,並用三角木墊卡牢,防止滾動。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嚴禁與氧化劑等混裝混運。夏季應早晚運輸,防止日光曝曬。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勿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
第十五部分 法 規 信 息
法規信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2.1 類易燃氣體。
第十六部分 其 他 信 息
填表部門:
填表時間:
數據審核單位:

Ⅳ 關於危險品存儲的法規和指導文件有哪些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險品儲存關系有多麼大的,因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實在太多,下面的法規是聯系比較緊密的,參考一下吧。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3號,201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201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2011)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200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2006)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2006)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2012)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2007)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2007)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2009)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2009)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2009)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2009)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2009),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6號,2009)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2010)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2010)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199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2009)
農葯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3號,2005)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2006)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化工部令第10號,1994)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部發〔1995〕56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2011)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2012)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7號,2012)

Ⅳ 危險品押運員復習資料

一般到運管局去辦.
需提供身份證明.免冠照.填寫由運管局提供的申請表格.具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加蓋公章.報送後接受培訓.考試獲得資格!
相關規定:
從重慶市運管局獲悉.根據<全市開展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即日起至9月30日.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所有危險品運輸車輛將要求安裝GPS.相關從業人員也將接受培訓.否則不得上崗.
車輛要求全部安裝GPS
該<方案>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更新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並對車輛和設備進行檢查.補充.整改.送檢.車輛技術等級應符合一級車要求.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前後保險杠上要噴印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斜紋.車輛應配置運行狀態記錄裝置和必要的通訊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裝相應的隔熱.導靜電.切斷電源等裝置.
車輛要按規定製作.粘貼警示標志.據<方案>中規定.車輛或罐體後部應安裝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標明危險貨物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車身兩側和後部噴塗[毒"或[爆"文字,車輛或罐體的後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可承運兩類及兩類以上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根據每類危險貨物分別製作告示牌.並對應使用.告示牌為可插取式.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到車輛入籍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接受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罐.槽車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檢測.
相關從業人員須接受培訓
根據<方案>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應接受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接受以危險貨物容器使用.裝載.運輸和發生事故後應急處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由市運管局在其相關證件上簽注合格章.企業法人.管理人員未參加培訓者.市運管局將不得對企業經營資質進行認定,未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將登記造冊.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應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發現違規將責令停業
據了解.市運管局將通過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建立並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各種基礎台賬.同時還將加強日常監管.發現企業.車輛和人員不符合運輸條件時.將立即責令其中止經營.並報市運管局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收回其危險貨物運輸標志燈.標志牌.

Ⅵ 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有什麼

生產車間安全培訓內容

1、認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新工人須牢記的第一件事是要遵守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規程,各種安全規程很多是從我們前輩的事故、傷害等經歷中總結出來的,我們應該嚴格遵守。

任何操作都應有正確的程序,它是能夠使操作「順利」「安全」「容易」進行的方法。因此,不按程序操作,就可能造成事故、傷害。有人認為「按自己的方式做就行」,按程序「太麻煩」,但「欲速則不達」。只有忠實的遵守操作程序,安全才能有保障。

2、崗前安全早預知

上崗前,要搞清楚工作中的注意事項,有不清楚的地方要積極提問,直到弄清楚。要檢查自己作業的范圍有無安全問題?有無打滑、摔到的危險?使用的工具、用具有無損壞?使用的材料、機械有無異常?在工作中要隨時想一想「下一步要進行的作業存在什麼危險」「如何才能避免這種危險」。嚴禁隨意進入危險區域和亂動閥門、電氣開關等

3、安全常規知識

1)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應該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要及時清除。

3)工作場所應保持清潔整齊。

4)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5)對於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和使用化纖防護服及用品。

4、常見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

(1)電氣線路、設備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

(2)非電工任意處理電氣事務。

(3)移動長、高金屬物體碰觸電源線、配電櫃及其他帶電體。

(4)操作漏電的機器設備或使用漏電電動工具。

(5)電鑽等手持電動工具電源線破損或松動。

(6)電焊作業者穿背心、短褲,不穿絕緣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鉗誤碰自身。

(7)臨時線使用或管理不善。

(8)配電設備、架空線路、電纜、開關、配電箱等電氣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受高溫、高濕、粉塵、碾壓、摩擦、腐蝕等,使電氣絕緣損壞,接地或接零保護不良而導致漏電。

(9)接線盒或插頭座不合格或損壞。

Ⅶ 危險品知識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目錄[隱藏]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本段]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36 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由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 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註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註明類項,成品油應當註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於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編輯本段]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編輯本段]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並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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