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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消防設施設備

發布時間:2021-06-12 06:31:32

『壹』 消防設施設備移交

一、 設備設施移交時物品的清點: 制定消防設備設施移交表格,逐一進行清點、登記,清點完畢後三方(開發商、安裝方、物業公司)簽字確認,並且將移交的相關物品移交存儲,檔案資料做好備案,以便於日後查閱; 二、 移交設備設施的測試檢查工作: 在三方移交的當天,能夠測試檢查的第一時間進行檢查,因附屬設施較多,未能夠及時檢查的物品配件,做好相關的記錄,待日後稍微空閑,盡快安排工作人員測試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找安裝方調換,時間太長的話他們也很難操作。同樣,物業公司將相關設備交付業主時亦是如此操作。 三、 要求消防設備安裝方提供施工點點陣圖紙以及點位分布匯總表; 日後交付業主單位使用後,必定會進入室內裝潢階段,各單位的設計風格不同,將有可能導致消防設備線路的正常使用,若安裝方不提供施工圖紙,物業工作人員無法事先告知裝潢人員,一旦出現線路打斷現象,責任問題將很難劃分(安裝方有理由說是裝潢工人打斷的,跟安裝施工單位沒有關系,需要支付相關的人工費用;盡管為業主單位裝潢工人打斷,但是物業沒有事先告知,也無法告知,所以工人不知道,然後物業在追究安裝方),到時大家將會相互推諉。 四、消防設備設施培訓工作: 1、要求安裝方詳細講解該套設備設施的工作原理、分布區域及存在的優缺點,以便於我管理人員更好地利用該套設備; 2、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方式方法,需要安裝方書面的文字描述,並且現場指導操作, 便於日後更好地利用該套設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相關的附屬設施需要安裝方留些易損壞的配件,或要求開放商多采購配件備用,因一旦損壞,安裝方或廠家沒有現貨,日後勢必影響住戶的正常使用; 4、需要施工方配置相關的編碼器,以及編碼器的使用方法,便於日後更好的操作附屬設施的故障等問題; 五、日後維保事宜: 1、維保期限的界定:兩年的維保期是從哪一天開始、哪一天結束,需要安裝方明確(開發商認為從竣工驗收後開始,安裝方從安裝那天開始); 2、維保范圍的界定:安裝方需要明確維保的內容,哪些是屬於他們免費維保的、哪些零配件需要額外付費; 3、維保工作如何開展:安裝方如何確保維保工作正常進行,設備設施損壞報修後維修,還是每個月例行維護; 4、日常使用故障的排除:需要安裝方將設備易發生的故障以及簡易故障的排除方法,告知管理人員,一旦發生類似的故障,能夠盡快處理; 六、維保期限屆滿時: 在安裝方維保期屆滿時,要求開發商退還質保金時,須看到物業管理公司相關的確認資料後方可退還,這樣便於物業要求安裝方處理遺留的設備設施問題。

『貳』 消防器材更換會計分錄

消防器材可以計入管理費用中,購買消防器材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是期間費用的一種,它主要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的項目有:工資福利費、折舊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壞賬損失、公司經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會費等等。
為了核算和監督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企業應設置「管理費用」科目。該科目的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月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月末一般應無余額。

『叄』 擅自將公用的消防設備,消防工具移作它用的如何處理

這個是要按照消防法第60條進行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防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肆』 消防設施更換需要動用公用維修基金報告怎麼寫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並監管,那麼賬戶還是你們業主的物業公司,當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損壞需要維修了就開始使用這筆錢了,怎麼用請看下面詳細介紹(各各城市與以下條款基本相似):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帳,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本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法附件一執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帳戶和產權人明細戶。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帳戶手續。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帳面余額進行結算。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帳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帳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帳余額。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帳。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五條本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法為准。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附件二:管委會開戶申請表(略)附件三: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略)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結構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

『伍』 關於消防設備使用的規定

消防設備的使用規定:

1、消防設施、設備只允許在發生火警或消防演練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

2、消防設施、設備嚴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

3、消防設施、設備使用後,要及時放回原處,已使用過的滅火器要重新充裝。

4、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上報領導及時補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到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5)變更消防設施設備擴展閱讀:

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檢查指引:

一、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游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

二、消防栓

每季應該打開消防栓箱檢查設施一次,對水喉開關加油保養,並試噴水是否夠水壓,檢查完畢後及時記錄檢查結果。

三、應急燈

1、走廊,樓梯轉角放置應急燈。各疏散走道出口和安全出口應放置應急燈。

2、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應急燈外觀是否有破損,拉下應急燈開關斷開電源應急燈是否有強光照明,並及時記錄檢查結果。

四、火警鈴 

每月對火警鈴進行一次測試,按下火警鈴開關按鈕,在園內范圍內應能聽到響亮的鈴聲。並記錄測試時間和測試結果。

『陸』 在建築工程中若對原定安裝的消防設備變更改型或改變其生產單位可以嗎

需要經過設計院以及甲方單位同意,由設計院提供新的藍圖及設計變更。
你放需要報上一份設計變更文件,寫明更換設備的緣由,以及按原圖設計進行施工存在的不合理及影響工程進展或是結構上面的不合理因素。
要求設計院及甲方單位進行審核,並寫明更換或建議更換的設備規格型號等。帶兩家單位協商後,經設計院同意可以在安全范圍內進行更換。所需文件證明要簽字蓋章(公章)所設計單位均需簽字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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