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市政設施傷人,是由市政設施產權單位負責賠償嗎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嗎
您好,您說的很對,傷人後由產權單位負責賠償,這叫誰的孩子誰領走。《侵權責任法》有相關規定。希望您能採納。
⑵ 重慶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處罰多少
違反第21條處罰是第67條,違反哪一項對照處罰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下列佔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佔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
(六)其他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的違法行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⑶ 交通事故導致市政設施損壞
走保險。具體程序保險公司定損員會聯系市政定損確定賠償數額
⑷ 市政工程需拆除企業防空洞怎麼賠償
企業拆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賠償等。 二、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
⑸ 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費可否稅前列支
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用,所得稅前可以扣除,不過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有標准,不是全部扣除。
⑹ 撞壞市政設施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還有涉及其他么?如果只是不小心的小問題事故只要賠償損失然後寫封檢討信就可以了;要是故意的話還要罰點款啊或是拘留什麼的。要是其他的就不好說了....
⑺ 損毀公共設施會受什麼處罰
對損毀公共設施的,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城市公共設施的,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准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准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⑻ 市政工程佔地賠償標准
只需經評估才能確定價格。
⑼ 買全保100萬撞壞市政設施,物價局定價四萬多,平安保險以其估價太高為由不肯理賠,要怎麼處理
先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果,投訴至銀保監委,無果,起訴至法院!只有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