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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其公用設施設備檔案

發布時間:2021-04-16 10:36:33

『壹』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維護指的什麼哪些設備設施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內共用的容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貳』 房產與物業應該交接哪些資料和圖紙 要詳細目錄,謝謝大家。

接管驗收資料
1、規劃建設及竣工驗收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備 注
1 小區總體平面圖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4 建築物命名審批表
5 地界界樁放點報告
6 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7 工程質量保證書
8 住宅使用說明書
9 XX項目房屋交管清單
10 公共設施及公共場地移交清單
11 XX項目供水用水合同
12 XX項目供電用電合同
13 通郵申請表
14 燃氣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書
15 機動車停車場(庫)場地合格證
16 公安消防局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
17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18 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書

2、 產權及實物接管驗收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備 注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2 XX項目移交證明書
3 房屋公用設施場地等移交驗收交接清單
4 公共設備移交驗收清單
5 XX項目鑰匙移交驗收清單

3、工程圖紙接管驗收資料
序 號 資 料 名 稱 備 注
1 綠化平面圖
2 智能化系統竣工圖
3 建築竣工圖
4 結構竣工圖
5 給排水竣工圖
6 電氣竣工圖
7 幕牆竣工圖
8 消防電氣竣工圖及資料
9 地下停車場平面圖
10 室外給排水管道竣工資料
11 燃氣工程竣工圖
12 電梯竣工圖
13 XX項目總施工圖
14 建築施工圖
15 結構施工圖
16 空調施工圖
17 消防電氣施工圖
18 給排水施工圖
19 電氣施工圖
20 弱電施工圖

4、設備技術資料接管驗收
序號 資 料 名 稱 備 注
1 智能化系統竣工資料(含消防)
2 電梯系統
3 變配電系統
4 給排水系統
5 空調系統
6 游泳池設備

『叄』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修繕工程定案標准>是什麼

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暫 行)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組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投資按一期開發規模計算)。

近三年,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 棚戶區拆遷應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棚戶區建設項目批准計劃書;

(二)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限定為70平方米以內。設定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二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二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採取一次上靠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合戶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標准。

第八條 拆遷住宅用房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應對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價隨市場浮動)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150元繳納結構差價;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大於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標准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餘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超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 對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面積安置費的,設置保障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標准戶型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無能力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對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每戶在原房屋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凡享受此相關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按市場價評估,互相找差,要求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營業,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正在從事經營,沒有違法記錄,選擇調換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面積,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安置。

選擇調換營業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標准評估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有與正式戶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無其他住處,房屋符合住房標准、牆體厚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折半計算,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安置。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或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補償。房屋所有人按規定拆遷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回遷樓房層次的確定,按搬遷先後順序選擇,不收取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現場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數量、幢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規劃圖和拆遷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被拆遷人選擇並接受咨詢。

被拆遷人選定拆遷安置房屋後,應與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屋地址、戶型、幢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以及購買價格等項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市拆遷辦監督。

第十七條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一定優惠政策。

東至建國路及勝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勝利路及中山路西、紅旗路東段接紅霞路;西至紅旗路及勝利路北、友誼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邊及圃東路東段接友誼路。在此區域內易地安置到該區域外的,按本細則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還可以上靠一個戶型給予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標准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價;被拆遷房屋為正房安置到廂房的,超面積費減7%找取朝向差價。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建築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上下浮動 2平方米以內為合理設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安置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准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行房改,產權變更後按本細則補償安置。

租賃私產用房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先行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租賃雙方無法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頒布期限為准。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要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拆遷人搬遷享受一次性搬遷費。拆遷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准計發;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計發;住宅房屋從事營業,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計發。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回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以協議約定安置期限為准。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臨遷補助費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准計發。

非住宅房屋臨遷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在棚戶區拆遷中,超過公告拆遷期限達不成協議拒不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房屋管理的基本內容

包括對住宅小區居民和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 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的管理。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對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於居 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小區居住時的部分行為。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根椐物業管理合同,只負責住宅小區房屋及附屬設 施、設備的管理。管理重點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區的房屋使用過程中有自然或人 為損害,有使用過程中產權人與使用人、不同產權人之間及房屋中設備和與公用 設備之間等因使用關系而產生的各種需要調節、管理的多種環節。 住宅小區的公共設施,管理是受各系統市政部門所有者的委託,代管各系統 的運行狀況及運行結果,代繳各種有關費用。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自然環境管理,是對自然環境的監測與防止自然環境中 不良因素的發生,對人為環境的管理是維護和改變、塑造一種人為環境,維護是 一種環境秩序。 住宅小區自然環境是客觀存在的,不能人為創造,也很難改造。只能對現有 環境進行有效的了解和監測,及時納入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檔案。

『伍』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哪些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5)房屋及其公用設施設備檔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陸』 如何進行物業管理文書材料的歸檔整理

正在辦理或暫不辦理的案卷和項目未完成的文件材料,不屬歸檔范圍。 根據收集、積累的物業文書進行歸類整理如下: (1)物業清冊:全面反映所有物業單元的自然狀況及權屬狀況的文書材料。包括房屋的棟數、戶數、面積、結構、完損情況、產權歸屬、使用性質等文件材料等; (2)物業維修材料,物業中各單元在進行維修時所產生的一系列文書材料。包括單元范圍內的維修申請審批表、工程預決算表、用料單、施工圖、驗收證明材料,公共范圍內的維修、大修材料歸入基本建設檔案內等; (3)物業租賃材料,物業管理部門在開展租賃業務時所形成的原始的文書材料。包括租賃審批表、租賃合約、計租表、租金繳交情況表、租賃雙方身份證明材料、租賃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等; (4)業主、住戶資料,反映物業中各單元的業主及住戶的具體情況的文書材料。包括房屋交吉單、樓房驗收交樓表、住戶入住合約、業主身份證復印件、用戶情況登記卡(表)、房屋裝修申報表、發證情況登記表戶主類型(業主或租戶)等。 (5)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含產權):規劃圖紙、項目批文、用地批文/ 建築許可證、投資許可證、開工許可證/ 拆遷安置資料/ 竣工總平面圖/ 地質勘察報告、開竣工報告、圖紙會審報告/ 工程合同、工程預決算/ 工程設計變更通知/ 竣工圖(單體建築、結構及隱蔽工程竣工圖,消防、燃氣等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房屋消防、燃氣竣工驗收證明書/ 主要材料質量保證書,新材料、購配件的簽訂合同證書/ 水、電、消防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及設備技術資料/ 砂漿、混凝土塊試壓報告/ 綠化工程竣工圖;各類房屋清單/ 出售房屋的產權范圍或成本核算清單/ 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清單;未完工房屋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的竣工日期/ 產權方面的資料/ 其他工程技術資料。 (6)服務檔案資料:服務檔案,一般又可細分為業戶服務檔案、裝修檔案、維修檔案、治安交通管理檔案、設備設施管理檔案、綠化清潔管理檔案、社區文化檔案等資料。 (7)業主及住戶服務檔案:業戶意見調查、統計結果;業戶接待記錄;業戶投訴及處理記錄;回訪記錄等/ 裝修檔案資料:二次裝修申請表、裝修責任書;施工企業資質證明、裝修人員登記表;室內裝修設計平面圖;裝修竣工圖等/ 維修檔案資料:維修申請記錄、回房記錄;維修派工單;公共設施巡檢記錄等/ 治安交通管理檔案:巡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巡邏路線;日常抽檢記錄、查崗記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錄像帶;進出人記錄、應急處理記錄;車輛管理記錄、車輛詳細資料等/ 設備設施管理檔案:公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計劃;公用設備設施維修保養記錄;機電設備運行、巡查記錄;設備分承包方資料;公用設備設施台賬及更新記錄等/ 綠化清潔管理檔案,清潔班檢記錄、周檢記錄;綠化工作記錄、檢查記錄;消毒、殺蟲記錄、綠化病蟲害檢查記錄等;社區文化檔案:社區文化創建構想、組織活動計劃及實施情況記錄/ 社區文化活動圖片等記錄內容;傳媒報道資料;文化活動場所、設施台賬及使用記錄等。(以上初步形成的文書材料,經確定為沒有查考價值或利用價值的不列入檔案范圍。) (8)其他管理檔案:在物業管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公務性、行政性、指導性的管理文件資料。

『柒』 房產與物業應該交接哪些資料和圖紙

1、規劃建設及竣工驗收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1
小區總體平面圖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4
建築物命名審批表
5
地界界樁放點報告
6
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7
工程質量保證書
8
住宅使用說明書
9
房屋交管清單
10
公共設施及公共場地移交清單
11
供水用水合同
12
供電用電合同
13
通郵申請表
14
燃氣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書
15
機動車停車場(庫)場地合格證
16
公安消防局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
17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18
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書
2、
產權及實物接管驗收資料
序號
資料名稱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2
移交證明書
3
房屋公用設施場地等移交驗收交接清單
4
公共設備移交驗收清單
5
鑰匙移交驗收清單
3、工程圖紙接管驗收資料








1
綠化平面圖
2
智能化系統竣工圖
3
建築竣工圖
4
結構竣工圖
5
給排水竣工圖
6
電氣竣工圖
7
幕牆竣工圖
8
消防電氣竣工圖及資料
9
地下停車場平面圖
10
室外給排水管道竣工資料
11
燃氣工程竣工圖
12
電梯竣工圖
13
總施工圖
14
建築施工圖
15
結構施工圖
16
空調施工圖
17
消防電氣施工圖
18
給排水施工圖
19
電氣施工圖
20
弱電施工圖
4、設備技術資料接管驗收
序號






1
智能化系統竣工資料(含消防)
2
電梯系統
3
變配電系統
4
給排水系統
5
空調系統
6
游泳池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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