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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1-03-05 08:22:51

⑴ 國家對民用對講機的使用和銷售有什麼強制規定

民用對講機的使用規定

400MHz頻段公眾對講機:無需申請指配頻率,無需辦理電台執照,無需繳納頻率佔用費,供普通大眾任意選購,用於近距離通話。有效發射功率≤0.5W,調制方式:調頻,使用國家2001年規劃的20個頻點,如下表:

頻道序號

中心頻率

(MHz)

已有很多公司在開發生產,為這一市場供應產品。如我國的深圳平湖鎮廣中電子、豪發、中晨、好易通、越野王、威肯實業等公司,美國的摩托羅拉、歐西亞等公司。

關於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部無(2001)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全軍無委辦公室:

為滿足社會公眾對使用民用低功率無線對講機(以下稱公眾對講機)的需求,同時防止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相關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有序開展,現將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眾對講機是指:發射功率不大於0.5W,工作於指定頻率的無線對講機,其無線電發射頻率、功率等射頻技術指標須符合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二、設置和使用公眾對講機,不需領取電台執照,免收頻率佔用費。使用人(或單位)在購置公眾對講機時須如實填寫由生產廠商提供的《登記卡》(登記卡內容見附件2)。

三、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公眾對講機。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互聯。

四、研製公眾對講機須按照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8號)辦理有關手續。

生產和進口公眾對講機的廠商須按照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7]12號)和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取得型號核准代碼,方可生產和進口。生產、進口的公眾對講機應在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上標明該機的型號核准代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

五、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下列內容:

1.標明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使用范圍,說明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發射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

3.使用時不得對各種合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一旦發現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措施消除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4.使用公眾對講機,其通信質量不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保護,應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可能產生的干擾;

5.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

6.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及其它電信網互聯。

六、銷售商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應包括無線通信產品,銷售商有義務向用戶解釋公眾對講機使用規則,並在銷售時要求用戶填寫公眾對講機登記卡。

銷售商每三個月一次將登記卡統一寄給生產廠商,生產廠商應將登記卡內容匯成銷售與登記總表,每半年一次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七、已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或改變原設計特性及功能。任何生產廠商和進口商必須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接到本通知半年內,進行一次公眾對講機的銷售市場檢查,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象進行整頓。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⑵ 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構成什麼罪

《關於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常識》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全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加強對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現將《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發布,自1999年1月1
日起施行
二、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下同)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規定中,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但不包含可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
第四條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無委辦公室)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准,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見附件1)和型號核准代碼(見附件2)。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准代碼。
第五條 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的機構,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並通過計量認證後,由國家無委辦公室認定。
經考核合格並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如不能對某些無線電設備的發射特性進行核准檢測,國家無委辦公室可臨時指定其他已通過中國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或者計量認證並具有這方面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程序

⑶ 《關於公眾對講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有效

一、公眾對講機是指:發射功率不大於0.5W,工作於指定頻率的無線對講機,其無線電發射頻率、功率等射頻技術指標須符合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二、設置和使用公眾對講機,不需領取電台執照,免收頻率佔用費。使用人(或單位)在購置公眾對講機時須如實填寫由生產廠商提供的《登記卡》(登記卡內容見附件2)。
三、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公眾對講機。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互聯。
四、生產、進口的公眾對講機應在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上標明該機的型號核准代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
五、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下列內容:
1.標明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使用范圍,說明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發射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
3.使用時不得對各種合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一旦發現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措施消除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4.使用公眾對講機,其通信質量不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保護,應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可能產生的干擾;
5.禁止在機場和飛行器上使用;
6.禁止與公眾電話網、公眾移動通信網及其它電信網互聯。
六、 銷售商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應包括無線通信產品,銷售商有義務向用戶解釋公眾對講機使用規則,並在銷售時要求用戶填寫公眾對講機登記卡。
銷售商每三個月一次將登記卡統一寄給生產廠商,生產廠商應將登記卡內容匯成銷售與登記總表,每半年一次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七、已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準的公眾對講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線或改用其它發射天線,或改變原設計特性及功能。任何生產廠商和進口商必須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產品性能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測試。
請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接到本通知半年內,進行一次公眾對講機的銷售市場檢查,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象進行整頓。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附件1:公眾對講機的技術規范:
一、工作頻率(單位:MHz):
409.7500 ; 409.7625 ; 409.7750 ; 409.7875 ; 409.8000 ; 409.8125 ; 409.8250 ; 409.8375 ; 409.8500 ; 409.8625 ; 409.8750 ; 409.8875 ; 409.9000 ; 409.9125 ; 409.9250 ; 409.9375 ; 409.9500 ; 409.9625 ; 409.9750 ; 409.9875 (共20個頻點)。
二、調制方式:F3E
三、有效發射功率(EIRP ):< 0.5W
四、發射頻率容限:<+5ppm
五、發射機雜散輻射:<50uW
六、接收機雜散輻射:<20nW
七、信道間隔:12.50kHz

業余頻率 UHF 430-440MHZ VHF 144-148MHZ
業余電台 不得在業余頻率外發射。
禁止無證有害發射。

⑷ 按照無線電管理條例那不是公司內部有對講機還要交費

按照規定在409兆的屬於免執照公用的,除此以外的頻率都需要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當然也就存在費用了

⑸ 國家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是什麼

第一來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源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⑹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是多少

發射功率:小於0.5W。
工作頻率:400-420MHZ.
免照頻段。

⑺ 國家地區對無線電使用的相關法律知識 求詳細解答,非常感謝!

你的意思是業余的吧?
你也可以網路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看哪個是你需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2號
《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2年11月5日

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業余無線電台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業余無線電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業余無線電台,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第三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余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研究、普及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無線電通信活動。
依法設置的業余無線電台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業余無線電台設置審批
第五條國家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分類管理。
業余無線電台分類管理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條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
(三)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其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個人申請設置具有發信功能的業余無線電台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第七條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向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業余無線電台設置(變更)申請表》;
(二)《業余無線電台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個人身份證明或者設台單位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其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四)具備相應操作技術能力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在驗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後,應當及時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八條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信的業余無線電台,由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設置通信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余無線電台,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委託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除業余信標台、用於衛星業余業務的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用於衛星業余業務的空間業余無線電台」以下簡稱「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等特殊業余無線電台以外的業余無線電台的設置審批,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九條設置空間業余無線電台,應當符合本辦法和空間電台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業余中繼台的設置和技術參數等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
業余中繼台應當設專人負責監控和管理工作,配備有效的遙控手段。
第十一條業余無線電台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自製、改裝、拼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辦理審批手續。
對業余無線電台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型號核准,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有關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指標的規定為依據。
業余無線電台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用於其他無線電業務,其發射頻率應當在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頻段內。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辦法規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以前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四條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應當載明所核定的技術參數和發射設備等信息;單位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其執照還應當載明業余無線電台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業余無線電台的技術參數不得超出其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所核定的范圍。需要變更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核定內容的,應當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五條終止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應當向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注銷執照。
第十六條禁止塗改、仿製、偽造、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業余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核發、換發、注銷執照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三章業余無線電台使用
第十八條使用業余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取得相應操作技術能力證明。
第十九條業余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業余業務、衛星業余業務作為次要業務使用頻率或者與其他主要業務共同使用頻率的,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頻率的使用規定。
業余無線電台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其使用的頻段內,享有平等的頻率使用權。
國家對業余無線電台免收無線電頻率佔用費。
第二十條業余無線電台的通信對象應當限於業余無線電台。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余無線電台可以和非業余無線電台通信,但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業余無線電台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第二十二條業余無線電台在通信過程中應當使用明語及業余無線電領域公認的縮略語和簡語,數據文件交換應當使用公開的方式。但是,衛星業余業務中地面控制電台和空間電台之間交換的控制信號可以除外。
業余無線電台試驗新的編碼、調制方式和數字通信協議等,應當事先公開並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技術信息。
第二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應當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工作,保證能夠及時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擾。
第二十四條業余中繼台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余無線電台提供平等的服務,並將使用業余中繼台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置的通信范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余無線電台,可以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但應當遵守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業余無線電台操作培訓中,已接受無線電管理規定等培訓的人員,可以在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現場輔導下,在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核定范圍和國家有關業余無線電台操作許可權規定確定的范圍內,進行發射操作實習。
第二十七條業余無線電台通信不得發送、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不得傳播、公布無意接收的非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業余無線電台供其設置人、使用人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
禁止利用業余無線電台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
(三)阻礙其他無線電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加強自律,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業余無線電台的通信時間、通信頻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對象等內容應當記入電台日誌。
電台日誌應當保留兩年,供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查。
第四章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一條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二條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
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應當同時指配業余無線電台呼號。業余信標台和空間業余無線電台等特殊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其他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
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已經為設置人指配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不另行為其指配其他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三條業余無線電台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結束時,應當主動發送本台呼號;在發信過程中應當至少每十分鍾發送本台呼號一次。
業余中繼台應當周期性發送本台呼號,兩次發送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分鍾。
第三十四條在他人設置的業余無線電台上進行發射操作或者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業余無線電台在設台地以外的地點進行異地發射操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業余無線電台呼號說明》的規定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五條禁止盜用、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第三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注銷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應當同時注銷業余無線電台呼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在注銷五年後可以另行指配。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被依法注銷後一年內,設置人又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
業余無線電台執照被依法注銷後一年內,設置人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可以申請使用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但應當事先徵得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設置人應當在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後一個月內,向指配原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業余無線電台實施監督檢查。業余無線電台設置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執照: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執照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執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執照:
(一)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的單位依法終止的;
(四)業余無線電台執照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
(二)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三)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塗改、仿製、偽造業余無線電台執照,或者倒賣、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
(二)盜用、出租、出借、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呼號的;
(三)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台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業余無線電台執照的;
(五)不再具備設置或者使用業余無線電台條件而繼續使用業余無線電台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圍使用頻率或者有其他違反頻率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台,其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未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⑻ 什麼是無線電管理,無線電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無線電管理是國家通過專門機關,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和衛星軌道資源的研究、開發、使用所實施的,以實現合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資源的行為、活動和全過程。
無線電管理的含義:
第一 無線電管理是一種國家行為,它是由國家所授權和特許的機關來實施的活動。
第二 無線電管理對象是研究、開發、使用無線電頻普資源和衛星軌道資源的各種活動。
第三 對研究、開發、使用無線電頻普資源和衛星軌道資源的活動所實施的這種管理,是通過計劃、規劃、組織、控制、激勵、協調、指揮、監督、執行等手段和方法來實現的。它貫穿於無線電管理的全部行為、活動和整個過程當中。這是無線電管理職能,也是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具體內容。表現為各級政府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台的審批、無線電頻率的指配、無線電設備的管理、無線電信號的監測、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對用戶的管理、指導和服務等等。
第四 無線電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保證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資源,服務社會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為實現這一目標,國家建立了無線電管理機構,並賦予相應的管理職權、有效管理手段和方法。
無線電管理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對頻率的劃分、分配和指配;對無線電台(站)的布局規劃和設台電磁兼容分析及審批;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對無線電干擾的協調和處理;對無線電管理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制定;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檢測;對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以及代表國家參加無線電管理方面的雙邊和多邊國際活動。

⑼ 自製無線電設備大范圍發射干擾信號是否違法

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擾,確保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走私活動,現將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口和生產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無委)、國家經濟
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及原國家無委、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7〕12號)。
二、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生產廠商須持有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無線電管理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見附件一);設備標牌上須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
碼(具體格式見附件>),確因設備過小而無法在上面標明其代碼,則應在其產品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登載該設備的型號核准代碼。
原國家無委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及其核准代碼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三、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准和未標明其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銷售、使用和刊登廣告。
四、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准或未標明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無線電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進口審批手續;不予為其指配無線電頻率和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購置和使用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准或未標明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國內外生產廠商對於領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設備,不得降低其核准指標進行生產和銷售;不得轉讓、塗改、偽造或冒用型號核准證。違者,無線電管理局將撤銷其型號核准證及核准代碼,並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無線電管理局利用媒體將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並組織有關單位對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不定期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撤銷其型號核准證及核准代碼。
無線電管理局將對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有關工作實行「四公開」制度,即公開辦事程序、公開檢測所採用的標准和依據、公開收費標准、公開投訴電話;歡迎國內外廠商和有關單位監督批評,投訴電話:010-68347623,傳真:010-68366494。
附件:一、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格式

⑽ 民用無線電是否違法

不是違法,但是需要按照一下條件來執行|:
一、申請設置、使用民用對講機的條件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設置、使用民用對講機條件
1.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准,並具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代碼 (具體可網上查詢 http://www.srrc.org.cn/)
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申請設置、使用民用對講機辦理方式
1.辦理流程:
①設台單位向當地無線電管理處提出設台申請—管理機構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②受理,管理機構進行實質審查—→③管理機構下達頻率預指配通知書—→④申請單位購置設備(所購設備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准證),並按頻率預指配通知書要求設置電台參數,填寫「國無管表2」、「國無管表4」—→⑤管理機構進行設備檢測—→⑥收取頻率佔用費,核發電台執照—→⑦申請者可使用對講機。
2.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明細:
(1)書面申請
(2)申請者資格證明(個人申請須提交)
(3)《無線電台(站)設置申請表》(國無管表2)
(4)《陸地移動電台技術資料申報表》(國無管表4)
3.申報材料要求說明:
(1)申請者所從事的主要業務情況介紹
(2)申請設置對講機的目的和理由
(3)通信對象和對講機使用區域
(4)所需設備數量
二、使用無線對講機注意事項
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必須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使用,無特殊情況,不得攜帶到指定的區域外使用;
(二)嚴格按核準的無線電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進行工作,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
(三)嚴格遵守通紀通規,不得發射與工作無關的信號;
(四)遇到有害干擾要及時投訴;
(五)因設備損壞導致不能正常通信時,要立即關閉電台,請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維修好後再使用;
(六)每年及時足額交納頻率佔用費;
(七)主動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時,增加、停用或者撤銷無線電對講機時,應當及時向原批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九)無線電對講機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辦理續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轉讓頻率。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頻率。
(十)無線電對講機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其臨時執照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執照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對講機,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核發機構辦理執照更新手續。對講機停用或撤消時,設台單位和個人應主動向原核發機構交回電台執照,並報告其設備處理情況。
(十一)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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