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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设备设施培训教材

发布时间:2021-08-19 07:39:29

Ⅰ 危险品停车场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是那些

危险品停车场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是
工作人员需要防护服、护目镜、耐酸碱手套、防酸碱鞋

车辆应安装紧急切断阀
最关键的具备条件应该是防烟火防雷电
按照法规定如下: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
(1)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
(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
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Ⅱ 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申请文件 怎么写

您好,不了解,不过网上会有很多关于此方面的资料,您可以到相关论坛或网络上查询相关信息,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Ⅲ 可以发一分《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给我吗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谢谢!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甲烷;沼气
化学品英文名:methane;Marsh gas
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件地址:
技术说明书编码: 登记号:
生效日期: 传真号码:
企业应急电话:
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
混合物

有害物成分 浓度 CAS No.
甲烷 74-82-8
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第2.1类 易燃气体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脱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本品,可致冻伤。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具窒息性。
第四部分 急 救 措 施
皮肤接触: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 入:
第五部分 消 防 措 施
危险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它强氧化剂接触剧烈反应。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行动: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将漏气的容器移至空旷处,注意通风。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最高容许浓度:中国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 300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但建议特殊情况下,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第九部分 理 化 特 性
外观与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Ph值: 熔点(℃): -182.5
相对密度( 水=1 ): 0.42(-164℃) 沸点(℃): -161.5
相对密度(空气=1): 0.55 饱和蒸气压(kPa): 53.32(-168.8℃)
燃烧热(Kj/mol): 889.5 临界温度(℃): -82.6
临界压力(Mpa): 4.59 辛醇/水分配系数: 无资料
闪点(℃): -188 引燃温度(℃): 538
爆炸下限[%(V/V)]: 5.3 爆炸上限[%(V/V)]: 15
最小点火能(Mj): 0.28 最大爆炸压力(Mpa): 0.717
溶解性: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
主要用途: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条件:
禁配物:强氧化剂、氟、氯。
分解产物: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无资料
LC50:无资料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畸性: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其他有害作用: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对鱼类和水体要给予特别注意。还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第十三部分 废 弃 处 置
废弃物性质:
废弃处置方法: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废弃注意事项:
第十四部分 运 输 信 息
危险货物编号:21007
UN编号:1971
包装标志:易燃气体
包装类别:Ⅱ类包装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
运输注意事项: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第十五部分 法 规 信 息
法规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1 类易燃气体。
第十六部分 其 他 信 息
填表部门:
填表时间:
数据审核单位:

Ⅳ 关于危险品存储的法规和指导文件有哪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险品储存关系有多么大的,因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实在太多,下面的法规是联系比较紧密的,参考一下吧。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200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0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200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2005)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199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

Ⅳ 危险品押运员复习资料

一般到运管局去办.
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相关规定:
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根据<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将要求安装GPS.相关从业人员也将接受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车辆要求全部安装GPS
该<方案>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更新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补充.整改.送检.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一级车要求.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前后保险杠上要喷印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斜纹.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装相应的隔热.导静电.切断电源等装置.
车辆要按规定制作.粘贴警示标志.据<方案>中规定.车辆或罐体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或[爆"文字,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可承运两类及两类以上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每类危险货物分别制作告示牌.并对应使用.告示牌为可插取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车辆入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罐.槽车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
相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培训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以危险货物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运管局在其相关证件上签注合格章.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者.市运管局将不得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认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将登记造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发现违规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市运管局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种基础台账.同时还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车辆和人员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将立即责令其中止经营.并报市运管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收回其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Ⅵ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有什么

生产车间安全培训内容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新工人须牢记的第一件事是要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规程,各种安全规程很多是从我们前辈的事故、伤害等经历中总结出来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

任何操作都应有正确的程序,它是能够使操作“顺利”“安全”“容易”进行的方法。因此,不按程序操作,就可能造成事故、伤害。有人认为“按自己的方式做就行”,按程序“太麻烦”,但“欲速则不达”。只有忠实的遵守操作程序,安全才能有保障。

2、岗前安全早预知

上岗前,要搞清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有不清楚的地方要积极提问,直到弄清楚。要检查自己作业的范围有无安全问题?有无打滑、摔到的危险?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无损坏?使用的材料、机械有无异常?在工作中要随时想一想“下一步要进行的作业存在什么危险”“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危险”。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和乱动阀门、电气开关等

3、安全常规知识

1)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该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3)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

4)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5)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防护服及用品。

4、常见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2)非电工任意处理电气事务。

(3)移动长、高金属物体碰触电源线、配电柜及其他带电体。

(4)操作漏电的机器设备或使用漏电电动工具。

(5)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破损或松动。

(6)电焊作业者穿背心、短裤,不穿绝缘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钳误碰自身。

(7)临时线使用或管理不善。

(8)配电设备、架空线路、电缆、开关、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受高温、高湿、粉尘、碾压、摩擦、腐蚀等,使电气绝缘损坏,接地或接零保护不良而导致漏电。

(9)接线盒或插头座不合格或损坏。

Ⅶ 危险品知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录[隐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6 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编辑本段]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编辑本段]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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