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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质押合同

发布时间:2021-11-04 18:13:49

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

(1)机器设备质押合同扩展阅读:

机器设备抵押注意事项: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动产抵押无需转移财产的占有。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只需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无需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办妥抵押登记后,动产权属证明中并无已抵押的相关记载,且不转移占有,第三人难以知晓。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客户经理向登记机关(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无详细记载抵押设备名称、状况、所有权归属,只是载明详见评估报告,抵押设备的明细情况登记机关既无记载,也无从查明。

因此登记机关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登记的情况,此时,登记在后的债权人的抵押权无法保障。实践中已经出现因重复抵押原因,债权人与登记部门发生纠纷的情形。

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吗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确定合同、从合同等。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像担保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没有主债务就不可能有对主债务的担保,也不可能有担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从合同。

㈢ 机器设备能否作为质押贷款

机器设备是不动产,一般的商业银行都能办理不动产抵押,只要你拥有不动产物版权,然后只需带权着相关的物权证明,自行到商业银行办理签定合同就行了,不是件难事.
具体点说就是先跟商业银行建立借贷关系,签定借款合同,然后将你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签定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建立抵押就OK了...

㈣ 银行信贷的进来回答:机器设备抵押可以用最高额抵押合同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用于授信业务(即控制融资的最高额度,可在规定期限内内循环使用),抵容押合同则用于单笔贷款或融资(即一次借款,到期归还,不可循环使用)。所以,从抵押的性质上看,它们没有任何区别。

至于机器设备,如果银行能够接受它们作为抵押物,就会和你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至于是签署抵押合同还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就看银行给你的是单笔贷款还是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业务了。

但据我在几家银行的工作经历看,现在许多银行都不接受机器设备的抵押,原因是:易转移,不易保管,价值变动大,易损坏,专用设备难以处置等。

你的问题意思有些混乱,不知道回答了你的疑问吗?

㈤ 未登记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但抵押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只要合同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只是未经登记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

㈥ 设备抵押如何登记

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机器设备质押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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