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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器设备优惠

发布时间:2021-09-01 21:25:32

㈠ 进口机器设备的税怎么缴或是怎么抵扣

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需要在海关缴纳了17%的增值税,如果你的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可抵扣政策,那公司可以申请抵扣此增值税。
进口设备合同在签订五天内要到税局务案,才能抵扣进项,还有,进口的增值税进项要先比对才能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根据中国《增殖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殖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国税函[2004]128号中,"增值税一股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此业务发生在2009年以后,进口的生产经营用设备可以凭海关进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进行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采集比对无问题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进行抵扣。一, 作价的进口设备,意思就是打税进口(交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不用交消费税)的机器设备.
二, 不作价进口设备,它不用交税,是免税的,但是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计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等行为.
三, 相关不作价设备的知识如下:

1、什么是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下称不作价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2、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二)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如企业未设有独立专门的工厂或车间,则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企业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用于出口。

3、企业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审批和进口手续?
首先,企业持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企业基本资料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并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企业凭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4、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的监管期限是指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监管期限为5年。

5、海关对于临时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何监管?
企业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6、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不作价设备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解除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
(一)海关监管期限未满或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海关凭企业申请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在企业补税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对于海关监管期限已满并留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免予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并免缴税款,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企业免缴税款,但应持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8、企业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是否按照旧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对于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但企业在不作价设备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则除外。

㈡ 设备进口问题请问:进口设备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1、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2、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国内企业研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机器设备优惠扩展阅读:

当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动的企业。企业非正常流动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脱壳分离型

这类企业“东边垒窝,西边注册;南边挂牌,北边生产销售”。有些企业只是在某个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登个记、挂个牌,实际生产经营地未变。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记注册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

(2)总分机构“倒置型”

有些企业原总机构在某城区,为享受优惠政策,将总机构办公住所迁移到某经济开发区,而在原地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主体税收转移或税收级次变更。

(3)“全脱型”

由于各区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一,出现了“哪里政策宽松、企业就往哪里迁”的现象。这类企业新注册地与经营地虽然是一致的,但并非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迁址,纯粹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免缴、少缴税收和各项基金。个别企业这里享受完了优惠政策,又搬迁新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4)“游动无照经营型”

少数企业为脱离工商、税务部门的属地管理,借变更经营场所之名搞游动无照经营。

㈢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哪些优惠政策

进口新旧机械设备都是要缴税的,税种分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但是如满足以下原因,就难说了.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请问海关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需要缴纳关税吗?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类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样,由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从事加工贸易 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同样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又根据大陆海关总署于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第一款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大陆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均免予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另外,根据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1月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件第五款第一项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项目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上述国发[1997]37号档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予免征进口关税

㈣ 进口的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关税 具体怎么操作

进口新旧机械设备都是要缴税的,税种分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但是如满足以下原因,就难说了.
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请问海关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需要缴纳关税吗?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类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样,由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同样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又根据大陆海关总署于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第一款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大陆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均免予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另外,根据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1月间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件第五款第一项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项目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上述国发[1997]37号档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㈤ 机床类设备进口可以免税或者减税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企业进口机床类设备减免税有了新调整,11月1日起,一些进口数控机床不再和以往一样享受免交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前,外资企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数控机床和压力成型机一律免征进口关税。现在,新批准的外资项目,如果进口在《内资不予免税目录》中所列的数控机床和压力成型机的,一律征收关税。据了解,此举是为了支持国内制造业的发展,《内资不予免税目录》中所列的设备都是国内现有技术可以生产的。也就是说,今后外资企业只有进口国内现有技术无法达到指标要求的数控机床和压力成型机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㈥ 急!!!进口机器设备增值税关税

1、全部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包括:设备原价、运费、税金、安装费等)
2、没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从国内购置同类设备有优惠政策)

㈦ 中外合资企业可否享受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优惠

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待遇.

一、关于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并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国内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出口信贷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四)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省计委、经委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计委或省经委发放。确认权在省级,不再下放,但为简化环节,方便企业,可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发放确认书。基本建设项目确认书由省计委发放;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由省经委发放;发放情况由省计委
、经委分别汇总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全省确认书发放汇总由省计委负责。确认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计委、经委、外经贸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有效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1.国内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外商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批准证书、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项目、使用出口信贷项目,凭省计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4.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
三、关于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及执行
(一)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使用出口信贷的投资项目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办法执行。
(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扣到货的进口设备,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简化操作环节和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各地要对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进行认真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影响,增强投资者信心,将我省的利用外资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国发〖1997〗37号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法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研究报告时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
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
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关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㈧ 哪些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1、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2、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国内企业研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进口机器设备优惠扩展阅读

依据《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财政部:上海自贸区内生产性企业进口设备等可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免征进口税



㈨ 外商投资设备进口有哪些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以下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首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不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进口设备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免征关税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产业和进口的设备均有所关联。那么。哪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自用设备,可以申请免征关税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形: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外投资企业系加工贸易企业,其进口的设备系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3)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关税。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设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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