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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消毒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12 22:07:42

⑴ 移動紫外線循環風空氣消毒機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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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病毒去除率99.76%,病菌滅殺率99.05%,主要通過GERMAGIC緩釋濾網+紫外光觸媒進行除菌。

⑵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按照消毒產品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於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和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劑。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
同一個消毒產品涉及不同類別時,應當以較高風險類別進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消毒產品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監督抽檢等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制訂全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制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根據消毒產品分類監督情況,確定年度消毒產品衛生監督重點工作內容;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四)開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抽查;
(五)組織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
(六)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消毒產品重大違法案件;
(七)按照《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審核規范》的規定,負責新消毒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
(八)負責全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及上報工作;
(九)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制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工作內容並組織落實;組織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轄區內消毒產品監督檢查;
(三)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
(四)負責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違法案件的查處;
(五)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匯總、分析及上報工作;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七)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傳染病防治監督科(處)室或消毒產品監督科(處)室,承擔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監督機構應當指定科室承擔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九條 實施消毒產品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員應當明確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按照消毒產品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監管。
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對轄區內第一類和第二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開展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省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的抽查。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三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建立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檔案,掌握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消毒產品基本情況以及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情況。 第一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
第十二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內容:
(一)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
(二)生產條件、生產過程;
(三)使用原材料衛生質量;
(四)消毒產品和物料倉儲條件;
(五)消毒產品從業人員配備和管理情況;
(六)消毒產品衛生質量。
第十三條 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檢查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核查生產企業實際生產地址、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是否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註明的一致;檢查衛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核查衛生許可證有無塗改、轉讓、偽造、出租、出借等情況;
(二)檢查新消毒產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核實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標注的生產企業地址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上註明的是否一致;對委託生產加工的,核實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標注的實際生產企業地址與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上註明的是否一致。
第十四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檢查生產企業的廠區布局、生產區、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等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核查是否擅自改變已核準的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等。必要時對生產環境、生產用水的衛生質量進行現場采樣、檢測;
(二)檢查生產過程中是否執行標准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國家規定禁用的物質。生產過程各項記錄是否完整,保證溯源,並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十五條 消毒產品使用原料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核查新消毒產品中消毒劑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稱是否與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致;
(二)核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劑、抗(抑)菌制劑所用原料名稱、單一化學物質的CAS編碼、商品名稱、含量、等級及其所用量是否與該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相同;
(三)檢查除抗(抑)菌制劑以外的衛生用品有無相應原料供應商提供的原料無毒、無害、無污染檢驗報告或證明材料,核查原料是否與生產產品的配方成分、規格、等級要求相符;
(四)檢查消毒產品原(材)料庫有無國家規定禁用的物質;
(五)檢查消毒產品原(材)料采購記錄、出入庫登記是否完整。
第十六條 消毒產品和物料倉儲條件的監督檢查方法:
檢查消毒產品和物料倉儲條件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
第十七條 消毒產品從業人員管理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檢查企業是否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
(二)查閱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查閱生產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崗前培訓資料和檢驗人員學歷證明;
(三)查看生產過程中人員的衛生狀況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產品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劑是否具有符合《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
(二)查閱消毒產品投放市場前的衛生質量出廠檢驗報告,核查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對委託檢驗的企業,還應檢查檢驗機構的合法資質及委託檢驗協議書;
(三)檢查企業標準是否依法備案,是否在有效期內;
(四)核查新消毒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內容是否與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致;核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消毒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及相關標准、規范的要求並與備案提交的相符;核查其他消毒產品是否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及相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五)必要時對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
第十九條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方法:
(一)消毒產品樣品採集應當具有代表性,在有效期或保質期內,包裝完好。同一批次樣品數量應當滿足衛生質量檢驗、標簽(銘牌)和說明書判定、留樣的需要;
(二)樣品應當及時送交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樣品按照規定程序交接,樣品包裝應當保持完好;
(三)抽檢的消毒產品樣品要進行產品確認、檢驗結果告知並附檢驗報告;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程序進行復檢;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四)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留樣貯存場所、設施和設備,並按照樣品標識的保存條件進行保存。對不合格樣品留樣保存至抽查結果公告後3個月。
第二節 在華責任單位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 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的監督內容: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三)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四)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質量。
第二十一條 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核查工商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及報關單是否與所經銷的消毒產品相符;
(二)核查進口的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是否與所經銷的消毒產品相符;
(三)檢查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進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劑是否具有符合《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
(四)檢查銷售的進口消毒產品是否在有效期內;
(五)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質量檢查方法參見第十八條,其中產品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消毒產品相關標准、規范的要求,並與備案提交的相符;
(六)必要時對進口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方法參見第十九條。
第三節 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二條 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內容:
(一)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情況;
(二)索取國產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情況;核對消毒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或在華責任單位名稱以及消毒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
(三)檢查消毒產品使用情況;
(四)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第二十三條 消毒產品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方法:
(一)核查經營、使用的國產消毒產品與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標注的生產企業名稱、產品類別是否一致,進口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與備案憑證標注的在華責任單位名稱、產品類別是否一致;
(二)核查銷售國產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營業執照、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合法、有效;
(三)檢查消毒產品進貨記錄和有效期;對使用中的手消毒劑還應檢查是否在啟封後使用有效期內使用;
(四)檢查經營、使用的消毒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參見第十八條;
(五)必要時對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方法參見第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開展本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分析工作,為制訂消毒產品衛生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良記錄名單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產品信息。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信息,及時發布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報送工作。充分利用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及時上報、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反饋被檢查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轄區內消毒產品重大違法案件有關情況逐級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發現不合格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不在本轄區內的,應當及時向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通報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新消毒產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二)高水平消毒劑:是指可殺滅一切細菌繁殖體(包括分枝桿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並可殺滅大部分細菌芽孢,達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劑。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
(四)CAS編碼:是美國化學文摘服務社為化學物質制定的登記號。
(五)在華責任單位:是指需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進口消毒產品在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責任單位。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貫徹執行本規范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你好 關於消毒產品的那一套規程 麻煩給個全的好嗎謝謝 十分感謝!

附件
江蘇省衛生廳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消毒管理辦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以下簡稱: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省衛生廳發放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消毒產品生產、分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申請一個衛生許可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省衛生廳委託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申請資料審查、現場審核等工作。
指定省衛生監督所承擔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的報批、審批結論反饋、衛生許可證發放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本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申請資料(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八)擬生產產品目錄;
(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第五條 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 受理或不受理衛生許可申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八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內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完成申請資料審查、現場審核工作。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衛生監督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九條 省衛生監督所接到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資料後,應當發給申請資料接受憑證,並於7日內完成對報批資料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上報省衛生廳審批。
省衛生廳自接受資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條 省衛生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省衛生監督所應當及時通知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領取衛生許可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在省衛生廳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可書面要求撤回申請,經省衛生廳審核同意後終止衛生行政許可程序。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可以退回。
第十二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憑單位有效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件到省衛生監督所領取衛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衛生許可證式樣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衛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嚴禁偽造、倒賣、出租、出借。
第十四條 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本程序的規定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衛生廳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新的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原有效期不變,在批准日期後加上「變更」或「補發」字樣。
第十五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延續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六)檢驗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生產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
(七)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簽說明書;
(八)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十)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企業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受理延續申請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程序規定的時限,進行資料審查、現場審核,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省衛生監督所。
省衛生監督所接到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延續申請資料後,應當按照本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上報省衛生廳,經批准後換發新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生產企業現場不符合現行衛生規范要求的;
(三)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衛生標准、衛生規范等行為,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致使同一違法行為發生3次以上(含3次)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第十八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後,若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發生改變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衛生監督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省衛生廳批准換發新證。
第十九條 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發生改變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新的生產工藝流程圖或生產車間布局圖等申請資料。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實,審核同意蓋章後,由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將申請資料報省衛生監督所,歸入原檔案。
第二十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改變(指生產地點、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不變者)的,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申請資料: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相關內容變更的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
(二)公安或工商部門等出具的變更情況真實性的證明申請資料;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資料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報省衛生監督所。省衛生監督所應當在7日內,完成資料的審查,經省衛生廳批准後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另設分廠或車間的,應當按照本程序的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衛生廳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一)遷移廠址換發新址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生產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許可證遺失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刊登遺失啟事,並在刊登之日起20日後持刊登有遺失啟事的報刊,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經省衛生監督所審核並經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本程序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執行。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江蘇省衛生廳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6〕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申請表
2、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附件1

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
申請表

申請項目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江蘇省衛生廳制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用於申請江蘇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新證、變更、延續)。
二、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及申報受理的規定。
三、本申請表的內容應當准確完整,不得塗改,否則無效。所附資料均使用A4規格紙列印(建議中文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用12號字)或復印。
四、申請單位應當將申請表及相應的申請資料按規定的順序排列,裝訂成冊,每頁加蓋單位公章。
五、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填寫完畢後,應當將本申請表和所附資料送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申 請 單 位
注 冊 地 址
生 產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生 產 方 式 生產項目
生 產 類 別
申 請 類 別 □新證 □延續
所附資料(新證):
□ 1、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申請表
□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3、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 4、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 5、生產工藝流程圖
□ 6、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 7、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 8、擬生產產品目錄
□ 9、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所附資料(延續):
□1、江蘇省衛生廳行政許可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4、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5、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6、檢驗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生產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
□7、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簽說明書
□8、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9、《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
□10、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1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企業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本申請表申報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如有不實之處或侵權行為,我單位願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申 請 單 位
生 產 地 址
產品(種類)名稱
審 查 人 員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市衛生局(簽章)
年 月 日
註:1、此表內容須列印,內容較多時可加附頁;
2、審查人員欄需同時註明審查人員衛生監督員證號。

⑷ 求關於食品生產車間消毒設施的管理制度(包括臭氧機、紫外線消毒燈、、、等消毒設施的管理制度)

不知你來是否已經擁有了臭氧機,源幾台?功率多大?你的臭氧機在什麼地方使用?空間有多大(是否有隔間)?
我回答一下臭氧機方面的:
1、臭氧是一種不穩定的氣體,半衰期為30分鍾左右,之後會還原成氧氣,沒有殺菌的功能了,所以臭氧需要一個持續的供氧過程,當你需要購買臭氧機時,一定要選一款有定時、循環功能的臭氧機,這樣它能按時循環運行。(比如設定它運行30分鍾,間隔20分鍾,一直循環運行至生產停止)
2、如果臭氧機只是在換衣間使用,則不需要太大功率的;如果用於生產車間,就需要一台或多台機子同時工作,也可以只使用一台大功率的機子,然後在天花板上鋪管道,向下噴氣,但一定要嚴格控制臭氧的濃度,濃度太低,達不到瞬間滅菌的效果,濃度太高,對生產工人身體有負作用。經常使用臭氧濃度檢測儀是一種不錯的方法。
3、臭氧消毒是一種最環保最實用的方式了,它可以鋪滿整個空間。紫外線、氫光離子有衛生死角,不能全方位滅菌。
因為你提供的問題不全面,我不能回答到要點上,如果有需要咨詢,你可以直接發信息給我,我可以專業地回答你。

⑸ 集中消毒餐飲具衛生監督抽檢不合格到底是套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還是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兩個法規針對的消毒主體不同: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針對的是消毒服務機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針對的是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經驗者。具體法規如下:

⑹ 消毒產品生產標准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廠區環境與布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能污染產品生產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60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採用水沖式,廁所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章 生產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產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產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度級別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生產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潔凈區的設計、建築、維護和管理等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十五條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產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產應在不同生產車間(區)或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地面、牆面、頂面和工作檯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對於有特殊衛生要求的產品,其生產車間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包裝除外)、分裝應在1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等產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凈化車間應符合《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生產的衛生要求對生產車間環境採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採用的消毒方法對設備不得產生污染和腐蝕,對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材料不得產生污染,對生產操作人員的健康不得產生危害。
第十九條 衛生用品生產車間的環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准》(GB15979)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規定。
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適合消毒產品生產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產需要、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設備,生產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產操作、維修、保養。
生物指示物應採用專用的生產設備加工、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產品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不與產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純化水等生產用水在制備、儲存和分配過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條 使用、維護和保養設備所用的材料不應對產品和容器產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品不同的衛生要求,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檢驗的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志,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定。不合格的設備應移出生產區,未移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條 分裝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生產設備。

第五章 物料和倉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符合相關質量標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消毒產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為無菌的純化水;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衛生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其中揮發性原材料儲存時還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產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通風、溫度、相對濕度等的控制應滿足倉儲物品的存儲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倉儲區內應分區、分類儲物,有明顯標志。
儲物存放應離地、離牆存放不小於10厘米、離頂不小於50厘米。
物料和成品應當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志。
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應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
第三十四條 倉儲區應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出入庫登記、驗收,並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產品質量和本規范的實施負責。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化學(生物)指示物、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設置衛生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其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立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的各項標准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采購和維護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采購制度、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產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同一生產線生產相同工藝不同產品時,應制定生產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並如實記載生產過程的各項記錄,包括物料采購驗收記錄、設備使用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內容。
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本規范要求建立與其生產能力、產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根據產品特點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設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消毒劑、抗(抑)菌制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要使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對產品衛生質量進行自檢,不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對每個產品消毒作用因子強度進行檢測;無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強度檢測方法的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產品進行檢測。
(二)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進行檢測。
(三)消毒劑、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應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進行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皮膚粘膜消毒劑、滅菌劑、抗(抑)菌制劑不能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檢測的,應作pH值、相對密度、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指標測定。
(四)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質量特點對每個投料批次生產的產品按照《隱形眼鏡護理液衛生要求》(GB19192)進行理化指標、微生物污染指標和細菌、黴菌等消毒效果指標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應對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標進行檢測。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每個投料批次的產品進行微生物指標和包裝完整性檢測,濕巾還應進行包裝密封性檢測,衛生濕巾還應進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裝密封性檢測。
生產企業有微生物檢驗條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裝企業、另設分廠(車間)的委託,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生產企業無微生物檢驗條件的應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紙杯的批次還應符合《紙杯》(QB 2294)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每批產品投放市場前應按本規范的自檢項目和產品企業標准出廠檢驗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標准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技術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有凈化要求的生產企業應對凈化車間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台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工人手錶面進行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其他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的工作台表面、生產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進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第七章 人員要求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產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知識的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質量檢驗人員應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上崗。
第四十六條 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培訓計劃應與企業當前和預期的生產相適應。
企業應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第四十八條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潔凈室(區)。
第四十九條 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並不得有進食、吸煙等影響產品衛生質量的活動。
凈化車間和衛生用品生產車間工作人員在操作前應進行洗手消毒;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進入非生產場所,不得戴首飾、手錶以及染指甲、留長指甲等。凈化車間的工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毒產品:是指納入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中的產品。
抗(抑)菌制劑:是指直接接觸皮膚粘膜的、具有一定殺、抑菌作用的制劑(栓劑、皂劑除外)。抗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殺滅率≥90%(殺滅對數值≥1.0);抑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潔凈區:指由潔凈室所組成的區域。
生產區:指由倉儲庫、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車間等組成的區域。
凈化車間:按控制區、潔凈區嚴格分區設計,室內環境、用具採用無脫塵、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過物理過濾除塵、定向通風使室內微小氣候達到相應潔凈度的生產車間。
1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3,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20,000個/立方米,空氣細菌菌落總數≤500cfu/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0cfu/皿。
3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10,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60,000個/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5cfu/皿。
生產用水:是指產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飲用水、純化水等。
純化水:通過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製得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二部中「純化水」項下規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劑的水。
投料批:是指計劃在特定的限制內有一致的特性和質量,並在同一個製造周期內根據一個製造指令生產的消毒產品或其物料的具體數量。
第五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消毒產品生產衛生許可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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