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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期滿後搬機器設備

發布時間:2021-02-23 18:07:17

1. 租賃廠房後拆遷機器設備如何賠償

租賃廠房被拆遷,導致租賃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一般情況下,賠償范圍包括內:
一、拆遷日至合同終止容日期間,裝修等的折舊;
二、拆遷日至合同終止日期間,日常經營所獲利潤,應當是純利潤;
三、機器設備移動搬遷至新址所花費的費用。

僅供參考。

2. 我們租賃的廠房要拆遷,合同還沒有到期。我們工廠的機器設備都比較大

按照現在設備搬遷的主流觀念來講,主要是看機器設備的使用價值是否因為搬遷而減損,一般情況下如果減損到了50%以上,那麼可以直接認定為該機器設備是不可移動的附屬物。也就是說如果機器設備因為搬遷產生一定的減損,但是減損度很低,完全可以用貨幣進行補償,那麼它就屬於搬遷過程中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反之,則是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

其次,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和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分別怎麼補償。把機器設備進行區分之後,根據它不同的性質又不一樣的補償標准,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其實就是搬遷費的補償,因為對於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就是把該機器設備裝卸到車上從A地運到B地,再進行調試安裝,這不就是搬遷費的計算嗎?有的地方說搬遷費要一次性劃定,我們認為這是不合規定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搬遷費來確定補償才是正確合理的做法。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其實就是機器設備的重置成新價。不可移動機器設備的搬遷跟廠房是一個道理,就是按照重置成新的標准,如果這個設備現在再進行買賣交易,買進來以後折算成折損率,比如該機器設備折損率是七成,那麼10000塊錢機器設備就按照70%,補償價就是7000塊錢,這就是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價值的計算方法。

3. 租賃合同期滿後再續約時是否有優先權

合同法只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沒有規定優先承租權,但也不能就完全認為原租賃人沒有優先承租的權利,這也是學屆在爭論的一個問題。

以下內容為摘選: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應受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郭玉昌與被告湖北省鄖縣東順汽車零部件廠(以下簡稱東順廠)於2001年2月27日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東順廠將其機加車間、備料車間、倉庫各一個及相關機器設備,以年租金4萬元,租賃給原告用於汽車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屆滿。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個月,被告方以會議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後如需繼續承租,要參與下一輪租賃競爭。此後,原告曾3次向被告東順廠負責人表示願意繼續承租。因租金價格、租賃期限未協商一致;沒有簽訂續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後第二天,東順廠對外公開張貼「關於機加、備料車間及廠房設備招租事宜」,內容是,租賃期限3年,每年租金6萬元,招租期為7天,需承租的以此條件為基礎與東順廠負責人協商簽訂租賃合向;2003年3月9日,被告東順廠與另一被告王敏訂立租賃上述租賃物的合同,租賃期跟為4年,每年租金為55000元。被告東順廠方職工代表及被告王敏持新租賃合同以原告郭玉昌無權繼續使用租賃物為由,於當天將原告租賃車間、倉庫鎖撬壞,另外換鎖。原告郭玉昌訴至鄖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東順廠與王敏所簽租賃合同無效,保護其對東順廠車間,倉庫、設備在同等承租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不受侵害。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原告提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應受到司法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提出的優先承租權無法律根據,保護了其優先承租權是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害與限制,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租賃合同到期後,有權自主選擇承租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市場交易習慣,租期屆滿,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利。這樣做,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減少糾紛的發生,有利於維持現有經濟關系的穩定。從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現實情況進行考慮,既然是繼續出租,承租人又以同等條件承租,對出租人利益並無損害,也不發生承租人搬遷設備、材料、更換廠址等情況,對保持租賃物原狀和充分發揮租賃物經濟效益是有益的。所以保護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合理的,也符合立法原旨。鄖縣人民法院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召集原告郭玉昌、被告東順廠、被告王敏調解,達成解除王敏與東順廠於2003年3月9日所簽訂的租賃合同,郭玉昌、王敏重新參加租賃競標的協議。最後,王敏以年租金9萬元,租期5年取得承租權,郭玉昌自覺退還租賃房屋及設備,另尋一處租賃經營。郭玉昌、王敏各得其所,順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東順廠也因此每年多收3.5萬元租金。

探討分析

1.優先承租權的概念。優先承租權是指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於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權。出租人應尊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剝奪承租人的優先權而與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2.優先承租權的法學理論根據。的確,優先承租權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解釋規定。但是,很多法學專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後,依據法學原理、立法精神,所作的合同法條文釋義著作中,大多在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關於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學理解釋後提出了優先承租權這一概念,有的還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闡釋。從本案的成功處理也可看出,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眾能夠認同接受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這一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其享有租賃權在先的事實,租賃權在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賃合同所享有的一種法定請求權,具有債權的性質。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原則體現了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物權化。法律的這些規定,是從房屋承租人因合同關系的往往不穩定而處於弱者的位置考慮,從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護。因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會造成暫時的生產、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該規定也說明了這一問題。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從而使租賃權與所有權重合,那麼出租人在租期屆滿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是應有之意,也就是說優先租的權利是從優先買的權利中推理衍生而來,優先買的權利應當包含優先租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則優先承租權因其包含在優先購買權之內,也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其存在及行使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

3.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適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並實際履行完畢。如果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自無承租人優先承租權之說。

(2)租期屆滿後,原房繼續出租,且原承租人仍願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張繼續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條件提出承租,按物權優於債權原理,承租人的優先權應受限制。因為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權。

(3)優先承租權的行使只限於租賃物為房屋或者類似於房屋的不動產。這是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明確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象是租賃的房屋。

(4)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必須在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同等條件下行使。所謂同等條件是指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主要條件相對平等。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是法律對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利益平衡的表現。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優先承租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租賃房屋的價值,既保護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就本案而言,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出租人東順廠表達了到期後繼續競標招租的意願,承租人郭玉昌也3次表示願繼續承租。合同到期後,東順廠張貼了招租公告,公布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6萬元,招租期限為7天,到期無人應租。在新的租賃合同未簽訂前,郭玉昌與東順廠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系。東順廠的招租公告因其內容具體確定,應視為要約。承諾期限屆滿無人承諾應租,導致該要約失效。東順廠在與王敏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把租金價格降為年5.5萬元,租期改為4年,實為變更了要約的內容。東順廠應當在與王敏訂立合同之前,將附有承諾期限的新的租賃條件以要約形式通知郭玉昌,郭玉昌若逾期不予承諾,東順廠再與王敏訂立租賃合同方為有效。因為這樣就保護了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當然,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生產經營的連續性,應當允許出租人在租期屆滿前發出新的招租要約,預先訂立新一輪租賃合同。只要注意保護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權即可。(摘自《中國人大》) 」

需要注意的是,優先承租權沒有直接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支持,因此法院有可能不保護

4. 我在別人公司租賃辦工廠,由於征地被拆遷,我投入五十萬的化工設備鍋爐等都要搬牽,合同已到期,請問有何

因徵收土地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設備安裝、搬遷以及安置補償費、機器設備調試費、包裝回、運輸、解答聘員工補償費、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等費用都應補償,可按評估公司評估價為依據進行補償。可參考合同約定條款處理,如果沒有約定,但考慮到你的合同到期續租是否確定是能預計到,補償標准會降低,先協商補償方案,協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徑維權,如果解決了你的疑問,請好評,萬事如意!

5. 貨場租賃合同到期未搬遷貨物處置權歸誰

1、合同抄期結束後未簽襲合同的情況下倉庫內的貨物設備處置權歸誰?
歸設備所有人。如果是你的話,那麼房東是無權處置的。這與合同是否到期沒關系。
2、合同期結束後貨物設備是否有受法律保護?出現損失由誰承擔?
仍然受法律保護;出現損失誰承擔要看責任認定,如果是房東造成那麼房東承擔,如果自己原因那麼自己承擔。

3、合同期結束後如果業主在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倒賣我的貨物設備是否會違法?
強行倒賣?那屬於侵權行為,嚴重的話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6. 租房合同未到期,租金拖欠一年多了,現在又不租了,租金不付,還要搬走設備,請問怎麼辦

對方租賃房屋拖欠租金的,作為房主可以依法留置其設備,然後起訴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但是設備不能直接賣掉,需要通過法院程序進行處理

7. 機器設備出租合同該怎麼寫! 是出租給個人,要押金,租用滿7個月可以贈送。跪求。。。 滿意的幾十倍追分

涉及很多法律問題,最好請律師代書。

房屋租賃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北京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 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准支付違約金。
(五)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 國籍:
聯系方式: 委託代理人: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我的租賃廠房合同到期了,目前是遇到了拆遷,請問我有權利得到拆遷補償和房屋建設賠償金嗎

直接租賃的廠房用於生產經營遇到拆遷怎麼補償?
承租戶本身沒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排除在外,其他的補償都應該屬於承租戶。之前我也在《法律大講堂》上說過廠房拆遷有六個補償項目,除非在簽訂租賃協議的時候約定遇到拆遷承租雙方對補償有所分割。比如只租賃了土地,在拆遷的時候可以獲得廠房重置價、停產停業損失、裝修附屬物搬遷費、機器設備等相應的補償。如果租賃的是廠房,所以土地和廠房的補償都不屬於承租戶,只要其他的補償只要不放棄都應該屬於承租戶。還有停產停業損失是屬於實際經營者的。
如何確定實際經營者?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就是實際經營者就是正常納稅,取得營業執照並且實際經營的人。但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房東的出租行為也是一種經營行為,一旦雙方到法庭上打分割之訴的時候,就會給房東批出30%-50%。有些地方是認可房東的租房行為,即便沒有取得房屋租賃的相關許可,但租房行為是生產經營行為。
與房主或地主的關系處理問題
承租戶遇到拆遷往往地位比較弱勢,拆遷方只和房屋所有人談,次承租人是不針對的,也就是承租戶的利益往往需要房東或地主來做決定,但在做決定的時候會減少甚至放棄租戶的利益,這就是承租戶的弱勢地位。承租戶本身應該獲得很大的補償,但是由於房主的對利益的放棄、減少造成利益損失。在這個問題上承租戶一定要爭取主動地位,參與到實際拆遷談判中去。
與拆遷方的法律關系
由於承租戶和拆遷方之間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徵收與被徵收關系,也就是說拆遷方作為拆遷主體,那麼不動產的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才是被徵收主體。但是由於是租賃方不存在這種關系,往往有弱勢。在這里要提醒承租戶,你雖然不是被徵收人,但你是利害相關人。從民事法律關系也好,從刑事法律關系也好,只要是利害相關人都有權利去參與到實際的協商談判中去,包括一些法律程序的提起,一些訴訟你都有權利。你的訴訟主體資格都來源於利害相關性,而不是僅僅針對徵收人或被徵收人的主體資格,在這一點要提醒承租方。

9. 可否在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約定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不搬

你好:
1、對於兩份租賃合同,你都屬於無權處分,在法律上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專需要業主屬進行事後的追認,由此,對於第一份合同,你母親可以經追認從而生效,對於後一份合同你母親可以拒絕追認而失效,由於租房合同無效,定金協議也無效,無需雙倍返還定金,租房合同無效,其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且對方承租房屋明知你非產權人也未提供經產權人授權的書面證明,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具有責任,對方若要求你承擔責任也理由不充分。
2、從你目前提供的內容來看,對於續租問題,應由承租人在租期滿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由於對方沒有協商視為其不欲續租,你們租賃合同到期終止。合同到期後,其若不退房,你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可將第二份合同確定的租金作為其賠償的標准,要求其賠償至實際搬出之日止,同時,可要求其承擔你對第二位承租人所需承擔的責任(若存在的話)。
3、原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為2年,且甲方沒有給予提供更長租期的承諾,因此,其裝修花費若因合同到期而終止,完全屬於其自身控制的商業風險與甲方無涉,無權要求你賠付。

10. 租人搬機械設備協議書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乙方) 簽定地點: 簽定時間: 根據合同法,經雙方友好版協商權一致,特簽定本合同。
一、設備清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 1.甲方於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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