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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

发布时间:2021-10-30 20:50:00

特种设备检验所是干什么的

特种设备检验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2、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压力管道、气瓶产品、客运索道、游乐实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进出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定期检验、事故检验分析和锅炉水质处理的技术服务工作。

3、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等技术性评审以及锅炉设计图样及资料审查工作。

4、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检验人员培训工作以及无损检测探伤人员、司炉人员、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气瓶充装人员、汽车罐车押运员和准驾员等特殊人员的培训工作。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㈡ 特种设备检验所改革问题。现在据说是要转企改制,是这样的吗。今年本市特检所招聘编外研究生我去了。进编

工作很苦逼,爬塔机钻锅炉,马上面临改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私人检测机构日益增长,塔机检验和汽瓶检验等现在所有业务被私人检测公司抢完了,与以前供销社类似,毫无疑问最后全部被私企干倒……

㈢ 海关检验检疫 机构改革

这个改革方案很切合实际。进出口食品局归食药监局整合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考虑,但现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业务范围要调整,个别涉及检疫的品种要调到动植物检疫范围。

㈣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发展历史

1979年10月20日 国务院以国发 [1979]249号文件,批准在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局下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站”。
1980年3月 国务院劳动总局发布[80]劳总锅字10号文件,将“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站”更名为“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1982年7月 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人事局、科干局、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后,更名为“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1984年7月 明确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为劳动人事部直接领导的局级事业单位。
1984年12月 劳动人事部批准更名为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1988年9月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国机编[1988]24号文件(关于劳动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将劳动人事部分为劳动部和人事部,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归劳动部所属,更名为“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劳动部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1998年6月24日 根据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随政府职能机构部门也正式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年7月17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前来正式宣布接收“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1999年3月15日 中编办发布中编办字[1999]15号文件,将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原批150名事业编制相应划转。
1999年4月12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人发[1999]98号文,正式通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划转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后,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2002年2月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布质检办人[2002]25号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更名及明确隶属关系的批复》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字[2001]227号)),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2004年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质检人[2004]65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字[2004]8号)),批准“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2007年8月7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布质检办人[2007]413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字[2007]90号)),批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㈤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08国务院机构改革预案

改革后 :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撤消)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降为副部级单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撤消)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二)职能调整。
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十七大即将召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相信在国务院第二个任期内政府机构改革必然完成,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初步实现。

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一般指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其有对特种设备监督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和质监法规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四)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划和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和能源计量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的证后监管、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七)负责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按权限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重大案件组织协调查处和督查督办。承担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扩展阅读:

案例:新疆质监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

为更好地履行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监察从业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2018年7月23日-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分两批在乌鲁木齐市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B类)考前辅导班。

培训班邀请了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特检院等特种设备监管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进行授课,分别就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特种设备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教学。

此次培训为期10天,来自全疆各地州市县质监局及兵团各质监局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人员22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院是个什么样单位

中国国特检院,英文缩写CSEI),于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直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事业单位。 中国特检院是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检测研究机构。主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八大类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研究开发、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法规标准制修订、能效测试、安全评定、风险评估、技术仲裁、失效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司法鉴定、应急救援、产品(体系)认证评审以及资格考核、技术咨询、信息及网络服务、编辑出版、学术交流等工作。 中国特检院秉承“独立公正、科学严谨、信守合同、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始终致力于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质量工程与事业,以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装备、严格的管理、可靠的质量,为政府行政立法与执法监察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客户提供值得信赖和满意的技术服务。三十多年来,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质量振兴、科技进步、社会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特检院是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全国索道与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秘书处挂靠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等机构的代管单位。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北京特检有限公司、中特检阿斯米检验(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赛福特饭店等实体服务机构。 中国特检院与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日本等40多个国家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学术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友好互往关系,并与LR、TüV、ASME、KIWA GASTEC等世界著名标准机构和检验集团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增强“中国特检”的国际话语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特检院拥有各类仪器设备2900台(套),实验室或试验区域14个,合作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心20多个,固定式长管拖车检验站8个。已获国家批准筹建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试验基地”,包括13个研究试验中心,65个实验室。 中国特检院现有员工622人,其中:研究员13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86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94人;博士/博士后23人,硕士139人,本科127人;有国务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5人;高级检验师19人,检验师133人项,Ⅲ级无损检测资格93人项。2003年1月,中国特检院成为全国质检系统首批两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之一,已培养博士后4人,并与全国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共同培养博士10人、硕士100人。 中国特检院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资源和科研能力,截至目前已累计突破200多项关键技术,取得130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成果奖励62项,其中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4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奖(2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25项)、国家标准创新奖等。

㈧ 特种设备什么时候划转质监局管理

你好, 国家局是1998年6月24日“三定规定”划转质量技术监督局 .
各省时间略有区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9]38号
1999年12月29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50号
二○○一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省经贸委的质量管理职能,省劳动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先将市、县两级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及相关机构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划到省。
2.移交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与上述职能相对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
3.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上述单位的人员(国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除外) 不予承认;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经贸、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及有关部门依据政策妥善解决。
二、交接内容
(一)机构编制
1.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及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机构编制进行交接。
2.应移交的职能与其他部门、机构合设在一起的,要将职能及相关机构、编制分开后再进行交接。
(二)人员
1.机关人员: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员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公务员。
2.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财务经费
经贸委、劳动局按职能划转的行政人员的行政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含一次性专项经费),以1999年经费决算为准。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高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单位经费决算数上划;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低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上划。经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认定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划到省财政。随职能划转的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省金库。
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经费比照行政经费办法上划。
(四)资产
交接的资产是指要划转的科(处)室、相关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库存材料等)和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微机、交通、通讯工具、检验检测设备和其他装备)。如划转单位使用的房屋为当地政府所有的,其产权应无偿划转。
三、交接办法
(一)机构编制交接
1、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准文件(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划转职能科(处)室机构、编制情况表》、《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编制情况表》。交接的表册必须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
(二)人员交接
1、凡各市、县(市、区)划转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领导职数批准文件和干部任免文件,由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移交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文件,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事档案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人事档案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移交名册必须有同级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
(三)资产交接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包括呆帐、死帐、报废及待处理资产)。已入帐的以1999年底为准;未入帐的及在建工程,按实有数登记,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交接文件,填写交接表册(附后)。
(二)接收阶段
划转的移交接收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验收。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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