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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11-10 18:44:17

㈠ 如何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公司内部吊装、运输、电梯、压力容器等危险指数较高、易引起安全事故的设备。而且一旦事故出现,将造成包括丧失生命在内的重大损失。
由于上述特点,安全使用特种设备显得非常重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首先,公司内部要成立一个有主要领导参加的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保证对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措施得以顺利执行;
其次,要编制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中一般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规范操作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安全意识。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制度中一般要求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制度中必须明确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多数特种设备由政府部门进行强检,以保证在用特种设备的可靠性。如锅炉必须有技术监督局定期检测。有些附带的工具(如天车的吊装绳)需定期更换,有些设备也要有强制报废制度。
(3)制度中要有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和鉴别办法,同时也要明确对发现的隐患的处置程序。
(4)具体规定特种设备操作时的注意事项,如天车工上岗时必须穿绝缘鞋。
(5)还必须建立安全事故的预案,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将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要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监督制度的执行。任何制度只有得以顺利执行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否则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所以专门部门的监督非常必要。

㈡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有哪些内容

(一)“三落实”内容

“三落实”的内容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罚。

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302号令颁发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可以是专职机构,也可以是兼职机构。同时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应根据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配备具有特种设备基础和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各级岗位责任制。这是使用单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清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③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④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落实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这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单位应做到: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下一次检验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计划,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2)主动与有关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检验单位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3)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

(4)检验后,应针对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对其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时办理使用手续,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两有证”的要求

“两有证”的含义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受权的县级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这是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十分重要手段。

1.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分为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三部分,实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是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采取行政管理和实施安全监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行政规定,逐台(套)使用登记,促进使用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登记时,对安全技术状况较好,没有缺陷危及使用安全的特种设备发放使用登记证(合格标志),从行政和技术上明确了该台(套)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可以安全运行一个周期,当然这并非表明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绝对安全无恙。

为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除了对本体要求外,还必须根据特种设备的各自特点,装设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保证其灵敏可靠,正常运行,达到安全保护的目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俗话说,人的因素决定一切,任何机械、设备都离不开人的监视、控制和操作。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引起的机毁人亡事故屡见不鲜、不胜枚举。故对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作业知识和达到“四懂四会”(懂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或工艺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的指挥,积极主动参与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正确使用

特种设备的存在价值在于使用,而任何特种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其使用寿命长短,生产运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使用价值。保证其正确使用的主要措施:一是正确确定使用条件,加强使用过程中技术要素的控制,严禁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转;二是合理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三是合理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动作可靠;四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精心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㈢ 特种设备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版监督及管理工作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希望对您有用!

㈣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简介

你好,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R7001-2013,有详细的规定。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等级。
需要改造或者维修的压力容器,按照改造或者维修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按照在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一)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如果材质消楚,强度校核合格,经过检验求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检验人员认为可以安全使用的,不影响定级;如果使用中产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
(二)材质不明.对于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强度校核合格的(按照同类材料的最低强度进行),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者4级;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定为5级;
(三)材质劣化,发现存在表面脱碳、渗碳、石墨化、蠕变、回火脆化、高温氢腐蚀等材质劣化现象并且已经产生不可修复的缺陷或者损伤时,根据材质劣化程度,定为4级或者5级;如果劣化程度轻微,能够确认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3级。
第三十七条 有不合理结构的,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一)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相应制选标准,但是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 ,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如果有缺陷,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二)封头与简体的连接,如果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而且存在未焊透时,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可以根据未焊透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级;如果采用搭接结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未按照规定进行削薄(或者堆焊)处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三)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者焊缝间距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经过检验来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如果查出新生缺陷,并且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者5级:
(四)按照规定应当采用全熔透结构的角接焊或者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悍透结构的,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以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五)如果开孔位置不当,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可以定为3 级或者4级;如果开孔的几何参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安求,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
第二十八条 内、外表即不允许有裂蚊。如果有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的,不影响定级;否则,应当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经过补焊合格或者应力分析结果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裂纹打磨后形成凹坑的深度如果小于壁厚余量(壁厚余量=实测壁厚一名义厚度+腐蚀裕量),则该凹坑允许存在。否则,将凹坑按照其外接矩形规则化为长轴长度、短轴长度及深度分别为2A(mm)、2B (mm)及C (mm)的半椭球形凹坑,计算无量纲参数Go,如果Go<0.10,则该凹坑在允许范厢内。
进行无量纲参数计算的凹坑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凹坑表面光滑、过渡平缓,凹坑半宽B不小于凹坑在C的3倍,并且其周围无其他表面缺陷或者埋藏缺陷;
(二)凹坑不靠近几何不连续或者存在尖锐棱角的区域;
(三)压力容器不承受外压或者疲劳载荷;
(四)T/R小子0.18的薄壁圆筒壳或者T/R小子0.10的薄壁球壳;
(五)材料满足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未发现劣化;
(六)凹坑深度C小于壁厚T的1/3并且小于12mm,坑底最小厚度(T-C)不小于3mm;
(七)凹坑半长A≤1.4
凹坑缺陷无量纲参数按照公式(1)计算:G0=C/T×A/
式中:T一凹坑所在部位压力容器的壁厚(取实测壁厚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mm;R一压力机器平均半径:mm。
第三十九条 变形、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等,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一)变形不处理不影响安余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可以定为4级或者5级;
(二)机械接触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等,打磨后按照本规则统工十八条的规定定级。
第四十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
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起过该焊缝长度的10%时;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咬边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并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越过该焊缝长度的15%时,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
(一)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当予以修复;
(二)罐车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检验时如果未查出新生缺陷(例如焊趾裂纹),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者超过本条要求的,应当予以修复。低温底力容器不允许有焊缝咬边。
第四十一条 有腐蚀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一)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不影响定级;如果在任意200mm直径的范限内,点腐蚀的面积之和不超过4500mm2,或者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mm.不影响定级;
(二)均匀腐蚀,如果按照剩余壁摩(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强度校核合格的,不影响定级;经过补焊合格的,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二)局部腐蚀,腐蚀深度越过壁厚余量的,应当确定腐蚀坑形状和尺寸,并且.充分考虑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级;
(三)对内衬和复合板压力容器,腐蚀深度不越过衬板或者覆材厚度1/2的不影响定级,否则应当定为3级或者4级。
第四十二条 存在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压力容器,发现裂纹,应当打磨消除,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处理,可以满足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要求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者5级。
第四十三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出相应制造标准,根据以下具体情况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一)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在表1范围内,压力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并且该部位不 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时,可以定为2级或者3级;
表1 错边量和棱角度尺寸范围 单位:mm

…………………………

(二)错边量和棱角度不在表1范围内,或者在表1范厢内的压力容器承受疲劳载荷或者该部位伴有未熔合、未透等缺陷时,应当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或者4级。
第四十四条 相应制造标准允许的焊缝埋藏缺陷,不影响定级;超出相应制造标准的,按照以下要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者大于9mm,定为4级或者5级;
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并且小于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见表2和表3;
表2 规定只要求局部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
………………………………

㈤ 特种设备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的购置
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须把好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以下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必须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特种设备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掌握和分析特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时必须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来完成。竣工后,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的报废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8、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顸案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条件。
总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起重机械报检时必须提供保养合同、有效的作业人员证件。
(3)特种设备换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携带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报告、保养合同、保养单位的保养资质到质监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节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怎样填写

你好,你就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写就可以了。
组织机构落实情况、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使用登记证办理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验情况等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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