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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1-10-27 17:05:30

1. 北京赛福翼腾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赛福翼腾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是2015-06-0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回),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1号楼5层-845号。

北京赛福翼腾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3483077409,企业法人车军华,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北京赛福翼腾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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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投诉电话是多少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监督投诉电话:82692065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投诉举报类电话:

受理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31(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2019年3月16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原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纳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海淀区特种设备扩展阅读

一、负责本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战略、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区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市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六、负责本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本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实施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本区检验检测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根据北京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依法组织对本区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十六、负责本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信息

北京市政府-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海淀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3. 北京市海淀区塔吊备案手续

去城乡建设厅问问吧

以下资料请参考~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FP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海淀区办理电梯注销去哪里

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领取或在网上下载一份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移装、启用及单位更名登记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

5. 从西客站到海淀特检所有多少公里

公交线路:地铁9号线 → 地铁4号线大兴线 → 466路,全程约14.7公里

1、从西客站步行约210米,到达北京西站

2、乘坐地铁9号线,经过4站, 到达国家图书馆站

3、乘坐地铁4号线大兴线,经过4站, 到达中关村站

4、步行约170米,到达中关村南站

5、乘坐466路,经过6站, 到达双清路南口站

6、步行约520米,到达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

6. 北京市,海淀区,想考吊车本

这个是特种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2.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3.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
(二)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施机关。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许可实施机关。
(三)许可实施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许可通知。
七、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依据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7. 北京市(朝阳)特种设备(电梯)大中修告知在哪

【看样子你要问问朝阳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责设定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时提交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方案等有关材料的通知》
办理条件或履行程序及注意项:
受理范围: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接收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
1.移动式压力容器;
2.客运索道;
3.不跨省的长输管道;
4.北京市电站锅炉安全管理委员会协助市局接收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的告知。
(二)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收海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前款规定事项之外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办理施工前告知手续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告知的:
1.电梯施工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供确认,确认后交还施工单位。);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监察机构留存,另一份签章后退还施工单位。);
3.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方案、法定代表人声明(一份,提交监察机构存档。)。
申请其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告知只需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供确认,确认后交还施工单位。)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监察机构留存,另一份签章后退还施工单位。)。
期限:即时予以签收,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

8. 北京市质检局

我不是质监局局长,但我可以告诉你电梯属特种设备,质监局设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回是负责验收的机答构,一般具有CMA、CAL等实验室认证,要反应问题就得先找对能够最快的最直接的渠道。
局长会在网络知道回答你?好自为之:http://www.bseic.com.cn/(北京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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