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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种设备检验

发布时间:2021-08-16 16:56:42

⑴ 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版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权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进口特种设备要符合国有相关类别设备的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⑵ 什么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就是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的检验,首次检验,特种设备培训教材里边有,具体版的定义,注权册中国质量热讯吧,里边的特种设备板块,人员都是特监人员
标准的定义是: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进行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验证性检验。

⑶ 进口的特种设备一律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说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回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答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是对国内企业生产的、并在国内销售的特种设备的要求。进口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才取得许可。

⑷ 特种设备都有哪些检测方法

特种设备的检测:
(1)宏观检查:包括直观检查和量具检查,用于直接发现和检验容器内、外表面比较明显的缺陷。
①直观检查的检查方法:肉眼检查、反光镜或内窥镜伸入容器内进行检查、放大镜观察、用手触摸内表面检查、用手锤进行锤击检查等。
②量具检查的检查方法:用拉线或量具检查设备的结构尺寸;用样板检查形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超声波测厚仪测量容器的剩余壁厚;用平直尺、游标卡尺检查设备的平直度等。
(2)无损检测的检查目的:
①保证产品质量;
②保障安全使用;
③改进制造工艺:
④降低生产成本。检查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涡流检测、声发射探伤法、磁记忆检测。
(3)测厚:需要采用特殊的物理方法,最常用的是超声波。
(4)化学成分分析:有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法和化学分析法。
(5)金相检验:分为宏观金相和微观金相,折断面检查是宏观金相的一种。
(6)硬度测试:用来判断材料强度等级或者鉴别材质的方法。
(7)断口分析:通过肉眼或使用仪器观测与分析金属材料或金属构件损坏后的断裂截面,来探讨材料与构件损坏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一种技术。
(8)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是一种验证性的综合检验。主要用于检验压力容器承受静压强度的能力。
(9)气密试验:检查方法如下。
①被检查的部位涂(喷)刷肥皂水,检查肥皂水是否鼓泡;
②检查试验系统和容器上装设的压力表,其指示是否下降;
③在试验介质中加入体积分数为1%的氨气,将被检查部位表面用5%硝酸汞溶液浸过的纸带覆盖,如果有不致密的地方,氨气就会透过而使纸带的相应部位形成黑色的痕迹。
(10)爆破试验: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质量,以及其安全性和经济性进行综合考核的一项破坏性验证试验。
(11)力学性能试验:目的是检测材料及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质;检测方法有拉力试验、弯曲试验、常温和低温冲击试验、压扁试验等。
(12)应力应变测试目的是测出构件受载后表面的或内部各点的真实应力状态。主要测试方法有电阻应变测试法、光弹性方法、应变脆性涂层法和密栅云纹法等。
(13)应力分析:分析构件在载荷作用下的各应力分量。
(14)断裂力学分析:应用断裂理论,对焊接缺陷构件的剩余强度和寿命进行分析的方法。
(15)风险评估将设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将设备划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

⑸ 特种设备配件进口需要商检局检验吗

你这个特种设抄备指的是啥?工程袭机械?路面设备?
是否需要商检局检验检疫有几个因素
1、查询货物海关编码,看是否有进口监管A,如果有,就需要商检检验,不过这个不难,也就是多个报检,配件进口卡的不严
2、看配件有多大,多重,多少数量,如果可以走EMS,DHL等快件形式,这种直接到门的,也比较简单,货值不超过5000,不用交税,避开商检
有不明白的可追问,或者查询我个人信息,电话咨询

⑹ 国家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有哪些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⑺ 特种设备报检流程

报检流程

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2、填写检验申请

3、受理

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沟通

申报单位,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5、检验

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6、报告出具

现场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7)进口特种设备检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一般设备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业务大厅报检:

1、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3、设备技术档案。

⑻ 特种设备检测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市级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检验办理行政许可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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