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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特种设备数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16:55:52

Ⅰ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直接报废的特种设备是压力管道吗

你好,如果是锻制管件是在新目录中是有的(没有锻坯),还是要的。你看一下新目录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进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四、其他有关问题(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二)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质检总局2014年12月29日

Ⅱ 请问:没有在目录的特种设备(根据新特种设备名录2014年10月发布),操作人员是不是不需持证上岗。

按新目录执行,就不用持证上岗了。
请看: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进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二)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Ⅲ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应该控制在多少

主要目标是:
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29人以下。

现在是:
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36人
数据来自: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Ⅳ 特种设备如何办理告知的

特种设备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向当地(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告知单按每台设备填写, 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约请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注;压力容器只告知,不进行监督检验。

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知依据及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
(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二)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网上告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施工单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采用有效方式与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告知书是否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告知后,应予以签收。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无法当场签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逾期不签收的,视为施工告知生效,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三、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接收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及联系人姓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施工单位网上告知的平台,采取网上方式接收告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办理施工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施工告知纳入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准设立告知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也不得因告知原因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违者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书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地对现行的告知程序和要求按照本文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同时安排对本辖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总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此前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以下简称“施工告知”)工作,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明确了施工告知的性质、内容、方式、程序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近日,据有关调查反映,部分地区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办理时间长、程序繁琐、申报材料要求过多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向施工告知办理机构再次强调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要求,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情况进行摸底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负责施工告知办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梳理,发现不一致的,立即进行改正。同时按照方便施工单位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增加申报材料,严禁变相审批、变相收费。
近期,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对部分地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Ⅳ 请大家帮个忙!谢谢!我想要一份样本,就是关于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如何用书面形式写的谢谢!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秋佳节和"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确保全市人民和广大游客平安祥和的欢度两节,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安排:200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为检查时间;检查由各县区局组织,市局配合,彭安权负责联系腾冲县、昌宁县,曹新林负责联系龙陵县、施甸县,李继宏负责联系隆阳区,陈志华副局长负责全面协调指挥。
二.检查重点:各宾馆、饭店、医院、学校、街道、乡镇、旅游景点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各液化气充装站和液化气销售点的气瓶安全。
三.检查内容:1.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2.登记注册情况;3.持证上岗率;4.维护保养情况;5.事故隐患情况;6.有无违章操作;7.气瓶超期使用情况和产权转移情况;8."土锅炉"使用情况等。存在问题的,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四.检查总结:各县区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检查总结,于2006年10月1日前报市局,市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有关县区进行抽查。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函
云质监特函〔2006〕190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等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6〕4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一方平安,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请各州、市质监局和省特检中心在9月20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报省局特设处,10月10日前将"十一"黄金周期间执行国家总局上述两个文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报省局特设处(电子文档),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总局。

附件:1.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3.省局特设处"十一"期间电话值班表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477号

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保护人民群众假日旅游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节日的祥和气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监察措施,保障各类特种设备,尤其是与假日旅游直接相关的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制度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使
用单位在"十一"黄金周前安排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维护,排除不安全隐患;督促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在"十一"黄金周前安排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习。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旅游黄金周的特点,对旅游场所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以及近一段时间事故多发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大型游乐设施要按照《关于对"摩天环车"大型游乐设施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质检特函〔2006〕35号)的要求,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客运索道要重点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对电梯要重点检查日常使用维保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的要求,查找监管盲区、死角,坚决取缔 "土锅炉"、"土压力容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节日值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
值班,确保与总局及当地政府的及时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及
时报告和处理有关问题。总局特种设备局在节日期间将安排专人值班,请各地在9月28日前,将节日期间特种设备值班人员名单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十一"黄金周前夕,总局将对部分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请各地做好准备工作并予以积极配合。

二○○六年九月八日

Ⅵ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6)清理特种设备数据的通知扩展阅读: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Ⅶ 特种设备数据清理内容包括哪些

工作量很大的。
一是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现有设备信息为准,内逐个县(市、区)、容逐个单位、逐台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来修正、完善数据库设备信息,确保安全监察数据库设备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清理数据库中已报废、拆除以及不列入监管范围的特种设备。
三是严格按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标注的单位逐一核实,完善单位基本信息,确保单位信息准确。
四是安全监察机构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企业协调配合,对设备停用、移装、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参数使用状态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五是关、停、并、转、注销、更名、重复录入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信息及报废、他用、过户特种设备信息的现场核查、清理工作和同步的信息更新工作。
六是对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实施跟踪督查。

Ⅷ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怎么写

经xxx处检验员xxx检查特种设备,经过……的方法检验,结果……(正常或有些什么异常),现回做如下处理答决定:1、xxx部件需要更换设备或零件 2、几天之内迅速解决,以防延误生产等等
落款:xxxx处xxxx检验员
2012.9.25

Ⅸ 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上安装告知送审后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到相关单位吗

不需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内修告知工容作的通知
…………………………
施工单位注册相关事项咨询电话:27182164,27182120
二、告知数量
一张告知书仅可告知一台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可告知多个压力管道单元。
三、其他特殊要求
无需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在录入设备信息的同时录入监检信息,进行网上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告知时应确定定期检验机构;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由具备压力容器制造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网上告知。
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样机,安装前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网上告知。
试生产(含试安装、试维修(修理)、试改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注册后,可进行网上告知(仅可试生产1台)。
厂内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将设备信息录入监察系统后申请监督检验。
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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