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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物业监管

发布时间:2021-04-23 16:59:49

㈠ 物业对电梯安全的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公司在电梯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1. 受托人必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
    具体职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34条、69条3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2. 受委托人要建立设备档案
    具体职责:包括建立齐全的设备出厂、安装等技术资料;有效期内的设备定期检查报告、检验证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材料;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维保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40条3款、15条、39条1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 受托人要建立管理人员档案
    具体职责: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13条2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受托人要定期检查
    具体职责:定期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呼层、楼层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正确有效、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现场监督合同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持证上岗和维保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受托人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40条,41条,42条)。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㈡ 我们身边的特种设备是如何监管的

因为各地频繁出现事故,电梯安全已经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实,和电梯一样,锅炉、气瓶、起重机械、叉车……这些我们生活当中或多或少能接触到的物件也属于特种设备。它们的安全使用同样关系重大。而关于如何监管这些特种设备的问题,镇江质监局副调研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杨以荣表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一直没有放松过。

信息化管理,

62万只气瓶各有“身份证”

相比升降机或者锅炉,液化气瓶或许是市民最容易接触到的特种设备。对这种分布广泛的设备,质监部门一直在强化长效监管工作。

在镇江每一只气瓶都有作为各自“身份证”的条码。质监部门介绍,镇江的在用充装气瓶条码安装率100%、条码登记率达95%以上、气瓶到期强制报废率100%、定期检验率达98%以上、充装记录电子化存档率达90%以上。

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安装条码气瓶62.37万只,检验气瓶2.43万只,报废钢瓶22389只。

在此基础上,气瓶需要接受定期检验。通过网络监察、月度统计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气瓶定期检验率达99%。这有效地从源头上杜绝充装过期钢瓶等违法行为。

杨以荣表示,“一方面,我们对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情况、恢复连锁情况、上报充装数据情况等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我们结合现场检查,要求气瓶使用者不使用过期瓶、报废瓶和无条码瓶。”在这里,我们希望广大气瓶用户千万不要使用无条码气瓶。

在特种设备当中,长期作为关注热点的电梯不得不提。经查,全市使用电梯的住宅小区共164个、电梯2649台。这些设备都有各自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接受设备日常管理和15天维护保养一次的同时,电梯管理(物业)单位也需要有应急救援预案。

㈢ 物业公司哪些是特种设备

电梯,锅炉房。

㈣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阚珂:特种设备听似陌生,但一提电梯、游乐设施,大家就熟悉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2013年,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二、安全责任企业为先

阚珂: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

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这些条文都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三、细化条款强化执行

阚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2013年的101条,补充细化了不少针对性强的条款。

近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维护保养是重要环节。据了解,5月深圳罗湖某大厦电梯事故是由于维护保养人员违规使用液体润滑油对制动器进行润滑,导致电梯制动能力降低。

针对类似问题,法律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又如,针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监管依法尽责

阚珂: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法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五、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阚珂: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条生命的陨落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

使用电梯时、在游乐园玩耍时,要注意安全提示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儿童乘坐扶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馆、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来源于正规渠道……徒法不足以自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然而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

(4)特种设备物业监管扩展阅读

操作安全

(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停车步骤及注意事项

①锅炉检修前的准备首先,锅炉按正常停炉程序停炉,缓慢冷却。打开各门孔,此时防止被蒸汽、热水或烟气烫伤。然后,把被检验锅炉上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与其他运行中锅炉的相应管道用盲板隔断,将被检验锅炉的烟道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相通的烟道隔断。隔断位置要明确指示出来。

②压力容器检修前的准备 用盲板彻底切断容器与外部设备的连接管道,特别是切断与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的通路。容器内部的介质要全部排净,对于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还应进行清洗、置换、消毒等技术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所有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③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a)注意通风和监护进入设备前,打开锅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风;进入设备内检修时,应保持通风,且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

(b)注意用电安全 狭窄、潮湿的设备内检修时,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严禁采用明火照明。

(c)不得带压拆装连接部件检验时,如需要卸下或上紧承压部件的紧固件,必须将压力全部泄放以后才能进行,以防发生意外。

(2)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人身安全监护

应按照每种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在使用时,必须在整个接触时间内认真充分佩戴。劳动者应充分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做的自我保护,以减少检修过程中带来的危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特种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㈤ 物业单位怎么进行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都是委托给有资质回的电梯维保公答司,物业公司履行甲方权利进行监管。正常情况下,定期要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报检和应急情况的处理。
作为物业公司,日常的保洁员、保安员在清洁、巡视都有职责对设施设备查看。
物业工程维修部主要负责电梯设备的运行检查,并派出工作人员监管电梯公司。
客服人员负责日常的报修投诉和回访。
监控值班人员对应急通话报修要讯速转报具体部门,并做好监控记录。
希望能给你参考。

㈥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这对话对吗

这话对的抄。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㈦ 特种设备出厂,必须附有什么文件,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接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㈧ 现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广泛性

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

(二)权属基础性

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干预性

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

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

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

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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