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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进口登记

发布时间:2021-02-27 06:27:49

⑴ 关于那些条件的特种设备需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出自哪个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⑵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作废没有 如果作废,相应的通知是出自哪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内监督局颁布的。
继续有容效。

将来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5 (征求意见稿),还没有生效,等生效后就要作废了。

4.2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
(8)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⑶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做了不同的规定,请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巿或者设区的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辆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名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是(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是否是部委规章

弄清楚有什么意义吗?不管是否是规章,一样要按要求执行的

⑸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进口登记扩展阅读

一、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 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⑹ 特种设备档案如何建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发号文件是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于2001-4-9发布施行内 ,而《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2003年6月1号发布施行,第二次修订版是2009年5月1号发布施行的,《条例》所说的内容范围比较笼统,具体到实际的规则规范里面就会有更具体的内容。

⑺ 进口特种设备的许可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版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权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进口特种设备要符合国有相关类别设备的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⑻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谁可以告诉我一下啊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局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
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
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
必须经同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呵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
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
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
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
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
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
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
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
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
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
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
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四)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
请验收检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情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
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六)。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七)。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
志有效期目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
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裁》(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
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
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
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八)。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
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
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
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帽等机构的安全
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
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
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
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
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
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
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
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
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
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
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
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
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
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
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
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
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五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
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略)
二、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注销设施目录(略)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略)
四、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略)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六、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
与张挂规则
七、《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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