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设备大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与安全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与安全评定

发布时间:2021-02-23 22:03:58

特种设备检验所是干什么的

特种设备检验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2、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压力管道、气瓶产品、客运索道、游乐实施、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进出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定期检验、事故检验分析和锅炉水质处理的技术服务工作。

3、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等技术性评审以及锅炉设计图样及资料审查工作。

4、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检验人员培训工作以及无损检测探伤人员、司炉人员、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气瓶充装人员、汽车罐车押运员和准驾员等特殊人员的培训工作。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与安全评定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分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Ⅱ 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清单

6.2安全设施
(20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未建立安全设施台账,扣5分;台账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
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设施,做到:
(1)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上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
GB50160的有关要求;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11)专家诊断按标准、规范应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各种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1.未在危险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3.经专家诊断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其他安全设施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缺失,一项扣2分;
2.安全设施的配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项扣2分;
3.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未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的,扣2分。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各种安全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二级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等,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安全仪表系统设置情况及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或未建立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1.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
2.建立安全设施管理档案;
3.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并建立记录。 查文件:
1.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设施的完整性。 1.无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或无安全设施管理档案,一项扣2分;
2.未建立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或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一项扣2分;
3.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完整性要求,1处扣2分。
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1.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2.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查文件:
1.设备检维修计划;
2.安全设施检维修记录;
3.安全设施拆除、停用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情况。 1.未将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一项扣2分;
2.安全设施未按计划检维修的,一处扣2分;
3.随意拆除、停用、挪用或弃置不用安全设施,一处扣5分;
4.因检维修拆除,检维修完毕未立即复原,一处扣2分。
5.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1.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2.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3.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4.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查文件:
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2.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3.监视和测量设备检验报告;
4.校验和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完整性及校验合格标志。 1.未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扣5分;台账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2.监视和测量设备维护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
3.未定期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仍在使用,1台次扣5分;
4.现场监视和测量设备不完好或无检验合格标志,1台扣2分;
5.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未设置在线检测或未进行功能测试,1台次扣2分。
6.3特种设备
(10分) 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查文件: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台账和定期检验报告。 1.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2.未定期检验,1台扣1分。
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包括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测检验记录、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和故障记录、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查文件:
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未建立台账或档案,扣5分;台账和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查文件:
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现场检查:
登记标志。 1.未办理登记,1台扣2分;
2.无标志,1台扣1分。
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查文件: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状态。 1.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扣2分;
2.未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3.特种设备存在缺陷,1台次扣1分。
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查文件:
校验报告、检修记录。 1.未定期校验或无校验报告,1台次扣4分;
2.未定期检修或未保存记录,1台次扣1分。
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查文件:
1.特种设备档案;
2.定期检验申请资料。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 1.存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无检验报告的在用特种设备,1台次扣4分;
2.未按规定提出检验要求的,1台次扣1分;
3.特种设备上无检验合格标志,1台次扣1分。
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2.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查文件:
1.特种设备档案和事故隐患台账;
2.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现场检查:
特种设备是否有报废但仍在使用的现象。 1.未及时报废,1台次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现场使用,1台次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未办理注销手续,1台次扣1分。
6.4工艺安全
(25分) 1.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1)物理特性;
2)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
3)毒性;
4)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1)流程图;
2)化学反应过程;
3)最大储存量;
4)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1)设备材料;
2)设备和管道图纸;
3)电气类别;
4)调节阀系统;
5)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1)物理特性;
2)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
3)毒性;
4)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1)流程图;
2)化学反应过程;
3)最大储存量;
4)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1)设备材料;
2)设备和管道图纸;
3)电气类别;
4)调节阀系统;
5)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查文件:
员工培训记录。
询问:
员工对岗位工艺安全信息掌握程度。 操作人员对岗位工艺安全信息掌握程度,1人不掌握扣3分。
2.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1.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2.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查文件: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2.安全阀检验报告;爆破片、防爆膜合格证及更换记录;
3.紧急停车系统分布图及维护记录;
4.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维护、调试记录;
5.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
6.工艺控制流程图及自动化控制资料。
现场检查:
标准规定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1.压力容器及附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一项扣25分(B级要素否决项);
2.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化控制的,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1.压力管道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一项扣1分;
2.安全阀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爆破片、防爆膜不合格或未定期更换,或未做更换记录,一项扣2分;
3.紧急停车系统失效或未进行日常维护,一项扣2分;
4.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未经调试或失效,一项扣2分;
5.安全阀、排空系统、火炬设置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
6.机泵等动设备运行不正常,振动超标、有泄漏;备用设备未进行定期盘车或无记录,一项扣2分。
3.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1.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2.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查文件:
1.风险评价记录;
2.岗位操作规程。
询问:
操作人员对工艺过程中的风险的认知程度。 1.未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一个单元扣3分;
2.岗位操作规程内容中未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一项扣1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1人次扣1分。
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过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定期应用先进的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技术开展工艺(过程)安全分析。 查文件: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记录、报告;
2.定期应用先进的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技术开展工艺(过程)安全分析的记录、报告。 一级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过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未定期应用先进的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技术开展工艺(过程)安全分析,扣100分(A级要素否决项)。
4.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查文件:
1.生产装置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检查表;
2.系统气密、置换及动设备空试记录;
3.装置开车方案;
4.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6.开车前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 1.未制定安全条件确认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2.未进行系统气密测试、置换及动设备空试或无记录,一项扣3分;
3.没有编制装置开车方案,扣3分;
4.没有编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一项扣2分;
5.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1人次扣1分;
6.开车前未进行隐患整改,扣3分。
5.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查文件:
1.停车方案;
2.停车操作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清楚停车要求。 1.未编制停车方案,扣3分;停车方案内容,一项不符合扣1分;
2.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停车方案停车,1次扣3分;
3.有关人员不清楚停车要求,1人次扣1分。
6.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查文件:
1.操作规程;
2.操作记录。
询问:
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措施和程序。 1.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发生紧急及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一项扣2分;
2.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处理,1次扣3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紧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1人扣1分。
7.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现场检查:
1.生产装置泄压排放系统排放的危险物质处理;
2.排空系统及火炬管理情况。 1.排放管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或危险物质处理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
2.火炬系统运行不正常,扣3分。
8.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操作人员应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查文件:
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询问:
操作人员如何处理工艺参数的偏离。 1.工艺参数偏离未分析原因,一次扣1分;
2.超出安全限值未及时进行纠正,扣3分;
3.操作人员不清楚工艺参数偏离处理方法,1人次扣1分。
6.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15分) 1.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1.确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2.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查文件: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账。
未确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扣15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明确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人的职责及考核要求的,一项扣1分;
2.确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少一处扣2分;
3.未建立联系点机制,扣2分。
2.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联系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联系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查文件:
监督指导有关记录。
询问: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的安全监督指导情况。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履行安全监督指导职责,1次扣1分。

3.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 查文件:
联系点活动记录。 企业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到联系点活动或未记录,1次扣1分。
4.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1.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2.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
3.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查文件: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记录。 1.未建立档案,扣3分;档案内容一项不符合扣1分;
2.未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扣3分;
3.未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职责,扣2分;
4.未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扣2分;
5.未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全,一项不符合扣1分。
5.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1.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
2.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查文件: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询问:
1.抽查岗位操作人员及机电仪人员对预案的掌握程度;
2.各种事件及事故处理措施。 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
2.未进行演练或无演练记录或未对预案评审,一项扣2分;
3.有关人员对预案及各种事件、事故处理措施不熟练,1人次扣1分。
6.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2.5条执行。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3.5条执行。 按照3.5条评审 按照3.5条评审
6.6检维修
(10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查文件:
1.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2.检维修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或抽查设备状况。 1.未明确检维修时机、频次和审批程序,一项不扣1分;
2.未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扣2分。
2.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1.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
2.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查文件:
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 1.未制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扣4分;
2.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未做到“五定”管理,一项扣1分。
3.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编制检维修方案;
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编制检维修方案;
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
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查文件:
1.检维修风险分析记录;
2.检维修方案;
3.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检维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相应作业许可证及安全控制措施;
6.对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7.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等。
现场检查:
1.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情况;
2.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1.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2.未办理检维修前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或检维修后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扣10分(B级要素否决项)。 1.未对检维修进行风险分析,一项不符合扣1分;
2.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1人次扣1分;
3.检维修相应作业票证未办理或办理不符合要求,或检修前未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一项不符合扣5分;
4.检维修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人次扣1分;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扣2分;
6.检维修现场一项不符合扣1分。
6.7拆除和报废
(10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1.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作业前交底;
2.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4.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查文件:
1.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2.设施拆除和报废审批手续;
3.拆除作业风险分析记录;
4.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
5.设施拆除交接手续。
现场查看:
查看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拆除作业前,相关单位未共同到现场进行作业前交底,1次扣5分;
2.设施拆除和报废无审批手续,1次扣1分;
3.未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1次扣1分;
4.未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1次扣2分;
5.未办理设施拆除交接手续,1次扣1分;
6.拆除作业现场,一项不符合扣1分。
2.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1.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2.拆除、清洗等现场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许可等有关规定。 查文件:
分析、验收合格证明。
现场检查:
拆除、清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未进行分析、验收或分析不合格进行拆除作业,一项扣1分;
2.拆除作业现场,一项不符合扣1分。

Ⅲ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检验检测工作人员有哪些具体规定

有以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Ⅳ 特种设备检测主要工作是什么需要什么专业知识谢谢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回验、型答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就是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设备的定期检验,设备的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
掌握各种TSG安全技术规范及各类设备的检验规则
热动 焊接 机电类的专业知识

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什么负责

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内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单位有几家

你们是不是申复请:特种设备检验检制测机构资质?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证件的?我单位刚刚申请了特种设备(限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等待总局发证中。看你是申请什么项目,一般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话,是由国家局派人过来评审,鉴定评审合格后发证。

Ⅶ 国家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有哪些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以下哪些行为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回列行为之一答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Ⅸ 特种设备的检测及使用要求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Ⅹ 住建局对特种设备第三方检测的要求

住建局对特种设备第三方检测的要求不是很多,《特种设备安全法》有以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阅读全文

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与安全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黑龙江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浏览:210
机械化养护中心 浏览:838
上海特种设备管理 浏览:48
机械师改枪 浏览:181
机械化剪纸 浏览:757
美燃环保设备 浏览:809
济南北斗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838
自动喷涂机械手 浏览:457
中小型农业机械加工项目建议书 浏览:251
不锈钢加工设备市转让 浏览:441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浏览:110
扳手机械原理 浏览:61
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浏览:61
广毅机电设备 浏览:805
重庆三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494
华技达自动化设备 浏览:631
东莞石碣自动化设备厂 浏览:131
机械制图陈列柜 浏览:246
郑州奥鑫游乐设备公司 浏览:733
美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