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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發布時間:2021-10-18 05:02:00

特種設備定期檢查有和規定,安全法安第十條

是這樣規定的:抄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條襲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㈡ 什麼叫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是指一套在生產中處於特殊地位的設備進行檢驗的制度和方法,他的主要內容如下所示:
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工作,並將特
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驗工作實施情況。
2、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條例》、《規程》、《規則》的
定期檢驗要求,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省特種設備安全檢測研究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要求,並把定期檢驗情況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公司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計劃,根據特種設
備年度檢驗情況,編制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省特種設備安全檢測研究院提出定期檢驗書面申請。
4、特種設備年度定期檢驗計劃確定後,公司設備、生產、安全、使用等管
理部門及相關人員,要按規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檢驗前的各項准備工作,確保檢驗工作的按期完成。

對於特種設備的種類,以及檢驗的方法,請參照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XfK1B_n6e8LS

㈢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㈣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是指什麼

定期檢驗指按規定的時間對特種設備按相關規定對設備進行的符合性的驗證活動。
比如鍋爐的定期檢驗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㈤ 特種設備首次檢驗算不算定期檢驗,未經注冊使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 》如何處理

特種設備首次是批設備使用後的第一次檢驗也叫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檢驗分專:製造監督檢驗屬、安裝監督檢驗、定期檢驗。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㈥ 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的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發生重大事故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電梯
3、《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1號修改單)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本規則第四章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六)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一)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情況異常的;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四)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
(六)使用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七)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採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低合金鋼製造的球形儲罐,投用一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第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一)聚四氟乙烯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二)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mm(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氣瓶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㈦ 特種設備年檢能否超幾天

你好,要求在檢驗來合格源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不能超過幾天。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㈧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有何區別

特種設備檢驗統稱叫監督檢驗是法定的。一般監督檢驗是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後必須進行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一般指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檢驗。比如鍋爐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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