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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重大安全隱患解釋

發布時間:2021-07-31 16:56:27

1. 特種設備怎麼才算錯在安全隱患

這個得專門的事故調查委員會才能做決定吧,安全隱患有很多種的,有設備本身的,有操作的,有安裝的,還有運行工藝方面的,不管是那個方面,如果把錯算在安全隱患上,這個板子挨的絕對也不會輕,因為既然有安全隱患,你為什麼不及時整改呢,不及時整改就是失職,就是工作態度和方式有問題,如果這個有具體責任人的話,那個人可就慘了。也只有在特種設備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時候,才會這樣說存在安全隱患。

2. 嚴重事故隱患包括哪些包括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特種設備本體或者安全附件、版安全保護裝置失效和損壞,具權有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徵的事故。
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與特種設備作業活動相關的行為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誤等直接造成人員被特種設備傷害或者特種設備損壞的事故。

下列事故列入特種設備相關事故:
(一)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體原因導致撞擊、傾覆及其引發爆炸、泄漏等特徵的事故;
(二)火災引發的特種設備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等的事故;
(三)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非作業轉移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四)額定使用參數在《條例》規定范圍之外的鍋爐、壓力容器,因其實際使用參數達到《條例》規定范圍而引發的事故;
(五)因市政、建築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運輸導致壓力管道破損而發生的事故;
(六)因起重機械索具原因而引發被起吊物品墜落的事故。
(七)設備未形成特種設備整機功能時發生的事故。

3. 什麼是特種設備重大隱患

特種設備的安全問題!

4. 什麼是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

拿去檢查比較實際 專業點

5.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類型包括哪幾類又有哪些特別重大事故的情形

請看第抄8條: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6. 特種設備安全法對事故的定義是什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抄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7.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定義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7)特種設備重大安全隱患解釋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8. 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有哪些

暈,這個隱患就有很多了啊
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來看,非法安裝、非法使用、非法製造都屬於安全隱患。
從技術上談隱患可參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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