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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無意損壞醫療設備

發布時間:2021-07-31 16:30:25

㈠ 精神病人如果做出傷害他人或者損壞財物的事情,該找誰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所造成他人損害,應由他本人財產或者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㈡ 病人住院期間打翻醫院醫療設備如何應訴,重症病人醫院無人看管和監護導致打壞醫院的醫療設備,醫院起訴到法

具體情況如何?
重症病人,醫院負有監護責任,如果病人處於神志不清狀態,那麼沒有責任,這個要看當時具體病情

㈢ 病人把約束帶弄壞了要賠償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回答,一般情況下,警方約束精神病患者,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由其個人財產或監護人承擔。

㈣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如何維權

重慶美翎律師事務所冉繽律師解答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因此,患者應當向法院起訴醫療機構來維權。

㈤ 患者在搶救期間不慎破壞醫療器材怎麼處理

應該是不需賠償,因為是在搶救期間,不慎破壞了醫療器材。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㈥ 想問下因醫療設備出現問題,導致病人受到損害,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應屬於醫療事故,醫療設備的問題屬於另一個問題,屬於廠家和醫療機構的糾紛。

㈦ 醫療設備維修負不負法律責任

第一,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專輸入不合屬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根據這一條,只是說患者可以向醫院追責,你的維修責任是職務行為,患者不能直接追責到你身上,更不會有刑事責任。
第二,你作為雇員,因為設備維護而造成患者受傷害,根據侵權法第三十四:「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只能由醫院擔責。
第三,你的責任主要是勞動距離的處罰,根據你的勞動合同確定。

當然,如果是你本著殺害、殘害患者的目的,故意破壞醫療設備,造成患者死亡、傷殘的,這樣你就有刑事責任了,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罪。

㈧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於醫療事故嗎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何謂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為即是非法行為,自然屬於非法行醫。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為。在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無證行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為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2、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行醫的情行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 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3、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法非法行醫問題
1)出租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發票收據、醫療文書、醫療設備等出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租金的。
2)將科室等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定額費用的。
3)掛靠並使用該醫療機構的處方、收據及醫療文書等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
3)以場所、設備、人員、收據、處方、醫療文書等有形資產和醫院名稱等無形資產為資本投資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門診」、「中心」、「項目」,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或者雙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與其他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舉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中心」、「項目」等。
4、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並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
5、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對受害人還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6、非法行醫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的法律適用
非法行醫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准。
對於合法的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各地的法律適用存在不統一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是合法的,非法行醫是醫療事故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問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後進行處理,這樣就避免了醫療機構可能的高額賠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合法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使該醫療機構成為醫療事故的不適格的主體,其民事賠償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而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
7、非法行醫人身損害的鑒定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鑒定。在訴訟過程中,如需鑒定由法院委託法醫鑒定機構來進行。法醫鑒定與醫學會鑒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注重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問題,而後者強調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從鑒定角度來說,一旦認定為非法行醫,對造成損害的患者最終的賠償是很有利的。

㈨ 什麼叫醫療事故啊到非法行醫的診所去治療受到損害了,也算是醫療事故嗎

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新條例和原辦法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什麼?

1.原辦法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前者規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是導致功能障礙,後者規定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新規定的醫療事故概念的外延明顯比原來寬,凡是違法或者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都屬於醫療事故。過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造成人身損害但沒有造成功能障礙的醫療損害,現在可以定為醫療事故。

條例規定:損害後果不一定要達到相當程度,比如,拔錯牙齒也屬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2.事故主體不限醫生,條例規定:醫療事故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比如,在病人治療過程中,因為醫療設備出現問題,導致病人受到損害也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算是的。

㈩ 因葯品、醫療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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