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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備運行與維護論文

發布時間:2021-07-30 14:47:59

❶ 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

我是學環境工程的,我經常在環保資料網里找資料,你也可以試一試啊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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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市生活垃圾資源化

摘 要:通過對~~市生活垃圾產量、成分及處置現狀的分析,提出生活垃圾的資源化,並闡述了~~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潛力,給出生活垃圾資源化措施的見意,對~~市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方案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及指導意義。
關鍵詞: 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分類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或為日常生活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物,若處理得當,可以是一種資源。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就是將生活垃圾變廢為寶,使其轉化為肥料、能源等造福於人類[1]。~~市自1992年建成洪河特種垃圾焚燒廠,其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已全面實施,至2004年成都市生活垃圾無害化率達到97.51%,中心城區為99.18%[2],只是資源化至今仍是空白。~~是我國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西南地區重要的商貿、金融、科技中心、交通和通訊樞紐,研究與推廣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對於其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市生活垃圾的現狀
1.1~~市生活垃圾的產量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的代謝產物,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產量呈現出逐年增加的態勢。至2005年未[2]-[3]: ~~市生產總值是2371.01億元,在全國15個副省級城市中,僅次於廣州、深圳、杭州,居第四位;~~市總人口為1082.03萬人,市區總人口為482.07萬人,在全國特大城市中,人數僅次於重慶、北京、上海,居第四位;中心城市垃圾產量為3400噸/日。與1996年相比,十年間GDP增長了207.01%,總人口增長了10.33%,市區人口增長了52.02%,中心城區垃圾日產量增長了80.08%。平均每年垃圾日產量增長了8.08%左右。
1.2~~市生活垃圾的成分
隨著垃圾產量的變化,~~市生活垃圾成分也發生了很多變化。以下給出了~~市中心城區近十年內生活垃圾成分曲線圖[2]。
從圖1可以看出,~~市生活垃圾的特點是:有機物成分含量高、特別是可燃燒有機物含量至2004年已達到78.04%[2],無機物逐漸下降,可回收物逐年增加,這些變化特點為成都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帶來了機遇。

圖1 ~~市生活垃圾各成分歷年所佔比例
1.3~~市垃圾的處置現狀
~~市現行的垃圾收運模式是混合收集。除醫院、涉外賓館等產生的大約30t特種垃圾被運往洪河特種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理外,其餘全都生活垃圾被運至距市區34.5公里的~~固體廢棄物衛生處置場作衛生填埋處理[2]。該填埋場一期工程於1993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已經飽和,二期工程2003年峻工。兩期工程共耗資2.72億元,設計庫容3209萬立方米,計劃使用30年。由於處置場距市區遠,運管費用高,且垃圾產量大,處理方式單一,對~~市這樣一個人口密度大、用地緊張的特大城市來說,當填埋場庫容再次飽和時,又不得不尋找新的用地來消納與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因此,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是其唯一出路。
2~~市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的潛力
城市生活垃圾的資源化處理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仔細分類,然後根據分類後的垃圾的不同性質分別採用適宜的方法處理,使不同種類的垃圾均能加以利用,從而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地害化和資源化[4]。對於分類後垃圾的處理,最有效的資源化途徑是堆肥、焚燒以及衛生填埋的沼氣回收利用。~~市生活垃圾資源化技術研究在國內起步較早,對分類收集、焚燒、堆肥、衛生填埋方面都有一些自已的經驗、研究成果及總結,另外關於生活資源化有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2]。所以~~市走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道路有巨大潛力。
~~市早在64年就開始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嘗試,83年11月又在市內四個文明街區試行分類收集,為~~市以後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研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焚燒處理是指在高溫條件下[5],垃圾中的可燃成分與空氣中的氧進行劇烈的化學反應,放出熱量,轉化成高溫的燃燒氣和量少而穩定的固體殘渣。其中燃燒氣可作為熱源回收利用熱能。~~市環衛科研所從1988年開始進行城市垃圾焚燒實驗及焚燒爐研製工作,並自行建成LTF-03垃圾焚燒爐,於93年用於洪河特種垃圾焚燒廠試行至今,運行狀況良好。1998年,市環衛部門開始了《~~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技術研究》課題,在LTF-03的基礎上,完成了SHNB垃圾焚燒發電鍋爐技術方案。該技術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與引進國外同類設備相比,可減少投資60%以上,節約資金,適合成都這樣一個資金並不充沛的西部大開發城市。
堆肥技術是將有機垃圾送入機械消化機中[6],利用自然界廣泛存在的微生物,在好氧和厭氧條件下降解垃圾中的有機質,並發酵轉化產生可被農作物吸收的腐殖質,成為農作物的營養,變廢為寶。~~市環衛部門於1986年8月承擔了《城市有機生物質垃圾系統處理工程技術》的研究課題。該項課題在發酵工藝、沼氣利用、肥料試制及肥效實驗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並將這些先進工藝、技術在~~等地的垃圾處理工程中也得到了實際應用,被國家環保總局定為國家環保示範工程項目的都~~垃圾堆肥處理廠就是該工藝技術的繼承和發展。1999年4月,市環衛部門又進行了《~~市200T/d生活垃圾制有機肥示範工程可行性研究》課題的研究,該研究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報告中提出的採用堆肥、磷礦為原料生產有機肥的方案,為垃圾堆肥出路提供了新的選擇,有利於促進垃圾堆肥的發展,為~~市生活垃圾堆肥資源化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
八十年代以來,~~市根據本地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條件,在城區大力提倡使用清潔能源,使我市城區居民生活用氣普及率居全國首位,2004年未已達到94.9%[2]。城區垃圾中易腐有機物含量增大,2004年未城區生活垃圾中有機物達50.31%,熱值在5631.65KJ/Kg,另外成都市土壤的特點是富氮貧磷,因此~~市已具備作焚燒和焚燒處理的基礎條件[2]。結合以上兩種垃圾處理方式的技術研究水平,所以在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上,~~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堆肥的資源化技術前景廣闊。
關於衛生填埋,~~市目前已建成了國內較高水平的固體廢棄物填埋場。若將填埋垃圾產生的沼氣進行回收,可以得到一種寶貴的能源。針對衛生填埋技術,考慮到傳統的厭氧填埋方式存在種種弊端,所以~~市環衛科研所與西南交通大學於2003年9月開始研究目前世界上比較先進的、在國內還沒正式應用的垃圾填埋技術——准好氧填埋技術。該項技術完全符合我國有關城市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大大加速了垃圾的降解,垃圾降解穩定時間大約在2年左右,而一般厭氧填埋的穩定時間在10年以上,甚至長達幾十年,又由於准好氧填埋是通過自然通風來達到垃圾快速降解之目的,所以節約處理成本,每噸垃圾的處理費用僅為傳統厭氧填埋的83%[2]。所以~~市目前已具備填埋產沼的各項配套技術、設施,衛生填埋產沼資源化處理方式前景也是廣闊的。
2.3政策支持
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是建國以來西部地區面臨的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國家擬繼續增加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入,並制定了向西部地區傾斜的政策和措施,還將進一步研究、制定有關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價格、投資、財政、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市作為西部中心城市,在全國經濟發展戰略位置上居於「三中心、兩樞紐」的重要地位,可以優先享受國家有關加快西部地區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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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環境保護的形勢及對策【摘 要】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環境管理嚴重滯後,與環境保護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當前環境保護要切實解決好防治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核與放射污染,以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等突出問題。加強環境保護必須採取有力的對策措施:健全環境保護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監管制度;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增加環保資金投入;實行有利於環保經濟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推動環境科學進步,加強環保隊伍建設;落實環境保持責任制,強化環境保護成果效應。
【關鍵詞】環境保護 戰略位置 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 污染治理 生態保護

環境、資源、健康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可持續發展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環境保護是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提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這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導方針。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為我國防治污染、保護生態、實現環境根本好轉做出貢獻。

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勢在必行

(一)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十五」環境保護計劃指標沒有全部實現,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學需氧量僅減少2.1%,未完成削減10%的控制目標。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簡稱「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治理任務只完成計劃目標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遠遠超過環境容量,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於水環境V類標准,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准;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准;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全國水力侵蝕面積161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許多河流的水生態功能嚴重失調;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一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退化。農村環境問題突出,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危險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形勢嚴峻,任務艱巨。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經集中顯現。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
(二)當前我國環境管理工作嚴重滯後
環境形勢嚴峻,保護環境緊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一些地方對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督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三)加強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當前必須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二是要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三是要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遼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重點,加強海洋環保工作。五是要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強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四是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地區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五是要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為重點,加強城鄉環境保護
一是要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二是要在建設中注重保護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地區的生態平衡。三是要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四是要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
(四)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
一是要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二是要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約型社會。四是要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五是要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五)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輻射環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二是要科學制訂核電發展規劃,核電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三是要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四是要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剩餘內容參考 http://www.studa.net/huanjing/091209/15050066-2.htmldfs

❹ 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 3000字左右

保護地球,從我做起

古往今來,地球媽媽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無數代子孫。原來的她被小輩們裝飾得楚楚動人。可是,現在人類為了自身的利益,將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類只有一個地球;而地球正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危機。「救救地球」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最強烈的呼聲。

我為周圍環境的惡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為未來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類環境的構成和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無視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去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的話,我們的生命將毀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將對我們作出嚴厲的懲罰。為此我下定決心要從我做起愛護環境,保護我們這個賴以生存的家園,做一個保護環境的衛士。

在剛過去的一年中,我積極參加學校開展的植樹活動,帶領我們初一(6)中隊的班幹部創立了「綠色天使」植綠護綠小組,鼓勵隊員們在校園里認養了一棵小樹苗,利用課余時間給它梳妝打扮,為它長成參天大樹打下了基礎。在學校組織的「讓地球充滿生機」的簽字活動中,我鄭重地在上面簽下自己的名字,並寫下了自己對環保的決心和期望,對美好未來的憧憬。我積極參加學校在世界環境日舉行的有獎徵稿,認真查閱、收集各類資料,進行社會調查,撰寫有關環境治理設想方面的文章,我經常去參加學校組織的環保講座,觀看環保方面的錄相帶,積極參預環保知識問答調查活動,認真填寫每一項提問。我參與了「紅領巾植綠護綠隊」的網站建設,在上面發布大量的環保圖片和環保知識,以及關於環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識,我國在環保方面發展動向、世界各國的環境保護情況;每個月我都利用網路、報紙,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專題和板塊「環保資訊」來告訴大家;還定期製作一些宣傳板來宣傳環保知識和生活中的環保常識。提高了大家的環保意識;號召同學們從不同的方面來關愛自己的家園,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為周圍的環境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積極動員身邊的人一起來依法保護和建設人類共有的同樣也是僅有的家園,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人類的文明做出貢獻。我還和同學們共同發起「養一盆花,認養一棵樹、愛惜每一片綠地,讓我們周圍充滿綠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飯盒和一次性筷子,讓我們遠離白色污染」的倡議。讓我們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籃子,讓我們共同走向美好的綠色的明天,走向輝煌、燦爛的未來!

據我收集到的一份報告說:「環境問題是由於人類不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觸目驚心的環境問題主要有大氣污染、水質污染、雜訊污染、食品污染、不適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這五大類。」一個個鐵一樣的事實告訴我們,它們像惡魔般無情地吞噬著人類的生命。它威脅著生態平衡,危害著人體健康,制約著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讓人類陷入了困境。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們——人類有時刻不忘保護環境的意識,有依法治理環境的意識,地球村將成為美好的樂園」。未來的天空一定是碧藍的,水是清澈的,綠樹成蔭鮮花遍地,人類可以盡情享受大自然賦予我們的幸福。

「真正檢驗我們對環境的貢獻不是言辭,而是行動。」雖然我現在做得只不過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堅信要是我們人人都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心,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攜手保護我們的家園,自然會給人類應有的回報。在溫暖的搖籃——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臉——天空下成長,在愛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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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環境保護的形勢及對策【摘 要】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環境管理嚴重滯後,與環境保護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當前環境保護要切實解決好防治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核與放射污染,以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等突出問題。加強環境保護必須採取有力的對策措施:健全環境保護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監管制度;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增加環保資金投入;實行有利於環保經濟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推動環境科學進步,加強環保隊伍建設;落實環境保持責任制,強化環境保護成果效應。
【關鍵詞】環境保護 戰略位置 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 污染治理 生態保護

環境、資源、健康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可持續發展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環境保護是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提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這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導方針。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為我國防治污染、保護生態、實現環境根本好轉做出貢獻。

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勢在必行

(一)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十五」環境保護計劃指標沒有全部實現,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學需氧量僅減少2.1%,未完成削減10%的控制目標。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簡稱「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治理任務只完成計劃目標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遠遠超過環境容量,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於水環境V類標准,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准;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准;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全國水力侵蝕面積161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許多河流的水生態功能嚴重失調;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一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退化。農村環境問題突出,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危險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形勢嚴峻,任務艱巨。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經集中顯現。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
(二)當前我國環境管理工作嚴重滯後
環境形勢嚴峻,保護環境緊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一些地方對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督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三)加強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當前必須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二是要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三是要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遼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重點,加強海洋環保工作。五是要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強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四是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地區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五是要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為重點,加強城鄉環境保護
一是要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二是要在建設中注重保護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地區的生態平衡。三是要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四是要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
(四)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
一是要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二是要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約型社會。四是要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五是要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五)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輻射環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二是要科學制訂核電發展規劃,核電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三是要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四是要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剩餘內容參考 http://www.studa.net/huanjing/091209/15050066-2.html

❻ 環境保護論文5000字的

論文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論文摘要: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環境權利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理論關注,而且不少國家的法律做出積極回應。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的基本特點,這很不利於我國的環境保護。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應當確立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並且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應當兩條進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於: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於技術考慮,並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並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後,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准、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並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徵。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准並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於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並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並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並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後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於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於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並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並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並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於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雜訊、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於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並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憲政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於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於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於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主權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後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樣認為,「開始組織並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並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後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採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主權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繫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於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於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於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後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於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 (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於,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並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並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憲章》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大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於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於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籲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於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於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後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於健康的良好環境,並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於公民權利的呼籲或宣稱對於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於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後,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並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並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並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於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於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 (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後,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雜訊污染權等。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並不意味著公民環境權的性質具有公私兩重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即便是在保護公共環境利益的情況下,也並不意味著公民的環境權利具有公權力的性質。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框架內,公權力不能放棄,也不能通過協議而變更,而私權則可由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自行處分。公民環境權是法律確認並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和做出處分的權利,因此本質上屬於私權。同時由於環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又區別於傳統個體意義上的私權,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環境權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私權—公益性的私權。正是公民環境權的這一特有屬性,使得傳統的私法救濟和單純依賴公權力的介人都不能實現有效的保護。法律既需要承認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認其私權性質,這正是我們主張法律通過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相融合這兩條進路來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根據所在。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對於環境保護分別具有內在的推動機理。第一,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行政權力的互動實現環境保護。首先,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制約了政府環境權力的行使,能夠有效地防治個別政府官員在行使環境權力過程中的尋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環境保護過程中不能背離公民的環境利益。其次,這些權利還能引起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公民的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從而通過司法權實現對環境行政權力的制約。再次,要實現對環境更為有效的保護,權力對權利的制約是必須的。公民環境權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並做出處分的權利,但由於環境公共物品的屬性,公民個人可能會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濫用權利,從而犧牲公共的環境利益。此時,政府環境權力就能夠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干預或制約。如此,公民環境權利與政府環境權力的雙向制約與互動,推動著環境保護在法制軌道上良性推進,從而實現對於環境的有力保護。第二,公民環境權利與傳統私權相融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公民的主動性實現環境保護。雖然傳統私法的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相鄰權的規定對於環境保護的作用仍不能忽視(特別是在對這些權利的侵害發生現實的損害時,對這些權利的救濟能簡潔地起到環境保護的作用),但是,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環境審美權等公民環境權利的明確賦予,是直接針對公民的環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對於傳統私權而言,這不但大大豐富了公民私權的內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環境保護的標准,可以有效彌補傳統私法對於環境保護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確的環境權利,就能更加關注自身的環境利益和對於環境利益的自覺維護。公民環境權利作為一種私權的發達,進而能促進民間環保組織的繁榮,使社會力量能有序地參與到環境保護過程之中,從而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此外,對於那些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公民或環保組織能有效地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就先,更為充分地調動司法力量進行遏制,這不但能實現對公民環境權利的維護,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實現對整個社會的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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