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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檢查

發布時間:2021-06-12 22:32:06

⑴ 起重機械的檢測管理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
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准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雜訊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02)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徵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於萌芽狀態。
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捲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捲筒。
捲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捲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麵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麼。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並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於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於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准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後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後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並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塗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於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並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塗漆應良好。
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乾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於有塵、毒、輻射、雜訊、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採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8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捲筒、吊具、台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塗安全標志色。

⑵ 起重設備的驗收標准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 2004-1-13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准被修訂,應以最新標准為准。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准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⑶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定期檢驗周期,其中起重機每多少年進行一次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第五條規定: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月。

拓展資料: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他們的定期檢驗周期各不一樣。其中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為兩年。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1]。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參考資:網路-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⑷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有以下內容: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抽查設計製造、安裝、重大維修檔案是否建立
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
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確認是否到位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製造的情況
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向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情況檢查項目
機構及制度:
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設備檔案:
是否建立設備檔案,是否齊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所抽查的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者檢修並有記錄
人員檔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是否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鍋爐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水位、壓力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是否及時填寫運行記錄
水(介)質處理: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化驗頻次是否符合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年度檢查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查看該台設備的年度檢查報告)

壓力管道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是否有運行、檢修和日常巡檢記錄
年度檢查:是否開展年度檢查

電梯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記:是否有使用登記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檢驗期限內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是否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安全裝置: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是否可靠,聯系是否暢通
抽查呼層、樓層等顯示信號系統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確(任選其中一台、一個樓層)
門防夾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急停開關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維保情況:是否有有效的維保合同
是否有維保記錄,維保周期是否符合規定

起重機械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司機和指揮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顯著位置,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
安全裝置:運行警示鈴、緊急制動是否有效
維保狀況:抽查檢修記錄是否及時填寫。

⑸ 應多久對起重機械進行定期檢查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是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和自行檢查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納入 《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全部實施定期檢驗。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沒有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以及以整機形式出廠,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前由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依據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檢),合格後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見附件A。
第四條 本規則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是相關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准。
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第六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檢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B)進行。
第七條 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則。使用單位對維保和自檢的工作質量負責,檢驗機構對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訂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含內容,下同)、檢驗方法和要求、檢驗記錄等在內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指導書),用於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
檢驗程序至少包括檢驗前准備、現場檢驗、缺陷處理、檢驗結果匯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本規則設定的檢驗項目,如果不能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檢驗項目。增加的檢驗項目應當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後執行。

⑹ 《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條例》中所稱的起重機械的是什麼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⑺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制度

《特種設抄備安全檢查條襲例》
1、 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 已獲得鍋爐製造許可的企業可以安裝本企業製造的整(組)裝出廠的鍋爐,無須領取許可證。
3、 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製造許可范圍內的安裝工作。
4、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5、 特種設備的開工許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6、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履行『書面告知』手續的行政處罰: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10000元罰款。
7、 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
8、 監督檢驗:強制性的法定檢驗,在單位自檢合格後,檢測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等過程的驗證性檢驗。
9、 對違反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處罰:5萬~20萬罰款;沒收非法;;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
10、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使用單位、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⑻ 國家規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其中起重機每多少年進行一次

這與起重機的種類有關:

1.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內金屬的起重機容每年1次。

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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