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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發布時間:2021-06-12 21:48:18

A. 企業內特種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時怎麼辦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B.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怎麼警示

詳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C. 特種設備事故的種類有哪五種

依照現有規定,特種設備事故種類只有4種。

現在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總局令第115號),特種設備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 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3)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擴展閱讀:

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二、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特種設備的種類,要掌握)等。

1、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

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能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上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2、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

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起重機械

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超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客運索道

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4)大型游樂設施

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D.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採取哪些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什麼單位或部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含國家質檢總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擔任。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5年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條例》與《安全法》沖突的,以《安全法》為准。

F.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較大事故由誰調查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含國家質檢總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擔任。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5年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條例》與《安全法》沖突的,以《安全法》為准。

G. 特種設備事故造成多少死亡為較大事故

①一般安全生產事故:1死/1重傷/100w
②較大安全生產事故:3死內/10重傷/1000w
③重大安全容生產事故:10死/50重傷/5000w
④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30死/100重傷/1億
上面斜杠是「或者」的意思,學術交流分享,助人助己。

H. 特種設備事故的種內有哪五種

是四種不是五種: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I.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類型包括哪幾類又有哪些特別重大事故的情形

請看第抄8條: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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