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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6-12 20:40:42

A.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考試管理制度包括什麼

B.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 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 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檢驗。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准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 審
1、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 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 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 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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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D.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頒發的上崗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一、申領程序: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二、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三、使用: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定。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證件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滿6年需要重新考核換證。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

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種作業操作證

E.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和作業技能。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託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核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F.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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