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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鄭復審規定是指

發布時間:2021-06-12 16:59:54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准備以下材料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現在特種設備作業證書復審應該是免費的。

1、年齡60周歲以下。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一份:請填寫完整,真實有效,須單位蓋章。(所提交二張照片中的一張貼到表上)

3、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二張。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①原件:須蓋有聘用單位公章、法定代表簽字。②復印件一份:包括姓名頁、考試合格項目頁和聘用記錄頁。

5、持證期間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證件有效期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要求原件,須單位蓋章。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組織培訓單位和培訓授課人。

6、持證期間從事該持證項目的證明:在復審期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每12個月出具一份證明,須單位蓋章。

7、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的證明:無違法、違規、違章操作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須單位蓋章。

Ⅱ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三)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鄭復審規定是指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Ⅲ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怎麼審驗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回或答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1、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3、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鄭復審規定是指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22條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應每四年審查一次。被許可人應當在復審期滿三個月前向發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原證書上簽字蓋章。

2年內無違規記錄,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審查期限。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注銷《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

跨地區作業的特種設備經營者,可以向所在發證機構申請復審。

Ⅳ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需什麼材料

復審時要提供以下材料: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作業人員證》(原件);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內容和學時要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1份);
醫院出具的本年度的體檢報告(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1份);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復審必須參加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明。

依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內容和學時要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1份);
( 四)醫院出具的本年度的體檢報告(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1份);
( 五)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六)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復審必須參加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 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復審合格:
( 一)復審申請提交的資料齊全、真實的;
( 二)年齡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
( 三)在持證期間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四)無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
( 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的;
( 六)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 跨發證部門地區從業的作業人員,可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復審,也可向其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發證部門在辦理復審時,應當登錄「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確定原證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詢系統未查詢到的,要求回原發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資料進行審核,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並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復審。合格的在《作業人員證》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發證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及相關復審資料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條 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可以重新申請取證。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的,其《作業人員證》中的該項目失效,不得繼續從事該項目作業。

Ⅳ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復審,正確的是

第三條抄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襲員證》(以下簡稱《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先經考試合格,憑考試合格證明向負責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Ⅵ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是復審還是換證有什麼手續

《特抄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襲。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之後復審需要帶什麼手續

到期了不能復審,需重新考試。

沒到期的復審手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復審時提交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3.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

4.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

5.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

符合以上條件,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復審。合格的在《作業人員證》上簽章,不收取復審費用。

二、有特殊要求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規定

(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證復審

根據《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焊接操作人員復審時,需委託原考試機構統一向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首次取得的合格項目在第一次復審時,需要重新進行考試;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復審時,可以在合格項目范圍內抽考。

(二)鍋爐水質化驗員證復審

鍋爐水質化驗員證復審,除提供本文「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復審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外,另需提供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含視力、色盲等項目)。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鄭復審規定是指擴展閱讀:

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組織考試。需要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並通知已申請考試的人員。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並且通知申請人。

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

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可以申請延長下次復審期限,延長的復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重新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底是幾年復審一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2012年12月05日-2014年12月05日的,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也就是2014年9月5日前去發證部門復審。逾期未復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Q3起重指揮、Q4橋門式起重司機都屬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鄭復審規定是指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網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網

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

按照規則來說,超一一天即作廢,為什麼?因為規則規定,你是提前三個月申請復審的
你可以到平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咨詢啊
你的證書上不是有發證機關的公章么

Ⅹ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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