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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查對風力要求

發布時間:2021-06-12 16:57:47

『壹』 特種設備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種設備的使用:
1、特種設備的購置
要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須把好特種設備的准入關,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廠標准,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購置的特種設備是否符合以下相關文件進行判斷。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在作業中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特種設備檔案必須是從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特種設備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有利於掌握和分析特種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時必須請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來完成。竣工後,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當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的報廢
標准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辦理注銷。
8、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頇案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條件。
總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使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術狀況,了解和掌握運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設備,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9、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並到質監部門備案。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設備換證。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貳』 特種設備使用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A.升降機 B.電梯 C.自動扶梯
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A.全國人大 B.國務院 C.國家安全生產委員會
4、國家()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A.強制 B.非強制 C.鼓勵
5、國家建立()特種設備召回制度。
A.淘汰 B.報廢 C.缺陷
6、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等記錄制度。
A.銷售 B.生產 C.設計
7、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產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A.經營 B.生產 C.使用
1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A.半個月 B.一個月 C.兩個月
11、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A.設計 B.使用 C.製造
1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A.三十萬 B五.十萬 C.六十萬
1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A.一 B.二 C.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16、電梯維保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後應及時抵達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A .10 min B .30 min C. 40 min
17、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處()罰款。
A.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18、(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A.國務院 C.國家質檢總局 C.全國特種設備檢驗中心
1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應在有效期滿前()向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A .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20、電梯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A.每10日 B.每15日 C.每20日
21、壓力容器一般應於()年內首次定期檢驗。
A.1 B.2 C.3
22、下列()設備不屬於特種設備。
A.防爆電氣 B.旅遊景點觀光車 C.醫用氧艙
23、特種設備存在重大隱患,管理者強令作業,操作人員可以()。
A.拒絕作業 B.監護作業 C.繼續作業
24、經台州市特檢中心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後()日內,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仙居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
A.90 B.30 C.60
25、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維修。
A.檢驗 B.銷售 C.改造
26、發生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有關報告後,應當於()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A.3小時 B.2小時 C.1小時
2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管理工作中應承擔()責任。
A.技術保障 B.監督 C.主體
28、特種設備電梯安全管理作業人員證()年復審一次。
A.二 B.三 C.四
29、() 設備應報廢,並向原登記機關注銷。
A.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B.超過檢驗周期的
C.發生過一般事故的 D.管理混亂的
30、發現鍋爐嚴重缺水時是否應急速向鍋爐上水。()
A.應該 B.不應該 C.按實際情況操作
二、判斷題
3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執行。(√)
32、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同樣適用本法。(×)
3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驗,並作出記錄。(×)
3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35、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36、特種設備發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可以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38、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39、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40、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實施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41、電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共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未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42、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必須取得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法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44、鄉(鎮)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4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6、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三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7、特種設備施工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48、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49、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0、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三、多選題
51、《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責令停止使用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A.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設備,或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設備
B.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D.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52、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A.設計文件 B.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C.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D.監督檢驗證明
5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A.崗位責任 B.風險控制 C.隱患治理 D.應急救援
5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A.安全連鎖裝置 B.安全附件 C.安全警示裝置 D.安 全保護裝置
55、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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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安全生產檢查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你好,請看條例第五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准、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准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准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准,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准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准、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伍』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有以下內容: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抽查設計製造、安裝、重大維修檔案是否建立
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
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確認是否到位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製造的情況
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向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情況檢查項目
機構及制度:
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設備檔案:
是否建立設備檔案,是否齊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所抽查的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者檢修並有記錄
人員檔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是否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鍋爐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水位、壓力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是否及時填寫運行記錄
水(介)質處理: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化驗頻次是否符合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年度檢查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查看該台設備的年度檢查報告)

壓力管道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是否有運行、檢修和日常巡檢記錄
年度檢查:是否開展年度檢查

電梯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記:是否有使用登記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檢驗期限內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是否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安全裝置: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是否可靠,聯系是否暢通
抽查呼層、樓層等顯示信號系統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確(任選其中一台、一個樓層)
門防夾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急停開關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維保情況:是否有有效的維保合同
是否有維保記錄,維保周期是否符合規定

起重機械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司機和指揮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顯著位置,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
安全裝置:運行警示鈴、緊急制動是否有效
維保狀況:抽查檢修記錄是否及時填寫。

『陸』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制度

《特種設抄備安全檢查條襲例》
1、 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 已獲得鍋爐製造許可的企業可以安裝本企業製造的整(組)裝出廠的鍋爐,無須領取許可證。
3、 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製造許可范圍內的安裝工作。
4、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5、 特種設備的開工許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6、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履行『書面告知』手續的行政處罰: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10000元罰款。
7、 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
8、 監督檢驗:強制性的法定檢驗,在單位自檢合格後,檢測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等過程的驗證性檢驗。
9、 對違反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處罰:5萬~20萬罰款;沒收非法;;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
10、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使用單位、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柒』 特種設備都有哪些檢測方法

特種設備的檢測:
(1)宏觀檢查:包括直觀檢查和量具檢查,用於直接發現和檢驗容器內、外表面比較明顯的缺陷。
①直觀檢查的檢查方法:肉眼檢查、反光鏡或內窺鏡伸入容器內進行檢查、放大鏡觀察、用手觸摸內表面檢查、用手錘進行錘擊檢查等。
②量具檢查的檢查方法:用拉線或量具檢查設備的結構尺寸;用樣板檢查形狀、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超聲波測厚儀測量容器的剩餘壁厚;用平直尺、游標卡尺檢查設備的平直度等。
(2)無損檢測的檢查目的:
①保證產品質量;
②保障安全使用;
③改進製造工藝:
④降低生產成本。檢查方法:包括射線檢測、超聲波檢測、磁粉檢測、滲透檢測、渦流檢測、聲發射探傷法、磁記憶檢測。
(3)測厚:需要採用特殊的物理方法,最常用的是超聲波。
(4)化學成分分析:有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法和化學分析法。
(5)金相檢驗:分為宏觀金相和微觀金相,折斷面檢查是宏觀金相的一種。
(6)硬度測試:用來判斷材料強度等級或者鑒別材質的方法。
(7)斷口分析:通過肉眼或使用儀器觀測與分析金屬材料或金屬構件損壞後的斷裂截面,來探討材料與構件損壞有關的各種問題的一種技術。
(8)耐壓試驗包括液壓試驗(水壓試驗)和氣壓試驗,是一種驗證性的綜合檢驗。主要用於檢驗壓力容器承受靜壓強度的能力。
(9)氣密試驗:檢查方法如下。
①被檢查的部位塗(噴)刷肥皂水,檢查肥皂水是否鼓泡;
②檢查試驗系統和容器上裝設的壓力表,其指示是否下降;
③在試驗介質中加入體積分數為1%的氨氣,將被檢查部位表面用5%硝酸汞溶液浸過的紙帶覆蓋,如果有不緻密的地方,氨氣就會透過而使紙帶的相應部位形成黑色的痕跡。
(10)爆破試驗:對壓力容器的設計與製造質量,以及其安全性和經濟性進行綜合考核的一項破壞性驗證試驗。
(11)力學性能試驗:目的是檢測材料及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質;檢測方法有拉力試驗、彎曲試驗、常溫和低溫沖擊試驗、壓扁試驗等。
(12)應力應變測試目的是測出構件受載後表面的或內部各點的真實應力狀態。主要測試方法有電阻應變測試法、光彈性方法、應變脆性塗層法和密柵雲紋法等。
(13)應力分析:分析構件在載荷作用下的各應力分量。
(14)斷裂力學分析:應用斷裂理論,對焊接缺陷構件的剩餘強度和壽命進行分析的方法。
(15)風險評估將設備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造成的嚴重程度進行綜合考慮,將設備劃分成不同的風險等級。

『捌』 特種設備的檢測及使用要求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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