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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節能專用設備的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12 08:08:24

㈠ 環保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嗎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製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㈡ 根據新所得稅法企業當年購置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當年購置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環保節能專用設備的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計算企業稅前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因為按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的14%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扣除,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的2%扣除,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㈢ 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如果當年漏報,第二年能補報抵免嗎

不可以。抵免時間稅法已經做了明確規定,指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中華人專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屬條例》

第一百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㈣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問題描述:
我公司是新建企業,經營供熱項目和食品添加劑項目,請問:我公司購入的符合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的設備,能否抵免企業所的稅。請問需要哪些審批資料(還需要發改委的立項資料嗎)?
問題答復: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1號)規定: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管理,由省經信委等省級部門聯合確認,改由企業根據《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專用設備有關條件。符合條件的,按照優惠政策事先備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取消省級部門聯合確認環節後,企業申請環保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應事先備案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報告書;
2、設備名稱、性能參數、應用領域、能效標准等具體說明或有關資料;
3、購置專用設備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發票復印件;
4、購置專用設備資金來源說明及相關材料;
5、專用設備投入使用時間及證明資料;
6、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㈤ 節能減排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能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電、煤、油品等各種資源,減少資源浪費;降低成本,提高單位整體經濟效益,特製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管理處機關及各單位用水、用電、用煤、用油等資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3 職責
3.1辦公室負責制定降耗指標計劃,建立節能降耗台帳,組織內部檢查與考核工作。
3.2各單位負責落實節水、節電、節煤、節油整改措施和節能降耗指標,向辦公室上報節能降耗報表。
4 工作程序
4.1節水管理措施
4.1.1辦公室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指標制定管理處用水計劃。
4.1.2新增或開發項目用水由辦公室提出申請,報管理處主管領導批准。
4.1.3施工現場用水,由兼職人員負責檢查與維修管線,減少跑、冒、滴、漏的浪費現象。
4.1.4各單位要根據駐地的實際情況,逐步實行水表計量,減少水資源浪費。
4.2節電管理措施
4.2.1各施工現場用電由施工方指定專人負責抄表計量。
4.2.2各用電場所的配電室,都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健全崗位責任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並對供電質量、安全用電負有責任。
4.2.3辦公樓、會議室等動力負荷應使用單獨開關控制。上述場所用電負責人應隨時檢查人離機停、人走燈滅的節電情況。
4.2.4管理處各部門在設備更新時,要考慮淘汰耗能高的機電設備,努力更換使用節能科技新產品。
4.2.5嚴禁私接電爐和其他電器。
4.3節煤管理措施
4.3.1完善鍋爐房制度,鼓勵節煤。
4.3.2經常檢修鍋爐、保持良好運行。
4.3.3改進司爐工操作技術,提高燃燒效率,在保證供給基礎上,節約用煤量。
4.4節油管理措施
4.4.1對管理處車輛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杜絕跑私車現象。
4.4.2對使用車輛經常檢查,以防零部件出現松動,導致漏油發生。
4.4.2對管理處各單位使用的發電機進行定期檢修、維護,防止機油泄漏,並做好發電機運行記錄。
4.5計劃預統計
4.5.1年度節水、節電、節煤、節油指標計劃由各單位提出,報管理處辦公室匯總、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後,發布實施。
4.5.2管理處辦公區、各單位每季必須填寫《節能降耗(
)報表》,並於季初(1—5日)上報管理處辦公室。
4.5.3辦公室將《節能降耗( )報表》核實後,填寫《節能降耗匯總表》,根據消耗進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納入年度報告。
4.5.4辦公室每年對所管轄部門進行一次工作檢查,充分發揮主渠道的作用,努力促使節能降耗成為全員的自覺行動。
5 記錄
5.1《節能降耗(
)報表》(AH-15—B01)
5.2《節能降耗匯總表》(AH-15—B02)

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購買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

㈦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期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

財政部、國復家稅務總局制《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是對的。

㈧ 節能減排設備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節能減排企業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對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該目錄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內容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的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的規定,該《目錄》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等三大類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及技術標准進行了細化。《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

㈨ 廣東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明確:1.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2.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3.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4.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5.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6.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安監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明確: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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