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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查封依據

發布時間:2021-05-13 11:44:40

㈠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技術監督局可以貼封條嗎

是可以貼封條查封的(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㈡ 對違法建設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以查封,強拆嗎法律依據或文件依據是什麼

肯定可以,你的是抄塔機還是廠房內襲使用的起重機械?具體違法了哪些法律?哪個部門採取的強制措施,詳細點我可以告訴你。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所以如果你的塔機使用於上述二工地,建委是有權進行監管的。但涉及到查封和強拆是否合法,這個要看你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才好說。一般情況下查封是有證據表明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至於強拆則很少遇到,如設備已報廢不具備使用價值或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責令使用單位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可能可以採取強拆吧。個人建議你多看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委相關的法律法規。

㈢ 特種設備注冊證是否能夠保全查封哪些

你的問題不明確
首先抄,木注冊證的說法,叫使用登記證
其次,你說的保全查封是什麼意思?只要你的設備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安全監察人員是可以要求你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進行封存的
當然,如果你使用的特種設備屬於成套的特種設備,不能立即停止使用,那麼監察人員可以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設備下指令書,報政府,要求你出一個停車的時間表,再此期間,發生事故,由你單位負責

㈣ 縣質監局有權對特種設備進行查封嗎

縣質監局是復有權對特種設備制進行查封的。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㈤ 質監局查處特種設備案件有哪些規定

按:
總局第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09.7.3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 TSG Z0006-2009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㈥ 特種設備查封用什麼文書

國家局有專門的格式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㈦ 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什麼情況下特種設備或主要部件要查封或扣押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專用有關屬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㈧ 特種設備 何時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幾項要求
1.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含延期查封)
《行政強製法內》第二十五條規定容,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已經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已經接受行政處罰,交清罰款,且案件不涉及取締、沒收涉案設備產品等情形的,才予解除查封(扣押)進行安全事項整改。
3.解除查封完成整改前仍不準使用
解除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對涉案物品進行整改,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前仍不準擅自使用。
4.整改確認
完成涉案設備安全整改後,應當進行現場整改確認,並最終完成案件的結案文書製作與歸檔。

㈨ 特種設備在查封期間,是否可以維修

特種設備在查封復期間,是不制可以進行維修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㈩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動用被查封安全法規定,如何處罰

特種設備生產、來經營、使用自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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