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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

發布時間:2021-04-23 05:00:09

A. 建築工程機械租賃需要資質嗎

不需要資質。

設備租賃行為中,一般規定,在一定時間內 (至少為一年以上),以出租人在法律上擁有出租設備所有權為前提,收取租金為代價,將該項設備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

承租人則對租用設備在經濟上擁有使用權,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它有權佔有,並正常使用該項租賃設備,但必須按期支付租金。設備租賃是以商品資本形式表現的借貸資本的運動形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兩重性。

(1)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擴展閱讀:

工程機械租賃種類

瀝青拌合站、穩定土廠拌設備、雙鋼輪壓路機、挖掘機、裝載機、瀝青攤鋪機、穩定土攤機、平地機、路拌機、路面銑刨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設備

瀝青混凝土攤鋪機:攤鋪寬度從4-13米,可廣泛應用於城鄉道路、高級公路的建設及養護工程的基層、瀝青面層的施工。將瀝青混合料均勻攤鋪在道路基層上,並進行初步振實和整平的機械。分履帶式和輪胎式兩種。由牽引、攤鋪和振實、熨平兩部分組成。

前者包括機架、動力裝置、行走裝置、料斗、料門、刮板輸送器、螺旋攤鋪器和駕駛室等。後者包括牽引臂、振實機構和熨平裝置(由熨平板、厚度調節器、拱度調節器和加熱裝置等組成)。

B.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的情況有哪些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情況,建築評職論文發表九品論文網歸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C. 建築塔吊出租是否需要資質規定

需要。

根據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3)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部關於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nbsp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

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

(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於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D.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 在哪些情況下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5)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擴展閱讀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4、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5、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F.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有哪些種類和型號,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了TQ60、QT80塔式起重回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等特種設答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了首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了多次調整,新版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

該目錄涉及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190條,淘汰類399條。其中淘汰類明確規定TQ60、QT80塔式起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以及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雙層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除外)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6)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擴展閱讀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G. 建築起重設備具體包括什麼

建築起重設備具體包括輕小型起重設備、升降機、起重機和架空單軌系統等幾類。

輕小型起重設備主要包括起重滑車、吊具、千斤頂、手動葫蘆、電動葫蘆和普通絞車,大多體積小、重量輕、使用方便。除電動葫蘆和絞車外,絕大多數用人力驅動,適用於工作不繁重的場合。它們可以單獨使用,有的也可作為起重機的起升機構。

有些輕小型起重設備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壓千斤頂的起重量已達
750噸。升降機主要作垂直或近於垂直的升降運動,具有固定的升降路線,包括電梯、升降台、礦井提升機和料斗升降機等。

起重機是在一定范圍內垂直提升並水平搬運重物的多動作起重機械。架空單軌系統具有剛性吊掛軌道所形成的線路,能把物料運輸到廠房各部分,也可擴展到廠房的外部。

(7)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擴展閱讀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H. 哪5種建築機械禁止出租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和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等五類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日前,建設部出台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全文見4版,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的具體事項。該《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規定》明確,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和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等五類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出租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等過程中的安全職責。同時指出,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規定》同時要求,負責辦理備案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I. 工程機械租賃資質證書怎麼辦

租賃是不需要的,但要有工商局辦的文件。
不過你租賃的機械設備要回有安全資料,或者要專門答的檢測單位對之進行評價才能zd使用!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回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答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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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租或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有特種設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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