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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受理決定書啥意思

發布時間:2021-04-17 08:28:49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拿到後,需要在國家技術監督局網上申請許可嗎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拿到後,你就約請一家相關級別的評審機構,對你申請的許可進行評審。
拿到受理決定書,說明你的許可已被受理了。
不需要再到國家技術監督局網上申請了。

② 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怎麼弄

我們是江蘇省幫企業辦理特種設備許可咨詢的單位,我們單位在南京這邊。我們專國家特種設備製造許可有很屬多分類,首先您要根據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 可目錄》查詢到您單位要取證的是哪一個,然後再考慮這個許可怎麼申請辦理。每個項目的要求不同,對資源條件的要求也不一樣。

南京市鼓樓區勇特特種設備技術咨詢中心

③ 特種設備安全法製造許可證是什麼部門許可的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專的特種設備的生產許屬可.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④ 什麼是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制來造許可證,即自TS認證。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項目)、使用、檢驗檢測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評定合格的單位給予從業許可,授予使用TS認證標志的管理行為。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備要求:

叉車:(1)焊接設備(2)機加工設備(2)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3)塗裝設備(4)鑄造設備。

二、工藝設備要求

工藝裝備要求:

輕小型起重設備

叉車:(1)車架,門架,護頂架工裝和專用工裝(2)裝配用起重設備。

三、檢測設備要求

檢測設備要求:

輕小型起重設備

⑤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否等同於生產許可證

不是相當於臨時證,有效期一年,證明你單位正在做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因為一般審核到發證大概半年這樣,所以期限是一年

⑥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辦理相關問題

你好,應該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製造許可,實際上就是生產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件,這個不是很復雜的。
設備類型:塔式起重機
設備型式: 普通塔式起重機

詳細的幾句話也是說不清楚的,你最好請個顧問或找個中介比較省力。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
詳細的請看全文

⑦ 電梯申報樣梯資質,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有了;下一步怎麼做還需要那些資料

下步是約請評審機構,他會告訴你評審的具體要求,你應准備的資料,你准備好後再約請他們來進行評審。

⑧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下來後要更改參數怎麼辦

如果行政受理的范圍不能覆蓋實際需取證范圍需要增項申請,如果能覆蓋則不必管,評審和試驗時會核對產品參數的。

⑨ 什麼是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 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其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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