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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較大的特種設備報批

發布時間:2021-03-06 07:57:47

特種設備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共8大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②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要履行哪些報審手續

一、 模板工程復的支撐體系中制: 高大模板、滑模、爬架、飛模 具體指怎樣的模板支撐體系一兩句話說不明白,不同的架體形狀型式、不同的適用場合、不同的安全技術規范等等。 二、方案是一般正常施工交底的指導書;專項施工方案是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簡稱,是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文件,必須貫徹執行。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過專家組論證通過。 三、專項施工方案的全稱是叫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四、『界定』請看建質[2009]87#文的附件一的規定范圍和附件二的規定范圍。附件二的規定范圍屬於要經過專家組論證的。

③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較大事故由誰調查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含國家質檢總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擔任。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5年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條例》與《安全法》沖突的,以《安全法》為准。

④ 工程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哪些設備

特種設備不是僅僅指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較大的設備,還有專用特種設備,包含較廣。

⑤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寫、審核、批准專項施工方案制度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築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並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四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

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條專家論證審查

(一)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三)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第七條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⑥ 安全生產標准化中需要備案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你好,8大類特種設備范圍內的.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回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答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⑦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⑧ 危險性較大施工方案審查需要准備哪些規范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50007-2002)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
鋼管腳手架扣件式鋼管腳手架(GB15831-2006)
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模板支架技術規程(DB33/1035-2006)
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
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鋼管腳手架扣件(GB/5831-2006)

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正)國務院令第549號)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除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JGJT1879-2009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91
……
……
還有非常多非常多

⑨ 危險較大的設備應實行什麼管理

三定原則;定崗,定責,定人。持證上崗,落實好崗位責任制,要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並落實到人頭。

⑩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審批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施工單位申報經來公司技術自負責人審定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要求: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向監理機構申報——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代表簽字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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