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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2013

發布時間:2021-03-01 10:36:19

『壹』 新《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何時實施

我也想知道,可是還不清楚。

『貳』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2013什麼時候實施

你好,是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詳見規則第34條

『叄』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的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港、澳、台地區及境外人員申報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回核,參照本規則執行。答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勞動部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勞部發[1993]4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初試申請表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式樣
3.證件編號規定
4.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復試申請表
5.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復試延期申請
6.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證件變更申請表

『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考核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辦法》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試、審核、發證和復審。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組織實施。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地方各級發證部門按照具體發證范圍確定考試機構。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個科目,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體考試方式、內容、要求、作業級別、項目及范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具體自查報告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執行。 第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一)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二)具備滿足考試的固定場所;(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且有效實施。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第六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 (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且有效實施。 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
第六條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四)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五)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並且協助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六)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七)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考試相關統計報表; (八)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及各級發證部門根據考核范圍和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考試機構。
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布,各級發證部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材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
第十條報名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1,1份); (二)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 (四)畢業證書(復印件)或者學歷證明(1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考核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3個月以上申請項目的實習經歷。
第十一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條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組織考試。需要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並通知已申請考試的人員。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第十四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
第十七條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也可以將復審申請材料提交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附件2,1份);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復審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復審時,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復審合格: (一)提交的復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 (二)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在復審期限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相應考核大綱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應作業人員考核大綱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可以申請延長下次復審期限,延長的復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重新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取證和復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樣式、證書編號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規則施行。

『伍』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審批程序,包括哪些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審批發證程序,包括領證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
詳見: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審批發證程序,包括領證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
《作業人員證》的復審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規則第四章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項目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項目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申請人報名參加作業人員考試時,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A,2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張);
(四)學歷證明(畢業證復印件,2份);
(五)健康證明(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由醫院出具本年度的體檢報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規定的課時,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七)實習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要求,與申請項目一致,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申請人也可通過發證部門或者指定的考試機構的網上報名系統填報申請,並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資料的掃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陸』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1-8的附件誰有請發至[email protected]。謝謝。

您好,已發送過去了。

『柒』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的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各級考委會應當於每年的2月底前,將本年度的考核計劃(初試和復試)予以公告,並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省級年度考核計劃還需抄送全國考委會。
第十七條 報考Ⅰ、Ⅱ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標准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條 無損檢測人員各種檢測方法的具體考核內容,按照相應方法的考核大綱的規定執行。考核大綱由全國考委會提出,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執行。
第十九條 考委會應當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報發證機關核准。考委會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員名單,將考核結果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報考人員,並協助製作和寄發人員證。
第二十條 無損檢測初試、復試考核合格人員,將獲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附件2),證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發。證件有效期4年,實行全國統一編號(附件3)。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復試的Ⅰ級人員,在參加指定內容的培訓後,可直接換發人員證件;Ⅱ級(含)以上人員應當參加復試考核,一次復試未合格者,可再次參加復試考核,此期間,可從事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無損檢測工作;第二次復試仍不合格的人員,將不再被允許繼續從事所復試級別項目的無損檢測工作。但可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直接取得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人員證件。
第二十二條 報考人員對考試結果有異議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訴,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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