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設備大全 > 特種設備194號文件

特種設備194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1-02-27 16:43:45

『壹』 特種設備174號文件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03]174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

國質檢鍋[2003]174號

--------------------------------------------------------------------------------

關於印發《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總局制定了《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設備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製造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布。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必須與申請項目范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設備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或標准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須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並應有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具體要求見《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設備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匯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設備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台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設備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台以上(含2台)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項目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項目中重要項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項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 , , 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器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並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銷售、改造和維修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製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 《製造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製造該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辦理型式試驗和製造條件評審,並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查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製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製造取證產品的匯總表(按型式匯總);

(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製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換證評審須按照《評審記錄》等要求評審,並重點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認可范圍進行製造並銷售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隨機抽查取證產品質量的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製造單位原獲得的《製造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製造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許可製造的產品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第二十七條 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種類、類型、型式增加或變更時,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按照以下一種方式處理:

(一)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但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仍在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內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後即可製造該產品;

(二)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後即可製造該產品;

(三)取證單位製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後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對存在差別部分補充進行評審,取證單位除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外,還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換發新的《製造許可證》後,方可製造該產品;

(四)取證單位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可以繼續製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

(五)取證單位製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將會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取證單位可以繼續製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製造;

(六)取證單位擬增加或變更製造特種設備的種類時,應當按照《目錄》明確的許可方式和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另行申請相應的製造許可。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取證單位執行相關法規的情況應進行監察。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提請發證機構注銷其《製造許可證》,已注銷的《製造許可證》必須交回原受理機構:

(一)超范圍製造特種設備;

(二)塗改、偽造、轉讓或出賣《製造許可證》;

(三)向無《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

(四)在組織生產製造和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五)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並在規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製造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生產的產品;

(七)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者。

屬於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訴。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在收到異議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條所列情況或其它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製造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行政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向型式試驗機構交納試驗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多種型式設備的《製造許可證》,如按照《目錄》規定分別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申請時,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

第三十七條 製造單位擬承擔《製造許可證》范圍內相同種類、類型、型式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與保養業務時,可以與《製造許可證》同時提出申請,約請符合相應規定的評審機構,分別按照本規則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進行評審。評審機構應為多項資格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目錄.doc

2.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doc

3.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鑒定評審記錄.doc

4.特種設備製造條件鑒定評審報告.doc

http://cache..com/c?word=%CC%D8%D6%D6%3B%C9%E8%B1%B8%3B174%3B%BA%C5&url=http%3A//www%2Eqzjt%2Ecom/news%5Fshow%2Easp%3Fid%3D41%26typenumber%3D0003&p=&user=

『貳』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附有哪些文件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叄』 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的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發生重大事故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電梯
3、《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1號修改單)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本規則第四章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六)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一)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情況異常的;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四)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
(六)使用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七)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採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低合金鋼製造的球形儲罐,投用一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第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一)聚四氟乙烯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二)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mm(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氣瓶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肆』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壓力管道元件 緊固件 今年4月1日起就不需要辦證了嗎

你好,取消是一定的了,以後不再用辦證了,在新的 特種設備目錄(修回訂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答 中已經取消了,但正式文件還沒有下來,具體什麼時間執行還不知道.但現在還要辦證。

代碼 7720
品 種 緊固件
備注 取消
說 明 產品質量穩定,製造難度小,且不屬於受壓元件。

『伍』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194號文件

國質檢鍋[2003]194號
關於印發《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的製造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總局制定了《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2.《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
3.《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製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製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託的工作由被委託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託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託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製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製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製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製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製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鍋爐製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製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製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准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製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製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製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乾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製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鑽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製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台、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製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製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製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製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製造設備應與所製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條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製造業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准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能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50人.項。
(二)製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製造許可證。
(1)鍋筒製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t);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於46mm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製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製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滿足A級鍋爐設備產品製造需要的盡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准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交稿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應不少於2人•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1人•項。
4、持證焊工人及項目應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不少於3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台。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台)和1台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2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1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鑽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如製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同樣,製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製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製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中,製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製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委託製造許可企業,委託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級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需要的製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乾、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製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製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於20t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乾、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於1200t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製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製造流水線,製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製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乾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應具備連續製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製造設備和製造線。製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動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製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製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介面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利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准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定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准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鍋爐壓力製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三)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定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製造企業製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製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與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定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定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受、檢驗、貯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定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標准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准、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製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定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定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定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用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製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一)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定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製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定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製程序。並明確製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利。
(二)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製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第六十四條 本條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關於公布〈鍋爐製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文中附件的《鍋爐製造許可證條件》和《關於公布〈壓力容器製造企業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的通知》(勞部發[1995]300號)同時廢止。

『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復督管理總局令第制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刪除了5種作業,即: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刪除了起重機械(含電梯)、鍋爐(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和企業內機動車駕駛等4種作業。意思是從2010年7月1日開始,安監局對以上四個作業類別它是不辦理的! 然後質監局總局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發布了 國質檢特〔2010〕22號,關於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在上面的廠家內機動車輛(代碼5000)目錄中沒有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推土機四個特種作業工種,意思是說這四個作業,質監局也是不辦的,用他們的話說,有沒有證都是可以的,以前的證到期後自動失效! 但是事實上,沒有證是根本不行的,因為工地上,萬一出了事情,需要理賠的地方,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說你是無證駕駛,所以沒有證,就很麻煩,這樣的話,還得要個證,所以安監局和質監局都可以用!一般用安檢,有些地方用質監!

『柒』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請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培訓辦理。

特種作業人員證請到當地安全監察局培訓辦理。

『捌』 關於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質量技來術監督局辦理源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檢驗所負責鍋爐安裝監檢,出監檢報告。意思是,先到監督局鍋爐科辦理告知,辦理告知需要建設,安裝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安裝單位是第一次到本市還需驗資質正本。及質量證明書,安裝告知書。接收資料,辦理告知後到特種設備檢驗所前台辦理資料接受,此處省略100字,到那邊前台拿一個流程看看就知道需要什麼資料了。然後就是現場監檢。。。省略100字,因為到現場的資料你要准備一下,需要准備什麼流程上會有說。但是要意思意思。全部資料做好了後,中間麻煩的會有安裝圖,壓力試驗等等,當然你可以做空的,但安全起見建議做好試驗。然後,就出證。交錢。拿監檢證。。。到技監局拿使用證。。。

如果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你只能走回老路,原生產廠家不一定會給原來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給你。因為你買的時候,人家會有給你的。所以可以找中介或者安裝單位給你去弄。按正常途徑已無可能。或者找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
然後,在報裝,報檢。後面那些都很容易,樓上辦理的過程已說得很清楚。對號找材料,監檢人員款待一下。看自己本事了。

鍋爐生銹,要測壁厚看是否有影響,如有影響,安全起見,不要知錯犯錯。

『玖』 特種設備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種設備的使用:
1、特種設備的購置
要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須把好特種設備的准入關,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廠標准,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購置的特種設備是否符合以下相關文件進行判斷。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在作業中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特種設備檔案必須是從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特種設備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有利於掌握和分析特種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時必須請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來完成。竣工後,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當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的報廢
標准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辦理注銷。
8、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頇案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條件。
總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使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術狀況,了解和掌握運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設備,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9、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並到質監部門備案。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設備換證。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閱讀全文

與特種設備194號文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黑龍江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瀏覽:210
機械化養護中心 瀏覽:838
上海特種設備管理 瀏覽:48
機械師改槍 瀏覽:181
機械化剪紙 瀏覽:757
美燃環保設備 瀏覽:809
濟南北斗星數控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838
自動噴塗機械手 瀏覽:457
中小型農業機械加工項目建議書 瀏覽:251
不銹鋼加工設備市轉讓 瀏覽:441
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 瀏覽:110
扳手機械原理 瀏覽:61
凱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瀏覽:61
廣毅機電設備 瀏覽:805
重慶三陽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494
華技達自動化設備 瀏覽:631
東莞石碣自動化設備廠 瀏覽:131
機械制圖陳列櫃 瀏覽:246
鄭州奧鑫游樂設備公司 瀏覽:733
美邦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