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設備大全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

發布時間:2021-02-27 13:07:3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Z0005-2007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他如火如荼附近房價貴一塊

②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費一般給多少

被評審單位給評審單位的評審費一般一萬左右(公對公)。

被評審單位給評審員的沒專有統一規定,你是特種設備屬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就比省級要高些,一般在八千到三萬左右,注意:評審組長還要多點,這決定你單位的問題多少……………………你懂的……………………只能做不能說。

③ 如何獲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

詳情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細則》,裡面對各項的要求都很詳細的。沒公司肯定不行,不但要有公司,還得有試運行的實際操作經驗。
我單位從申請到拿證用了一年多,非常麻煩

④ 關於徵求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規則》(徵求意見稿)等內2個安全技容術規范徵求意見的函(質檢特函〔20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規則》(徵求意見稿)和《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准規則》(徵求意見稿)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單位認真討論,並與2013年11月22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技術法規部。

附件:1.《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規則》(徵求意見稿)
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准規則》(徵求意見稿)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tzdt/zztz/201310/P020131024604083208768.doc

⑤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單位有幾家

你們是不是申復請:特種設備檢驗檢制測機構資質?由國家技術質量監督局頒發證件的?我單位剛剛申請了特種設備(限兩工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等待總局發證中。看你是申請什麼項目,一般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的話,是由國家局派人過來評審,鑒定評審合格後發證。

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從事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版檢測機構,應當經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氣瓶檢驗機構的核准由省級質監部門核准。

⑦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現場鑒定評審細則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
條件鑒定評審細則

(AWJ 02-2004)

國家起重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制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條件鑒定評審細則
說 明

一、評審細則適用於《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中起重機械許可條件的現場評審工作。
二、評審細則分為兩部分內容:(一)基本條件的評審、(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評審。
三、評審細則中每一項評審內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適用四種結果進行評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評審要點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評審要點的要求進行控制,但控製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適用」是指該評審要點不適用於該單位或被抽查設備。
四、評審細則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不具備條件。
五、評審細則評審結論的判定原則:
(一)具備條件:單項評審結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備條件:單項評審結果中,在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方面不存在帶「*」的不符合,存在其他不符合或有缺陷時,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
(三)不具備條件:單項評審結果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
六、評審第二部分時,應隨機抽取一台申請項目范圍內施工完工設備的全部文件,以該設備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執行質量管理制度情況為主線進行評審。存在不適用項時,應隨機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設備相應項目執行情況的記錄,確認該項評審要點是否滿足規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條件鑒定評審細則
一、基本條件的評審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1.
機構 營業執照 1.1 查看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應與提出申請時遞交的復印件一致,核對注冊資金應與申請施工范圍對應要求相適應。 現場核實。 *不滿足要求時停止評審。
稅務登記證 1.2 查看施工單位稅務登記證應齊全,正本應與提出申請時遞交的復印件一致,應有獨立的財務帳號。
法人條碼證書 1.3 應有法人條碼證書並記錄施工單位機構代碼
2.
人員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2.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對承擔相應施工的起重機械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時限等內容。 檢查文件及現場座談。 *對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技術負責人 2.2 最高管理者應在本單位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特種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其職稱、專業、工作經歷應能滿足《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中《施工單位基本條件》的規定;應掌握所從事的起重機械施工作業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情況;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技術人員 2.3 各類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技術人員的職稱、專業、工作經歷及配置數量應滿足《施工單位基本條件》中的規定,並應經過有關技術培訓。
檢驗人員 2.4 專職檢驗人員的數量應滿足《施工單位基本條件》中的規定,
並應取得相應的資格。
作業人員 2.5 各類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持相應作業項目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的數量及其資格應滿足《施工單位基本條件》中的規定,且各工種人員比例合理。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3.
基礎設施提供 工作場所 3.1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格的單位還應具有滿足其改造作業需要的廠房與場地。 實地考察施工單位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場所、作業廠房與場地、設備和工具的儲存場所,零配件倉庫等)。 *對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設備和
工具 3.2 應配備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
一般應具有以下設備和工具:

起吊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必要的機加工設備,手動葫蘆,千斤頂,力矩扳手,常用鉗工工具,電工工具,軌道校正工具,加註潤滑油工具,各類必要的吊具、夾具,改造作業必備的工裝等。
申請改造作業的單位還應符合附件1的要求。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託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採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外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具體在采購控制中審查) 按申證范圍,檢查其現有設備和工具的能力(可檢查設備檔案並進行現場核實)。 *對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3.3 設備和工具應完好。
3.4 設備和工具應與施工作業能力相適宜。 現場抽查設備和工具3台,其能力通過現場驗證進行確定。 *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3.
基礎設施提供 檢測設備 3.5 應配備滿足申請施工范圍需要的計量器具、檢驗、測試儀器和設備(以下簡稱檢測設備)。一般應具有以下檢測設備(驗收檢驗必須具備的):

經緯儀,框式水平儀,聲級計,水準儀,轉速表,鋼捲尺,百分表,內外徑千分尺,高度千分尺,深度千分尺,齒輪千分尺,游標卡尺,布氏硬度計,測厚儀,鋼板尺,鋼絲,重錘,等高塊,超聲波或X射線探傷儀,磁粉探傷儀,萬用表,兆歐表,塞尺。
按其申請的施工作業范圍,檢查其現有檢測設備的配備情況。 *對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3.6 檢測設備的性能精度應滿足檢驗要求。 抽取3台檢測設備進行檢驗,驗證檢測設備能力。 *對不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或確定能滿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級。
4.
施工業績 復查換證申請業績驗證 4.2提出《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復查換證申請的施工單位,其提出申請的上一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應達到《規則》中《年度業績要求》的規定。
註:特種設備製造單位僅承擔本單位製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對應施工單位上報的申請業績清單,現場檢查相應的施工合同、完工驗收報告等文件和記錄,必要時直接與業主聯系確認。 *對不滿足業績要求的判為不符合,評審機構向受理機構報告。
取證後近5年累計業績驗證 4.3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達到《規則》中《施工單位基本要求》的規定。
註:特種設備製造單位僅承擔本單位製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檢查取證後的上一周期5年內的業績 *對不滿足業績要求的判為不符合,評審機構向受理機構報告。

註:新取證單位不考核「4.施工業績」

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評審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1.
質量管理體系總要求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 1.1 施工單位應形成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文件;應經過最高管理者批准。
1.2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應包括施工質量改進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內容;全體員工應理解質量方針。
1.3 質量目標應分解到施工單位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應可測量;應與質量方針保存一致。
1.4 質量手冊應包括:
a)質量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任何刪減的細節與合理性;
b)為質量管理體系編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對其引用;
c)質量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 施工單位應建立:
a)文件控製程序; b)記錄控製程序;
c)內部審核控製程序; d)不合格品控製程序;
e)糾正措施控製程序; f)預防措施控製程序。
1.6 施工單位應明確承攬工程、施工方案設計、采購、施工、檢驗和服務等過程,並建立為確保上述過程有效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1.7 針對影響產品質量的外包過程,施工單位應明確對其實施控制的要求。 通過審查施工單位的正式文件和座談尋找客觀證據。 1.不符合---
*a)未按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b)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無效;
*c)未建立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d)質量目標未進行分解;
e)質量手冊基本不符合要求;
f)缺少規定的程序文件;
g)缺少大部分過程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2.
管理職責 職責、許可權、管理者代表、管理評審 2.1 應以文件形式明確施工單位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能分配;應以文件形式明確施工單位內部各崗位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文件應經最高管理者批准。
2.2 各崗位有關人員應了解其職責。
2.3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管理者代表;應以文件形式規定其職責和許可權。
2.4 管理者代表應了解並履行其職責和許可權。
2.5 最高管理者應按施工單位規定的時間間隔評審質量管理體系;評審結果應包括與體系有效性的改進或服務的改進或資源需求的變化;應保存管理評審的記錄。 檢查文件規定,並與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和主要崗位有關人員集中或分別座談了解職責溝通及履行情況。
與最高管理者座談了解管理評審情況並檢查管理評審記錄。 1.不符合---
a)無文件規定各崗位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b)各崗位人員基本不了解其職責、許可權;
c)未進行管理評審或管理評審基本無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3.
文件 質量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予以控制。 3.1 文件控製程序應規定文件的編制、審批、發放、回收、更改、借閱等控制要求。
3.2 文件發布前應得到授權人批准;應保證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與適宜的。
3.3 文件更新應得到再次批准並按施工單位的規定進行更新。
3.4 應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5 文件應清晰、易於識別。
3.6 作廢文件應進行適當的標識。
3.7 外來文件應能得到識別,並控制其分發; 檢查文件控製程序。
分別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門各抽3-5種文件檢查程序執行情況。 1.不符合---
a)文件控製程序不符合要求;
b)文件的審批、發放、回收、更改基本未按程序執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4.
對施工作業合同要求的確定和評審 施工單位應確定並評審合同中對施工作業的要求 4.1 施工單位應確定合同中對施工作業的有關要求。包括:
a)顧客規定的要求,包括對交付及服務的要求;
b)顧客雖然沒有明示,但規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預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與施工作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d)施工單位確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4.2 施工單位應評審合同中對施工作業的有關要求。包括確保:
a) 在施工單位向顧客作出提供產品的承諾之前進行;
b) 施工作業要求得到規定;
c) 施工單位有能力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評審的結果應保存。
4.4 施工作業中由甲方提供的圖紙、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在合同中明確,並確保施工作業需要。 抽查合同和評審記錄。 1.不符合---基本未對合同中的有關要求進行確定和評審。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5.
培訓 施工單位應對培訓進行控制,確保從事影響施工作業質量工作的人員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施工單位應:
5.1識別從事影響施工作業質量工作的人員的能力需求;
5.2提供滿足這些能力需求的培訓或採取其他措施;
5.3評估所採取措施的有效性;
5.4確保員工認識到他們所從事活動的關聯性和重要性,以及他們怎樣做才有助於質量目標的實現;
5.5保存有關教育、培訓、技能和經歷的記錄。 檢查員工年度培訓計劃。
對於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作人員的培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保存人員培訓的資料、檔案,包括:培訓工作計劃、教學資料、人員名單、考核成績和資格證件(復印件)等記錄文件。 1.不合格---未明確對培訓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進行培訓。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6.
施工方案 管理制度 6.1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是否執行。
抽查某項目的施工方案,檢查其輸入、輸出、評審、確認的證據。
交底是否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簽字。
抽查某項目的施工方案改變時,是否按更改控制要求執行。 1.不符合---
*a) 不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b) 沒有建立並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c) 方案輸入基本不符合要求;
*d) 輸出文件基本不符合要求;
*e) 未進行施工方案的確認。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施工方案編制的輸入 6.2 施工單位應確定與施工要求有關的輸入,並保存記錄。
6.3 施工方案編制的輸入應包括:
a)施工完成後應達到的要求;
b)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c)適用時,以前類似方案可參考的信息;
d)方案編制與論證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包括施工所需的相應圖紙應齊全(改造設計所覆蓋的各規格型號圖紙應齊全)。應進行安全和技術交底。
施工策劃並形成文件
(施工方案等) 6.4 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策劃並形成完整的輸出文件,施工前得到批准。
6.5 輸出文件應:
a) 滿足方案輸入的要求(包括顧客要求、有關法規、標准要求);
b) 給出指導采購(采購物資、采購標准、驗收要求)、施工(包括施工設備、工具、施工方法等工藝要求)和服務(維護、保養、培訓)的適當信息;
c) 明確施工的驗收要求(驗收項目、驗收標准、試驗方法、檢測設備等);
d) 明確施工組織機構、作業檢驗人員的崗位、職責、資格要求;
e) 明確施工中的注意事項(包括危險源)、控制措施、責任人的要求。

方案評審 6.6 在施工方案設計的適當階段應進行系統的評審,以便:
a) 評價施工方案滿足要求的能力;
b) 識別任何問題並提出必要的措施。
評審的參加者應包括與被評審的施工方案有關的職能的代表,評審結果及根據評審所採取的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

方案確認 6.7 為確保施工方案能夠滿足規定的或已知預期使用或應用的要求,應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確認的結果及任何要求的措施應予以記錄。施工驗收報告可作為施工方案確認的證據。

施工方案更改的控制 6.8應標識和記錄施工方案的更改。適當時,這種更改應得到評審和確認,並在實施前得到批准。更改評審的結果和任何要求的措施應予以記錄。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7.
采購 施工單位應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規定的采購要求。 7.1 施工單位應制定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供方的准則。
7.2 施工單位應根據上述准則評價和選擇供方。
7.3 評價記錄應予以保持。
7.4 采購信息(包括采購計劃、采購合同等)應充分與適宜地表述擬采購的產品,適當時包括:
a)對采購的產品的要求;
b)對采購的產品製造過程、製造方法、加工設備的認可要求;
c)對外包過程人員資格的要求;
d)對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
7.5 施工單位應對采購文件進行審批。
7.6 施工單位應確定並實施檢驗或其他必要的活動,以確保采購的產品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託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採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外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安裝或維修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製造許可資格,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確定了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的准則。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供方以及專向業務外包方檔案,確定評價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采購文件並在施工單位的現場進行核實,確認重要零部件以及專向業務是否在合格供方中采購。
抽查采購文件,確定其是否充分、適宜且經過批准。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進貨檢驗記錄,確定其是否按規定進行。 1.不符合---
a)基本未對供方進行評價;
b)重要零部件和專向作業未在合格供方中采購;
c)對重要零部件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檢驗。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8.
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式控制制 施工單位應在受控條件下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施工作業。 8.1施工人員應獲得所從事施工作業的信息(施工方案、施工工藝、作業指導書、圖紙、說明書、法規、標准等);
8.2作業文件應正確、完整、統一;
8.3應使用適宜的設備進行施工作業;
8.4施工作業過程中應使用必要的監視和測量裝置;
8.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按照識別的危險源的控制措施進行控制;
8.6有焊接過程和無損檢測時,應任命有資格的焊接責任人和無損檢測責任人;
8.7 特殊過程的操作人員應進行資格認可;
8.8重要受力構件焊接,應規定焊接工藝規程(WPS)、焊接工藝評定(PQR)、焊縫檢查方法和返工操作程序,應按規定實施;
8.9 特殊過程的設備應進行設備能力認可;
8.10 應對特殊過程操作進行監視;
8.11 應保存施工過程的適當記錄;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時,應按規定控制和記錄;
8.12 應採用適宜的方法識別產品的檢驗狀態確保不合格產品不投入使用和安裝;
8.13施工單位應對采購產品、施工過程中的產品提供防護,這種防護應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
8.14 安裝、改造施工作業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1人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檢查某施工項目的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的控制記錄並與用戶進行交談了解
1.不符合---
*a) 現場基本未對施工過程進行控制或控制基本無效;
b) 不能提供出施工過程得到有效控制的適當記錄。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9.
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的控制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藝要求和檢驗要求確定所需的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確保監視和檢驗的結果有效。 9.1 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並保存校準和檢定記錄。
9.2 當不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准進行校準或檢定時,應制定校準或檢定的規程,並按規程進行校準。
9.3 應能識別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的校準狀態。
9.4 當發現檢測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對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記錄。
9.5 當計算機軟體用於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檢驗時,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 檢查計量管理部門文件和記錄;
現場抽查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能否滿足測量要求並識別其校準狀態; 1.*不符合---對監視裝置和檢測設備基本未進行校準或檢定。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10.
施工檢驗 施工單位應對產品的特性進行檢驗,這種檢驗應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 10.1 應對適當階段(如采購零部件、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以及安裝改造維修完工後的驗收)的檢驗明確要求,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測器具要求、抽樣要求、判定準則、記錄要求等。
10.2 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並記錄,記錄應指明有權放行產品的人員。
10.3 應保存檢驗記錄,。
10.4 主要結構、材料、關鍵工藝、重要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較大改變,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應進行型式試驗。 檢查所有申證施工作業的檢驗文件(包括零部件、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交付後驗收),並抽查各類施工業務的檢驗記錄。
檢查相應的檢驗、試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自檢是否符合要求。 1.*不符合---
a) 基本未按要求進行檢驗;
b) 檢驗不符合驗收要求;
c) 型式試驗不符合要求。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11.
不合格品控制 施工單位應確保不合格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 11.1 不合格品控製程序應明確對不合格品標識、記錄、隔離、評審和處置的職責和許可權。
11.2 應按不合格品控製程序進行控制。
11.3 應保存不合格的性質以及隨後所採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的記錄。
11.4 在不合格品得到糾正之後應對其再次進行驗證。
11.5 在交付後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 檢查文件和記錄。
檢查現場對不合格品控制的情況。 1.不符合---
a)不合格品控製程序不符合要求;
b)對不合格品基本未按要求進行控制;
*c)在交付後發現大量產品不合格。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12.
服務 施工單位應對服務進行控制,確保滿足用戶要求。 12.1 在規定有服務要求的情況下(如法規、標准或合同規定),施工單位應明確對服務的實施、驗證和報告的控制要求。
12.2 服務人員應經培訓並進行資格認可。
12.3 服務用的檢測設備應滿足服務要求並進行檢定。
12.4 施工單位應按要求提供服務,並確保用戶滿意。 檢查文件和記錄,與有關人員座談了解。 1.不合格---未明確對服務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提供服務或用戶有大量投訴。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13.
記錄 施工單位應對記錄進行控制。 13.1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13.2 應建立並保存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如檢驗記錄、射線檢測底片及評片單、超聲波檢測報告等。
13.3 記錄應保存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 檢查程序文件並抽查記錄的控制情況。 1.不符合---記錄控製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進行控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14.
內部審核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 14.1 內部審核程序應對策劃和實施審核、報告結果以及保存記錄的職責和要求作出規定。
14.2 應對審核方案進行策劃,並考慮擬審核的過程和區域的狀況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
14.3 審核方案應規定審核的准則、范圍、頻次和方法。
14.4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審核員應不審核自己的工作。
14.5 應按審核方案實施審核,並保存記錄。
14.6 對審核中發現的不合格應採取糾正措施。 檢查文件和記錄、座談了解。 1.不符合---內部審核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進行內部審核或內審基本無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15.
糾正和預防措施 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潛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發生和再發生。 15.1 施工單位編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應規定:
a)確定不合格、潛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評價防止不合格、潛在不合格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d)記錄所採取措施的結果;
e)評審所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15.2 應按程序規定進行實施。 檢查文件和記錄。
現場了解不合格、潛在不合格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採取糾正預防措施。 1.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製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採取過措施。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滿足要求的情況。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評審要點 考核方法 評價方法
16.
安全
監察 16.1施工單位應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 16.1 應建立並保存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安全質量監察和監督監檢的程序規定。
16.2 應建立並保存《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使用、保管、換證申請的程序規定。
16.3 應建立並保存標注《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標志、編號和有效期的程序規定。
16.4 及時如實上報重大施工質量問題、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
16.5 按施工業績考核要求的規定定期報告施工業績。
16.6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前,應按規定辦理告知。
16.7 應無存在超出許可范圍施工的行為。 查閱有關文件及座談了解。 *未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

附件1
設備類型 設備要求 工裝要求 檢具要求 評價方法
橋式起重機 1、 剪板機
2、 油壓機或壓力機、或折彎機
3、 CO2氣體保護焊機或自動埋弧焊機
4、 自動(或半自動)氣割機
5、 數控切割機(A級要求)
6、 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A級要求) 查閱有關文件及座談了解。 *未滿足評審要點中的要求判為不符合。

⑧ 您好,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換證評鑒定審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你好,一切按這個文件辦就可以了,你換證的話要把交工資料好好准備一下,是要抽查的。
有問題繼續問。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格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與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從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統稱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流動式起重機、賽車類游樂設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廠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不適用於本規則。
從事上述施工的特種設備製造單位,也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維修3個施工類別按照設備類型及其不同技術參數分別分為若乾等級。具體的分類分級方法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附件1)。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安裝、改造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除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外,其他單位的資格許可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或省級、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申請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和公布。

第二章 資格許可條件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應與申請施工范圍相適應,具體規定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格的企業還應有滿足其改造業務需要的廠房與場地。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與數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對承擔相應施工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時限等內容;
(二)應任命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擁有一批滿足申請作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技術工人中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數量應達到相應要求。人員數量等具體規定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應擁有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在法定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託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採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資格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取證後第一年度內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附件3,以下簡稱《業績要求》)的規定;
(二)提出《許可證》復查換證申請的上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業績要求》的規定;
(三)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基本條件》的規定。
特種設備製造單位僅為承擔經許可由本單位製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第三章 資格許可程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如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單獨申請相關資格;如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特種設備施工資格應向其「法人」注冊地的受理機構一並申請,約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評審機構評審,並與其「法人」相應資格的評審同期進行,評審結果應徵求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取得許可的,其「法人」的《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分支機構及許可的施工類別范圍。
製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製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一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施工資格申請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後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九條中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做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評審
(一)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日。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施工單位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情況應當詳細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3種:
1.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各項條件和要求,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基本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在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對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仍不能達到具備條件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受理機構。
已經取得相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的單位,對其另行申請《許可證》進行評審的重點是人員持證、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條件。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
第十六條 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核發《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評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並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包含安裝或改造資格的《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包括委託省局受理、審查的)。僅有維修資格的《許可證》由省局發放,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的證書,並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方法編號。
省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許可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公告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的施工范圍,由發證部門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國家級、省級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有相當數量(原則上不少於50家)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機電類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施工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制定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備案。現場評審計劃應當及時向受理機構報告,每年開展評審的工作情況應當及時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並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製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並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託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安裝或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製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准,一般不應超過1小時。
(五)安裝、改造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其中1名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六)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1人。
(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並嚴格按照本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八)未經製造單位委託或同意進行改造的特種設備,改造單位必須更換該特種設備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許可證》編號等。
(九)經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後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自檢。在用特種設備,承擔維修或維護保養的施工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按下列期限進行自檢:
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的期限為6個月;
2.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之外的起重機械的期限為1年。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附件5)執行。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取證單位擬增加施工類別或者提高施工等級時,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填寫《申請書》,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評審和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作業等級評審工作的重點是施工業績考核及注冊資金、人員數量等條件的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1日。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相應施工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與審查等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逾期不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查的,即失去相應的資格,由原發證機構注銷資格。過期的《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二)取證以來安裝、改造和維修保養設備的匯總表;
(三)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四)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換證評審除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外,應當注重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施工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按照《基本條件》和《業績要求》考核施工業績;
(五)隨機抽查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現場工作質量;
(六)為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處理情況;
(七)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注銷其《許可證》:
(一)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
(二)施工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並在限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檢驗或審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實施施工後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四)塗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五)由於施工質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獲得《許可證》的作業單位,取證後第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業績要求》規定的;
(七)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已注銷的《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構。上述行為如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處罰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受理機構收到申訴函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單位。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責成評審機構對相應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一條所列情況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取得《許可證》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發證機構交納證書工本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按照規定其所申請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時,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為多項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
2.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
3.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
4.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
5.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相關資料下載:
· 附件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級表.doc
· 附件2: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doc
· 附件3: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doc
· 附件4: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doc
· 附件5: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doc

閱讀全文

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黑龍江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瀏覽:210
機械化養護中心 瀏覽:838
上海特種設備管理 瀏覽:48
機械師改槍 瀏覽:181
機械化剪紙 瀏覽:757
美燃環保設備 瀏覽:809
濟南北斗星數控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838
自動噴塗機械手 瀏覽:457
中小型農業機械加工項目建議書 瀏覽:251
不銹鋼加工設備市轉讓 瀏覽:441
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 瀏覽:110
扳手機械原理 瀏覽:61
凱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瀏覽:61
廣毅機電設備 瀏覽:805
重慶三陽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494
華技達自動化設備 瀏覽:631
東莞石碣自動化設備廠 瀏覽:131
機械制圖陳列櫃 瀏覽:246
鄭州奧鑫游樂設備公司 瀏覽:733
美邦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