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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吊銷特種設備作業證

發布時間:2021-02-27 06:37:07

特種設備證被吊銷幾年內不可以申請

特種設備證被吊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1)怎樣吊銷特種設備作業證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⑵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怎麼查詢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查詢的方法如下:

一、打開網路搜索,在搜索欄輸入內「特種作業證件查詢」,搜容索後找到全國特種作業人員公示信息查詢網站並點擊進入。

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被吊銷後多久才可以重新申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應當吊銷《特種設屬備作業人員證》:①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②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③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④持證作業人員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⑤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違反前款第①-④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證》;違反前款第②、③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證》。

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過期5個月怎麼辦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抄過期襲5個月,只有重新申請考試了。

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過期一年多怎麼辦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過期一年,只有重新申請考試了。

依據:《特種設備作業內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容》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⑹ 特種設備電梯操作證會被吊銷嘛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如果違章操作或造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當吊銷其操作證,並且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操作證。

⑺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三)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7)怎樣吊銷特種設備作業證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⑻ 違規的特種設備應該如何取締

你好,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二、第四條修改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三、第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四、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六、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 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九、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十、刪除第三十條。
十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怎麼審驗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回或答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1、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3、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10)怎樣吊銷特種設備作業證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22條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應每四年審查一次。被許可人應當在復審期滿三個月前向發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原證書上簽字蓋章。

2年內無違規記錄,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審查期限。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注銷《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

跨地區作業的特種設備經營者,可以向所在發證機構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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