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設備大全 >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進口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進口登記

發布時間:2021-02-27 06:27:49

⑴ 關於那些條件的特種設備需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出自哪個法規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8大類屬於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⑵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作廢沒有 如果作廢,相應的通知是出自哪裡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
2001年4月9日國家質量技術內監督局頒布的。
繼續有容效。

將來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TSG 08-2015 (徵求意見稿),還沒有生效,等生效後就要作廢了。

4.2施行時間

本規則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術規范同時廢止:
(1)2014年9月5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鍋爐使用管理規則》(TSG G5004-2014);
………………
(8)2001年4月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

⑶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不同的登記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

3 使用登記
3.1 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於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後,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3.2登記方式
3.2.1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台(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3.2.2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全管理。
3.3.1 鍋爐
D級鍋爐
3.3.2 壓力容器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蓄能器承壓殼體;
(8)簡單壓力容器;
(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
3.4 使用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3.4.1 申請
3.4.1.1 按台(套)辦理
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台(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輛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可以採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3.4.1.2 按單位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3-1);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3.4.2 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4.3 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准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見附錄a)編制使用登記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並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後一欄簽署意見、蓋章。
3.5 資料及信息
登記工作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採用紙質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並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
3.6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
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後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
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3,8 變更登記
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後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託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3.11 使用標志
(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一、式樣二);
(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照(格式見附件H)固定在車輛前後懸掛車牌的部位;
(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
(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三。

⑷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是否是部委規章

弄清楚有什麼意義嗎?不管是否是規章,一樣要按要求執行的

⑸ 特種設備辦理使用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或者等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

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5)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進口登記擴展閱讀

一、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一次申 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⑹ 特種設備檔案如何建立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發號文件是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於2001-4-9發布施行內 ,而《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2003年6月1號發布施行,第二次修訂版是2009年5月1號發布施行的,《條例》所說的內容範圍比較籠統,具體到實際的規則規范裡面就會有更具體的內容。

⑺ 進口特種設備的許可 特種設備包括哪些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版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權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進口特種設備要符合國有相關類別設備的規范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⑻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誰可以告訴我一下啊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貫徹。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監察局報告。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
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詳見附一)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特種設備的安裝、使
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3號令和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
備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監督檢驗工作的技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監督檢驗機構,
必須經同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 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定義:
一、「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呵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託,具有一
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後特
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三、「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
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六條 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
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
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
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
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備案資料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
准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發給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2份格式見附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或者標准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糾正工作完成後,方准許施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糾正
意見的,視為准許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
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
構申請驗收檢驗。
客運索道驗收檢驗前,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格式見附四)後,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
請驗收檢驗。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1部
第十條 使用單位向監督檢驗機構申情驗收檢驗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2份);
二、改變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記錄;
三、試運行記錄;
四、施工單位自檢報告(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驗收證明(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
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僅限客運索道)。
第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收到驗收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工作。完成驗收檢驗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者,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格式見附五,編號見附六)。該標志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客運索道經驗收檢驗合格者,還應當發給《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格式見附七)。
對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凡有連續5年以上(含5年)驗收檢驗合格記錄企業製造的定型產品,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確認其安全技術性能合格的,可以免於驗收檢驗,但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印章,並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該標
志有效期目監督檢驗機構簽署免檢意見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設備使用說明書、產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移交使
用單位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後,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裁》(每台2份);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
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五、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
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六、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製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注冊登記機構補報
本條第四款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第十四條 收到注冊登記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13號令及本規則規定的,應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填寫有關內容。注冊登記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將一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一份在本單位存檔。廠內機動車輛完成
注冊登記後,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格式見附五,編號見附八)。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和證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
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稱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
設備的法規和標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二、管理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三、編制常規檢查計劃並組織落實;
四、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五、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六、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
全管理制度,並予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各種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操作人員守則;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常規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可根據本單位設備的
具體情況進行,但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在用特種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乘載類特種設備,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帽等機構的安全
技術性能檢查。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過標准規定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雜訊;
3.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易磨損件狀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檢查應當作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准確的特種設備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隨機移送技術檔案。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四、運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五、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六、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
格證》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
者的責任,對特種設備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慘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
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 接受委託的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維修養合同,並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使用單位自行承擔特種設備
維修保養的,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格執行定期報檢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
有關內容。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在申請3年一次的全面檢驗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狀況審查合格並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後,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
驗機構申請全面檢驗。
客運索道的年度檢驗按照13號令的第51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產權發生轉讓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原產權單位應當持擬轉讓設備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及有關牌照和
證書,到原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二、原產權單位應將特種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辦理注銷變更手續後的原《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2份)、歷次檢驗報告、維修保養和改造記錄
等關資料及其有關牌照和證書,移交給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
三、易地重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注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
限重新計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2份)並到原注冊登記機構重新進行注冊登記(設
編號不變),設備定期檢驗的期限不變。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不變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的手續,其《安
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在使用前,承擔維修保養的單
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
擊、大風等);
二、發生設備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經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完全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後,方可以投入使用。實施大修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大修的有關規定執行。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第二十七條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自行決定封停特種設備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時,應當報該設備注冊登記機構備案,辦理停止使用手續。經確認的,在其
停止使用期間,不對其進行定期檢驗。
封停特種設備期限超過1年但未報注冊登記機構備案的,或者封停設備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進行定期檢驗。停止使用期限達到並擬重新使用時,
應當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相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准或者技術規程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設備的注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注銷手續。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後,還應將廠內機動
車輛牌照交回原注冊登記機構。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特種設備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
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
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13號令和本規則的有要求之外,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相關規
章或者標准中關於防爆安全技術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按本規則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備案、注冊登記等工作的特種設備全監察機構,可將上述工作委託當地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下屬行政部門辦
理,但必須對外公告,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必須按照五規定的製作規則,由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單位統一製作。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
解。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一、特種設備分類目錄(略)
二、實施設計審查的游藝機和注銷設施目錄(略)
三、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略)
四、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略)
五、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廠內機動車輛牌照製作規則
六、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的編號
與張掛規則
七、《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格式)
八、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編號與張掛規則
2001年4月9日

閱讀全文

與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進口登記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黑龍江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瀏覽:210
機械化養護中心 瀏覽:838
上海特種設備管理 瀏覽:48
機械師改槍 瀏覽:181
機械化剪紙 瀏覽:757
美燃環保設備 瀏覽:809
濟南北斗星數控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838
自動噴塗機械手 瀏覽:457
中小型農業機械加工項目建議書 瀏覽:251
不銹鋼加工設備市轉讓 瀏覽:441
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 瀏覽:110
扳手機械原理 瀏覽:61
凱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瀏覽:61
廣毅機電設備 瀏覽:805
重慶三陽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494
華技達自動化設備 瀏覽:631
東莞石碣自動化設備廠 瀏覽:131
機械制圖陳列櫃 瀏覽:246
鄭州奧鑫游樂設備公司 瀏覽:733
美邦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