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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建築特種設備網上登記變更

發布時間:2021-02-27 01:41:13

① 建築工程起重設備塔吊備案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需要以下材料:


1、《建築工地特種設備使用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四份;版


2、《建築工地特權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特種設備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特種設備安裝合同副本1份(如系設備租賃,應同時提供租賃合同副本1份);


5、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原件1份;


6、建築工地特種設備安裝使用驗收表1份;


7、特種設備安裝作業人員(拆裝工、操作工、指揮、拆裝管理)崗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1)廈門建築特種設備網上登記變更擴展閱讀

吊塔施工注意事項

一、 司機在工作中出現滑鉤現象後要冷靜,及時通知信號工讓地面人員走開。按照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操作,起鉤、轉臂、走小車等方式,將重物放在現場無人區內。

二、 做好班前、班中、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要用眼看、耳聽、手動等形式進行檢查。

三、 不定期的進行各種線路連接點的檢查與緊固。

四、 要定期檢查各制動器剎車片是否正常,電機接線栓接觸是否良好,以及接觸器主觸點接觸是否正常。

五、 維修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去做,該換的配件一定要換,做好工作後的檢查、試運轉工作。

② 特種設備變更報停手續

到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
受理地點 廈門市雲頂北路842號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D廳綜合版業務窗口
辦公時間 上午9:00-12:00,下權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7703685

③ 在昆明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更名變更要帶什麼材料

一、在抄昆明市辦理「特種設備襲使用登記-更名變更」需要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 名稱變更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收原件(1份);
2.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陳述,收原件(1份);
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填報完整),收原件(2份);
4. 原使用登記證、原使用登記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申請時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請。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 25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4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詢方式
現場咨詢: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在線咨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電話咨詢:67435615

④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不同的登記方式,做了不同的規定,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

3 使用登記
3.1 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巿或者設區的巿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於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後,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3.2登記方式
3.2.1按台(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台(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3.2.2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全管理。
3.3.1 鍋爐
D級鍋爐
3.3.2 壓力容器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蓄能器承壓殼體;
(8)簡單壓力容器;
(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
3.4 使用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3.4.1 申請
3.4.1.1 按台(套)辦理
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台(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輛行駛證(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於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可以採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3.4.1.2 按單位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並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3-1);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D)。
注3-1 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3.4.2 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4.3 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並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准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見附錄a)編制使用登記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並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後一欄簽署意見、蓋章。
3.5 資料及信息
登記工作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採用紙質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並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
3.6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
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後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
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3,8 變更登記
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後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託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採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3.11 使用標志
(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一、式樣二);
(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照(格式見附件H)固定在車輛前後懸掛車牌的部位;
(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
(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G式樣三。

⑤ 特種設備轉讓變更登記提供哪些資料

看你是什麼情況的變更登記,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2.13 移裝
特種設備移裝後,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整體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拆卸後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拆卸後移裝需要檢驗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⑥ 昆明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移裝變更到哪裡辦

一、在昆明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移裝變更」需要攜帶如下材料進版行申請: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權,收原件(2份);
2. 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收原件(1份);
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收原件(1份);
4.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陳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記證、原使用登記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申請時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請。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 25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4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詢方式
現場咨詢: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在線咨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電話咨詢:67435615

⑦ 在昆明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移裝變更要帶什麼材料

一、在昆明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移裝變更」需要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 特種回設備使用登記答表,收原件(2份);
2. 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收原件(1份);
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收原件(1份);
4.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陳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記證、原使用登記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申請時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請。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 25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4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詢方式
現場咨詢: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在線咨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電話咨詢:67435615

⑧ 特種設備登記變更申請表怎麼填寫

作為抄使用單位,您應有完整的設襲備台賬、原始注冊登記資料和相關設備資料(包括產品質量證明書、設計建造圖紙等),如變更的話,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質監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注冊表有質監局提供,可表格內內容填寫。

⑨ 昆明市如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移裝變更

一、在昆明復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制登記-移裝變更」需要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收原件(2份);
2. 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收原件(1份);
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收原件(1份);
4.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陳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記證、原使用登記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申請時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請。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 25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4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詢方式
現場咨詢: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在線咨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電話咨詢:6743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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