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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與安全評定

發布時間:2021-02-23 22:03:58

特種設備檢驗所是干什麼的

特種設備檢驗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方面的法規、標准和規范。

2、承擔鍋爐、壓力容器、醫用氧艙、壓力管道、氣瓶產品、客運索道、游樂實施、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製造質量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安裝質量監督檢驗、修理改造質量監督檢驗、進出口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鐵路罐車和汽車罐車定期檢驗、事故檢驗分析和鍋爐水質處理的技術服務工作。

3、承擔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製造、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格、壓力管道安裝單位和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資格、鍋爐化學清洗單位資格等技術性評審以及鍋爐設計圖樣及資料審查工作。

4、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檢驗人員培訓工作以及無損檢測探傷人員、司爐人員、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氣瓶充裝人員、汽車罐車押運員和准駕員等特殊人員的培訓工作。

(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與安全評定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

1、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2、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Ⅱ 主要生產設備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清單

6.2安全設施
(20分) 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台賬。 建立安全設施台賬。 查文件:
安全設施管理台賬。
未建立安全設施台賬,扣5分;台賬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2.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
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設置安全設施,做到:
(1)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2000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上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
GB50160的有關要求;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10)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在設計階段要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
(11)專家診斷按標准、規范應設置的其他安全設施。 查文件:
安全設施管理台賬。
現場檢查:
各種安全設施的配備情況。

1.未在危險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扣20分(B級要素否決項);
2.沒有按標准設置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的,扣20分(B級要素否決項);
3.經專家診斷沒有按標准、規范設置其他安全設施的,扣20分(B級要素否決項)。 1.應當配備的安全設施缺失,一項扣2分;
2.安全設施的配備、安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項扣2分;
3.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在設計階段未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的,扣2分。

查文件:
安全設施管理台賬。
現場檢查:
各種安全設施的設置及運行情況。
二級企業化工生產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未根據風險狀況設置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等,扣100分(A級要素否決項)。
查文件:
安全設施管理台賬。
現場檢查:
安全儀表系統設置情況及安全儀表系統功能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一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未設置安全儀表系統,或未建立安全儀表系統功能安全管理體系,扣100分(A級要素否決項)。
3.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1.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
2.建立安全設施管理檔案;
3.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並建立記錄。 查文件:
1.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2.安全設施維護保養檢查記錄。
現場檢查:
安全設施的完整性。 1.無專人負責管理安全設施,或無安全設施管理檔案,一項扣2分;
2.未建立安全設施維護保養檢查記錄或未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一項扣2分;
3.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完整性要求,1處扣2分。
4.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1.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
2.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查文件:
1.設備檢維修計劃;
2.安全設施檢維修記錄;
3.安全設施拆除、停用資料。
現場檢查:
安全設施是否存在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的情況。 1.未將安全設施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一項扣2分;
2.安全設施未按計劃檢維修的,一處扣2分;
3.隨意拆除、停用、挪用或棄置不用安全設施,一處扣5分;
4.因檢維修拆除,檢維修完畢未立即復原,一處扣2分。
5.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賬,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1.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2.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賬;
3.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
4.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5.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要加強在線檢測或功能測試,保證設備、設施的完整性。 查文件:
1.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2.監視和測量設備台賬;
3.監視和測量設備檢驗報告;
4.校驗和維護記錄。
現場檢查: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完整性及校驗合格標志。 1.未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賬,扣5分;台賬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2.監視和測量設備維護記錄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2分;
3.未定期校驗或校驗不合格仍在使用,1台次扣5分;
4.現場監視和測量設備不完好或無檢驗合格標志,1台扣2分;
5.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未設置在線檢測或未進行功能測試,1台次扣2分。
6.3特種設備
(10分) 1.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查文件:
1.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2.特種設備台賬和定期檢驗報告。 1.管理制度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2.未定期檢驗,1台扣1分。
2.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台賬和檔案。 建立特種設備台賬和檔案,包括特種設備技術資料、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特種設備運行記錄和故障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查文件:
特種設備台賬和檔案。 未建立台賬或檔案,扣5分;台賬和檔案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置於設備顯著位置。 查文件:
特種設備台賬和檔案。
現場檢查:
登記標志。 1.未辦理登記,1台扣2分;
2.無標志,1台扣1分。
4.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查文件: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現場檢查:
特種設備日常維護保養狀態。 1.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扣2分;
2.未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檢查記錄,或記錄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3.特種設備存在缺陷,1台次扣1分。
5.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查文件:
校驗報告、檢修記錄。 1.未定期校驗或無校驗報告,1台次扣4分;
2.未定期檢修或未保存記錄,1台次扣1分。
6.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1.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查文件:
1.特種設備檔案;
2.定期檢驗申請資料。
現場檢查:
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標志。 1.存在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或無檢驗報告的在用特種設備,1台次扣4分;
2.未按規定提出檢驗要求的,1台次扣1分;
3.特種設備上無檢驗合格標志,1台次扣1分。
7.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
2.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查文件:
1.特種設備檔案和事故隱患台賬;
2.報廢的特種設備注銷手續。
現場檢查:
特種設備是否有報廢但仍在使用的現象。 1.未及時報廢,1台次扣10分(B級要素否決項);
2.已報廢的特種設備,仍在現場使用,1台次扣10分(B級要素否決項)。 未辦理注銷手續,1台次扣1分。
6.4工藝安全
(25分) 1.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
1)物理特性;
2)化學特性,包括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等;
3)毒性;
4)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
1)流程圖;
2)化學反應過程;
3)最大儲存量;
4)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
1)設備材料;
2)設備和管道圖紙;
3)電氣類別;
4)調節閥系統;
5)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
1)物理特性;
2)化學特性,包括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等;
3)毒性;
4)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
1)流程圖;
2)化學反應過程;
3)最大儲存量;
4)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
1)設備材料;
2)設備和管道圖紙;
3)電氣類別;
4)調節閥系統;
5)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查文件:
員工培訓記錄。
詢問:
員工對崗位工藝安全信息掌握程度。 操作人員對崗位工藝安全信息掌握程度,1人不掌握扣3分。
2.企業應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
(2)泄壓和排空系統;
(3)緊急停車系統;
(4)監控、報警系統;
(5)聯鎖系統;
(6)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1.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
(2)泄壓和排空系統;
(3)緊急停車系統;
(4)監控、報警系統;
(5)聯鎖系統;
(6)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2.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 查文件: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
2.安全閥檢驗報告;爆破片、防爆膜合格證及更換記錄;
3.緊急停車系統分布圖及維護記錄;
4.監控、報警系統、聯鎖系統維護、調試記錄;
5.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等;
6.工藝控制流程圖及自動化控制資料。
現場檢查:
標准規定的各類設備設施的完整性。 1.壓力容器及附件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一項扣25分(B級要素否決項);
2.危險工藝未按規定實現自動化控制的,扣100分(A級要素否決項)。 1.壓力管道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一項扣1分;
2.安全閥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爆破片、防爆膜不合格或未定期更換,或未做更換記錄,一項扣2分;
3.緊急停車系統失效或未進行日常維護,一項扣2分;
4.監控、報警系統、聯鎖系統未經調試或失效,一項扣2分;
5.安全閥、排空系統、火炬設置不符合要求,一處扣2分;
6.機泵等動設備運行不正常,振動超標、有泄漏;備用設備未進行定期盤車或無記錄,一項扣2分。
3.企業應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
(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響;
(4)人為因素等。 1.要從工藝、設備、儀表、控制、應急響應等方面開展系統的工藝過程風險分析;
2.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包括: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
(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響;
(4)人為因素等。 查文件:
1.風險評價記錄;
2.崗位操作規程。
詢問:
操作人員對工藝過程中的風險的認知程度。 1.未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一個單元扣3分;
2.崗位操作規程內容中未針對工藝操作中的風險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一項扣1分;
3.操作人員不清楚崗位風險及控制措施,1人次扣1分。
一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進行過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並定期應用先進的工藝(過程)安全分析技術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 查文件:
1.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記錄、報告;
2.定期應用先進的工藝(過程)安全分析技術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的記錄、報告。 一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未進行過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未定期應用先進的工藝(過程)安全分析技術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扣100分(A級要素否決項)。
4.企業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安全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現場工藝和設備符合設計規范;
(2)系統氣密測試、設施空運轉調試合格;
(3)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訂;
(4)編制並落實了裝置開車方案;
(5)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6)各種危險已消除或控制。 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安全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現場工藝和設備符合設計規范;
(2)系統氣密測試、設施空運轉調試合格;
(3)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訂;
(4)編制並落實了裝置開車方案;
(5)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6)各種危險已消除或控制。 查文件:
1.生產裝置開車前安全條件確認檢查表;
2.系統氣密、置換及動設備空試記錄;
3.裝置開車方案;
4.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5.操作人員培訓記錄;
6.開車前隱患排查與整改記錄。 1.未制定安全條件確認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一項扣1分;
2.未進行系統氣密測試、置換及動設備空試或無記錄,一項扣3分;
3.沒有編制裝置開車方案,扣3分;
4.沒有編制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一項扣2分;
5.操作人員未經培訓合格,1人次扣1分;
6.開車前未進行隱患整改,扣3分。
5.企業生產裝置停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編制停車方案;
(2)操作人員能夠按停車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生產裝置停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編制停車方案;
(2)操作人員能夠按停車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查文件:
1.停車方案;
2.停車操作記錄。
詢問:
有關人員是否清楚停車要求。 1.未編制停車方案,扣3分;停車方案內容,一項不符合扣1分;
2.未執行操作規程和停車方案停車,1次扣3分;
3.有關人員不清楚停車要求,1人次扣1分。
6.企業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應按照不傷害人員為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
(2)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採取適當的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程序緊急停車。 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應按照不傷害人員為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
(2)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採取適當的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程序緊急停車。 查文件:
1.操作規程;
2.操作記錄。
詢問:
操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處理措施和程序。 1.操作規程中未制定發生緊急及異常情況時的處理措施,一項扣2分;
2.緊急情況未按規定處理,1次扣3分;
3.操作人員不清楚緊急及異常情況處理措施和上報程序,1人扣1分。
7.企業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排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引至安全地點並得到妥善處理。 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排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引至安全地點並得到妥善處理。 現場檢查:
1.生產裝置泄壓排放系統排放的危險物質處理;
2.排空系統及火炬管理情況。 1.排放管安裝位置不符合規范或危險物質處理不符合要求,一處扣2分;
2.火炬系統運行不正常,扣3分。
8.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 操作人員應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 查文件:
工藝操作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詢問:
操作人員如何處理工藝參數的偏離。 1.工藝參數偏離未分析原因,一次扣1分;
2.超出安全限值未及時進行糾正,扣3分;
3.操作人員不清楚工藝參數偏離處理方法,1人次扣1分。
6.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15分) 1.企業應加強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實行企業領導幹部聯系點管理機制。 1.確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
2.實行企業領導幹部聯系點管理機制。 查文件:
1.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2.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台賬。
未確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扣15分(B級要素否決項)。 1.未明確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聯系人以及聯系人的職責及考核要求的,一項扣1分;
2.確定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少一處扣2分;
3.未建立聯系點機制,扣2分。
2.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包括:
(1)指導安全聯系點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4)督促隱患項目治理;
(5)監督事故處理原則的落實;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等。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包括:
(1)指導安全聯系點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3)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4)督促隱患項目治理;
(5)監督事故處理原則的落實;
(6)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等。 查文件:
監督指導有關記錄。
詢問: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的安全監督指導情況。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未履行安全監督指導職責,1次扣1分。

3.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治理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 查文件:
聯系點活動記錄。 企業領導幹部未按規定到聯系點活動或未記錄,1次扣1分。
4.企業應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形成記錄。 1.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
2.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
3.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形成記錄。 查文件:
1.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2.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
3.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記錄。 1.未建立檔案,扣3分;檔案內容一項不符合扣1分;
2.未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扣3分;
3.未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職責,扣2分;
4.未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扣2分;
5.未建立監督檢查記錄或記錄不全,一項不符合扣1分。
5.企業應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事件及事故。 1.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
2.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事件及事故。 查文件:
1.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詢問:
1.抽查崗位操作人員及機電儀人員對預案的掌握程度;
2.各種事件及事故處理措施。 1.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不全,每缺一項扣2分;
2.未進行演練或無演練記錄或未對預案評審,一項扣2分;
3.有關人員對預案及各種事件、事故處理措施不熟練,1人次扣1分。
6.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為重大危險源時,還應按2.5條執行。 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為重大危險源時,還應按3.5條執行。 按照3.5條評審 按照3.5條評審
6.6檢維修
(10分) 1.企業應嚴格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 嚴格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 查文件:
1.設備檢維修管理制度;
2.檢維修記錄。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或抽查設備狀況。 1.未明確檢維修時機、頻次和審批程序,一項不扣1分;
2.未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扣2分。
2.企業應制訂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落實「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原則。 1.制訂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
2.落實「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原則。 查文件:
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 1.未制定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扣4分;
2.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未做到「五定」管理,一項扣1分。
3.企業在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1)檢維修前:
1)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2)編制檢維修方案;
3)辦理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手續;
4)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5)檢維修前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
6)為檢維修作業人員配備適當的勞動保護用品;
7)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
(2)對檢維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3)檢維修後辦理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 在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1)檢維修前:
1)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2)編制檢維修方案;
3)辦理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手續;
4)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5)檢維修前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
6)為檢維修作業人員配備適當的勞動保護用品;
7)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
(2)對檢維修現場進
行安全檢查。
(3)檢維修後辦理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 查文件:
1.檢維修風險分析記錄;
2.檢維修方案;
3.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手續;
4.檢維修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相應作業許可證及安全控制措施;
6.對檢維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的記錄;
7.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等。
現場檢查:
1.檢維修作業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情況;
2.檢維修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1.未制定檢維修方案,扣10分(B級要素否決項);
2.未辦理檢維修前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或檢維修後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扣10分(B級要素否決項)。 1.未對檢維修進行風險分析,一項不符合扣1分;
2.未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1人次扣1分;
3.檢維修相應作業票證未辦理或辦理不符合要求,或檢修前未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一項不符合扣5分;
4.檢維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配備或使用勞動保護用品,1人次扣1分;
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檢維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扣2分;
6.檢維修現場一項不符合扣1分。
6.7拆除和報廢
(10分) 1.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1.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作業前交底;
2.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3.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
4.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查文件:
1.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2.設施拆除和報廢審批手續;
3.拆除作業風險分析記錄;
4.拆除計劃或拆除方案;
5.設施拆除交接手續。
現場查看:
查看拆除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拆除作業前,相關單位未共同到現場進行作業前交底,1次扣5分;
2.設施拆除和報廢無審批手續,1次扣1分;
3.未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1次扣1分;
4.未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1次扣2分;
5.未辦理設施拆除交接手續,1次扣1分;
6.拆除作業現場,一項不符合扣1分。
2.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1.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2.拆除、清洗等現場作業應嚴格遵守作業許可等有關規定。 查文件:
分析、驗收合格證明。
現場檢查:
拆除、清洗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未進行分析、驗收或分析不合格進行拆除作業,一項扣1分;
2.拆除作業現場,一項不符合扣1分。

Ⅲ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對檢驗檢測工作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有以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Ⅳ 特種設備檢測主要工作是什麼需要什麼專業知識謝謝了。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回驗、型答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就是八大類特種設備的製造監督檢驗,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設備的定期檢驗,設備的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
掌握各種TSG安全技術規范及各類設備的檢驗規則
熱動 焊接 機電類的專業知識

Ⅳ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什麼負責

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內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容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Ⅵ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單位有幾家

你們是不是申復請:特種設備檢驗檢制測機構資質?由國家技術質量監督局頒發證件的?我單位剛剛申請了特種設備(限兩工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等待總局發證中。看你是申請什麼項目,一般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的話,是由國家局派人過來評審,鑒定評審合格後發證。

Ⅶ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以下哪些行為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回列行為之一答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Ⅸ 特種設備的檢測及使用要求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Ⅹ 住建局對特種設備第三方檢測的要求

住建局對特種設備第三方檢測的要求不是很多,《特種設備安全法》有以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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