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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督察查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2-23 21:41:02

『壹』 特種設備日常檢查的比例依據

依據是: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2015年第5號)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屬於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日常監督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
第八條 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由市級監管部門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市、縣級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第九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及當年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應報省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種設備。
第三章 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地區重大活動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針對特定單位、設備和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
(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的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檢單位,並書面報告所在地的縣或者市級監管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
2.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
3.拒絕監督檢驗的;
4.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4.使用超期未檢、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特種設備的。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實施: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實施。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縣級監管部門實施。未設立縣的地方,由市級監管部門實施。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三)針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接到投訴舉報的監管部門或者由其通知下級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檢查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相應部署的具體要求執行,如無專門明確的,參照日常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執行。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由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根據報告和投訴舉報反映的情況確定。

『貳』 特種設備定期檢查有和規定,安全法安第十條

是這樣規定的:抄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條襲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叄』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有以下內容: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抽查設計製造、安裝、重大維修檔案是否建立
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
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確認是否到位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製造的情況
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向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情況檢查項目
機構及制度:
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設備檔案:
是否建立設備檔案,是否齊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所抽查的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者檢修並有記錄
人員檔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是否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鍋爐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液位(面)計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標記
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水位、壓力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是否及時填寫運行記錄
水(介)質處理:是否有水(介)質化驗記錄,化驗頻次是否符合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年度檢查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查看該台設備的年度檢查報告)

壓力管道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在崗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檢驗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安全閥是否有有效的校驗報告或標記
壓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檢定證書或標記
運行情況:是否有運行、檢修和日常巡檢記錄
年度檢查:是否開展年度檢查

電梯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記:是否有使用登記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檢驗期限內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是否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安全裝置:電梯內設置的報警裝置是否可靠,聯系是否暢通
抽查呼層、樓層等顯示信號系統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確(任選其中一台、一個樓層)
門防夾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急停開關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維保情況:是否有有效的維保合同
是否有維保記錄,維保周期是否符合規定

起重機械使用情況檢查項目
作業人員:現場司機和指揮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證件
使用登記及警示標志:是否有使用登記證,是否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按規定固定在顯著位置,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項提示牌
安全裝置:運行警示鈴、緊急制動是否有效
維保狀況:抽查檢修記錄是否及時填寫。

『肆』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如同生產安全一樣,所有的工作都是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這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因此也會產生矛盾。在處理這方面的矛盾時,首先確保的是設備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說的安全一票否決權。

二、預防為主的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預防和事後處理兩個方面。防止事故的發生是最根本的一種要求,事前預防是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前後處理是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特種設備的事前預防就是將所有能夠造成事故的因素,從設計、製造、安裝,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慮到,並且採取必要的技術、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達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由於科學技術、管理水平發展過程中,人們認識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還是不可能的,但是應當力爭將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圍內,並且避免發生重特大災難性事故。

三、節能環保的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原則,不是說不考慮其他方面,特別是節能和環保。特種設備中有一些設備本身就是高耗能設備。比如鍋爐,它是重要的能源轉換設備,也是能源消費大戶和重要污染源。

在特種設備設計時,如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考慮到材料的使用、結構的合理、鍋爐運行方式的科學等等,就會使特種設備達到即安全又節能環保的要求。

四、綜合治理的原則

要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涉及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誠信、服務意識,涉及檢驗機構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政府監督管理和執法能力,涉及全社會的安全意識,需要各方協同,通過教育、道德以及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來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們常說的綜合治理。

(4)特種設備督察查的原則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的實施、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2.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一是體現依法行政,規范監督管理者的行為,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行使法定職權;二是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置於法律法規之外,包括監督管理者的行為都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既不能越權,也不能不作為。

『伍』 質監局查處特種設備案件有哪些規定

按:
總局第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09.7.3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 TSG Z0006-2009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安全生產檢查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你好,請看條例第五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准、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准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准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准,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准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准、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採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柒』 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問題

什麼問題,你並未表述清楚?指的是年度檢查還是其他的檢查?請查閱以下文件
鍋爐使用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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