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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人機矛盾

發布時間:2021-02-23 20:57:56

① 看看安監總局的網站就知道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發證的區別,不要再爭了

兩者不矛盾,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從不同法規體系做的回要求,前者是《安全生產答法》第23條第二款要求,後者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現上升為《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安全生產法》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的上位法,效力更大,後者屬於行政法規,屬於下位法。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0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辦證歸安全監管局系統。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就像你說的八大類設備對應的各類人員,只不過每類細分小類,如鍋爐有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工種。辦證均歸質監局系統。
作為具體某人工種在兩個法規下可能重疊,但不矛盾。如我單位電工有《電工安全證》(我單位能安辦管理頒發)、《電工安全作業證》(按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求頒發)、《電工進網作業證(高、低壓)》(電力行業要求頒發)等,根據從業人員崗位頒發管理等。

②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檢驗是否都是法定檢驗

《特種設備安全法》按照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以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明確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性質、作用,並且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條件和核准及其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法定檢驗和發揮社會第三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礎。
這表明檢驗工作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從事檢驗工作的機構應當作為一種法定機構,並且作為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機構,其設立應當與其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達到合理布局。
檢測機構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受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委託,為其自行檢測、檢查等工作提供服務。這些工作按照市場需求進行調節,從事這些工作的檢測機構可以隨著市場的需求而發展,其服務要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根據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委託以合同形式約定,收費協商決定。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是技術性較強的一項工作。為了有利於檢驗、檢測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檢驗、檢測人員和與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以確保工作質量,並且必須取得負責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的部門的核准。
合理優化法定檢驗 發揮檢測社會力量
近幾年來,特種設備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檢驗隊伍的力量並沒有隨之增加,人機不匹配的矛盾越來越大,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工作量和責任追究成為目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要解決這些矛盾,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隨著設備的增加,不斷相應增加安全監察人員和檢驗人員,但這在目前的體制下是行不通的;另一種就是加大企業責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社會力量。《特種設備安全法》以改革的精神,確定企業自行檢測的要求和法定檢驗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法定檢驗和發揮檢測等第三方力量奠定了法律基礎。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要做到檢驗和檢測項目符合規定、位置明確、數據可靠、記錄具有可追溯、結論判定準確,做到不漏檢,不誤判,也不因其他人為因素隨意進行處理。

③ 我國特種設備管理方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④ 特種設備告知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在電梯一章和特種設備法一章中講的相矛盾,請高手指點

不矛盾,只是你木看懂而已
首先,告知只是告知,不是行政許可。特監科對告知的要求很簡專單,一個是施工告屬知單,一個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質復印件,送達即可,不需要特監科批准
特檢院接收到特監科蓋章的告知後,開始審核安裝單位的材料,從審核開始,這就叫監督檢驗了
資料是必須審核的,但是審核不是特監科的事情,是特檢院的事情,從特檢院審核安裝單位提供的材料開始,就進入了監督檢驗。
詳見:TSGT7001-7006

⑤ 電梯開工告知與書面告知是一回事嗎書中電梯一章和特種設備一章講的應提交的材料相矛盾,請高手指點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到質監局辦理告知後,再到特種設備檢驗院報監督檢驗。
提問者評價
謝謝!

⑥ 勘查和檢驗是否都具有強制性

勘查和檢驗是否都具有強制性,勘察必須是強制性的,但是檢驗是否強制性,這個需要根據是否是開發商樓盤來進行。

⑦ 《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和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對新近出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解讀。
【概念】
包括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多項內容
特種設備是什麼?特種設備姓「特」,有著特定的范疇,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設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以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溫、高壓、高空、高速下運行,與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從建國以來,國家就一直對特種設備安全採取特殊的監管制度。
【意義】
奠定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
特種設備是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代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近年來,由於電梯、起重機械行業的快速發展,數量劇增的特種設備給我們的安全監管提出了嚴峻挑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誕生,奠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標志著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是建設文明幸福新蕭山、保障民生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老百姓關心的社會經濟生活當中的一件大事。
【形勢】
安全形勢嚴峻、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也讓國家立法刻不容緩。
從全國總體上看,特種設備的監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從1979年每萬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萬台0.5起。十一五期間,萬台特種設備死亡人數從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發達國家4―6倍。仍以電梯為例,電梯是離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種設備,我們經常需要乘坐電梯,特別是在人口密集的場所,如火車站、學校、醫院等。電梯如果不安全,經常出故障,就很難說平安。2013年5月,國內在一周時間里連發7起電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爾瑪超市,正在運行的手扶梯突然斷裂,一名女士墜亡;14日,陝西西安,一名女士因為乘電梯踏空而墜亡;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護士被電梯夾頭身亡;16日,雲南玉溪中醫院,兩名乘客被電梯卡住,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等)。被網路稱為「電梯奪命周」,事故頻發所產生的恐慌情緒不言而喻。
我區近幾年來也相繼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教訓慘痛。如2008年8.28日 蕭山恆隆廣場電梯井道內人員下墜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鷺工藝品有限公司 電梯夾人死亡 1人 直接經濟損失44萬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氣體發生氧氣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聖山余熱鍋爐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蕭山康達中醫門診部 電梯夾人 死亡1人等等。
【現狀】
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653萬台
「我區既是特種設備使用大戶,也是生產大戶。」目前,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069萬台,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約有38餘家、私用單位7962餘家,隨著我區經濟建設的發展,特種設備、企業數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飛速增長,其中電梯的增速達到了每年18%。 設備數量占杭州地區總數的30%,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能力與不斷增加的安全監管需要之間的矛盾越發突出,安全監管難度越來越大,對我區而言,宣傳貫徹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於有效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顯示意義。
【八大亮點】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最高可罰200萬元
《特種設備安全法》亮點有很多,主要歸納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監察部門的管理責任以及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責任。
二是突出了兩個原則,對特種設備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監管的范圍,一方面使特種設備的監管形成完整的鏈條,增加了對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四是安全工作和節能工作相結合,將「節能環保、綜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針。
五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召回制度,明確責任主體,適時召回。規定在生產使用環節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六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如:電梯報廢時限-----
七是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為民的原則,在發生了事故後,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
八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安全質量問題常常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可能就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所以這部法律中加強了處罰力度。對事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另對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處罰力度更加嚴厲的如有: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別是法中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雖經過幾年的整治,我區特種設備定檢率大大提高,如從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未檢、漏檢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現象(特備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的定檢率較低)。如不及時整改,從2014.1.1起被查處,將付出沉重代價。
圍繞以上要點,2014年全區特種設備的重點工作:
一是構建質監「大監管」活動,著力推進「大監管」機制建設。在把特種設備安全「四個率」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年度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基礎上,要求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單位開展「3211」監督管理,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層層抓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營造全社會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氛圍;
三是做好各類安全大檢查。包括集中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節日期間安全大檢查;
四是加大打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繼續打擊「四非」 即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改造、非法充裝和「兩超兩無」行為即無證使用、無證上崗、超期未檢、超期整改。將「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常態化、經常化。加大對液氨儲存企業特種設備監察;
五是全面推進電梯物聯網監控平台建設,加強電梯安全;
六是加大對計程車氣瓶安裝、改造、維修的監察,積極推行車用氣瓶電子標簽和氣瓶二維條碼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進手段,提高氣瓶監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對特種設備資料庫,加強網路信息化建設,提高監察效率。

⑧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如同生產安全一樣,所有的工作都是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這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因此也會產生矛盾。在處理這方面的矛盾時,首先確保的是設備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說的安全一票否決權。

二、預防為主的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預防和事後處理兩個方面。防止事故的發生是最根本的一種要求,事前預防是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前後處理是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特種設備的事前預防就是將所有能夠造成事故的因素,從設計、製造、安裝,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慮到,並且採取必要的技術、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達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由於科學技術、管理水平發展過程中,人們認識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還是不可能的,但是應當力爭將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圍內,並且避免發生重特大災難性事故。

三、節能環保的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原則,不是說不考慮其他方面,特別是節能和環保。特種設備中有一些設備本身就是高耗能設備。比如鍋爐,它是重要的能源轉換設備,也是能源消費大戶和重要污染源。

在特種設備設計時,如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考慮到材料的使用、結構的合理、鍋爐運行方式的科學等等,就會使特種設備達到即安全又節能環保的要求。

四、綜合治理的原則

要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涉及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誠信、服務意識,涉及檢驗機構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政府監督管理和執法能力,涉及全社會的安全意識,需要各方協同,通過教育、道德以及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來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們常說的綜合治理。

(8)特種設備人機矛盾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的實施、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2.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一是體現依法行政,規范監督管理者的行為,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行使法定職權;二是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置於法律法規之外,包括監督管理者的行為都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既不能越權,也不能不作為。

⑨ 大型特種設備必須實行什麼制不得隨意更換操作人員。

你好,是這樣的:
大中型特種設備實行機長負責制,其它小型特種設備實行專人負責。
人機固定,操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或調整。

⑩ 特種設備作業和特種作業 有什麼區別

兩者不矛盾,特來種作業人員、特種源設備操作人員是從不同法規體系做的要求,前者是《安全生產法》第23條第二款要求,後者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現上升為《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安全生產法》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的上位法,效力更大,後者屬於行政法規,屬於下位法。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0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辦證歸安全監管局系統。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就像你說的八大類設備對應的各類人員,只不過每類細分小類,如鍋爐有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工種。辦證均歸質監局系統。
作為具體某人工種在兩個法規下可能重疊,但不矛盾。如我單位電工有《電工安全證》(我單位能安辦管理頒發)、《電工安全作業證》(按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求頒發)、《電工進網作業證(高、低壓)》(電力行業要求頒發)等,根據從業人員崗位頒發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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