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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产品生产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16 00:47:01

⑴ 仪器设备上的规格型号和规格有什么区别

规格:对产品和使用原料所规定的型式和标准
规格型号:指仪表设备等的性能、规格、大小
从两者定义不难看出,规格是一个标准定义,规格型号是针对设备按照标准具体定义。两者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同一种意思。

⑵ 如何让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指遵循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等原则,实现农业生产的指标化、规范化、科学化,达到高效、低耗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业应对农产品国际化市场化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开展可以遵循如下六个步骤:
一是策划。策划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的现状与发展目标,确立合作社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目标要建立在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市场调查主要包括合作社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竞争对手情况,社会经济环境等。信息收集主要是一些相关国家、行业、地方国家标准(包括农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卫生、农业投入品限量标准、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等)。
二是标准制定与修订。根据策划的结果,制定合作社的农业标准。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要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衔接配套;要从标准体系设计的角度开展标准制定活动;合作社标准应根据技术、市场变化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变化及时修订。
三是充分准备。在实施标准化工作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一是思想准备,使参与方了解事实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运用标准、执行和维护标准;二是组织准备,为加强对实施标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量大小,应组成由主要领导牵头、农技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标准的贯彻和实施。三是技术准备,包括制作宣传、培训材料,培训参与方;制定相关岗位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对关键技术的攻关;必要时,开展实施的试点工作。四是物资准备,包括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
四是开展试点。农业标准在全面实施前,可根据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贯彻标准试点。在试点时可采取“双轨制”,即贯彻合作社与未贯彻合作社相互比较,积累数据,取得经验,为全面贯彻标准创造条件。
五是全面实施。在试点成功后,可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实施过程要特别强调在生产各环节均应做到,有标可依,严格执行标准,在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执行标准的观念。
六是总结改进。通过对标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另外,还要对标准实施管理体系进行总结,提出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

⑶ 教学设备产品标准中如何确定产品的技术要求

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依据标准能够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当前,教学仪器产品标准中存在较多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产品标准化入手,根据制订标准的三大原则,进一步明确产品的技术要求,为提升产品质量服务。制订标准的三大原则

⑷ 设备统一分类及编号的国家标准

一、目的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各项统计的需要,全面反映我国产品、服务的生产实物量和业务量,为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整经济政策提供依据,特编制《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简称:《产品分类目录》)。
二、产品范围
《产品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共分上中下三册:
上册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食品、饮料、烟草、
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木材加
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家具、纸及纸制品、
印刷品、记录媒介的复制品、文教体育用品;
中册包括:石油制品、焦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医药、化学
纤维、橡胶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
压延产品、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
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
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废旧材料
回收加工品、电力、燃气及水;
下册包括:建筑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
三、对应的有关标准
《产品分类目录》的编制主要对应、参考了以下标准分类:
1.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2. 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产品总分类》(CPC,1.0版);
3. 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简称HS,2005年版)。
四、分类原则
按产品用途分类是《产品分类目录》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标准的衔接。
五、代码的编制方法
《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代码最多有10位,共分为五层,每层两位代码。
第一层:2位代码,原则上为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代码(建筑产品、公共管理除外);
第二层:4位代码,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衔接,这层代码尽可能地与行业分类小类的4位代码相一致,或按行业中类代码编制。
第三层~第五层,原则上每层为01~99的两位顺序代码,最后的其他产品一般用“99”表示。
六、对应代码
在《产品分类目录》的上、中两册中,每个产品条目的后面共对应了三列代码: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的4位代码以外,CPC表示联合国《产品总分类》(1.0版本)的相应产品代码,HS表示《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产品代码。
在下册中,每个产品条目的后面对应了两列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4位代码,CPC表示联合国《产品总分类》(1.0版本)的相应产品代码。
七、产品的计量单位
在《产品分类目录》的上、中两册中,均对每一种产品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一般以最小单位为基准,以适应超级汇总基层填报的需要。
对《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了复合计量单位的产品,如无特殊要求,均按第一计量单位填报。
八、《产品分类目录》的使用
《产品分类目录》共编制产品及服务类别34000多个条目,日常统计及各项普查,均要求从该《产品分类目录》中选择,并要求统一执行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代码及其计量单位。其余产品可作为准确划定企业或单位的活动性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归类的依据,为《产品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联库建设,建立统计标准体系提供基础条件。
考虑与历史资料的对比,对需要汇总的总量产品,目录中规定了代码区间。如:
1520 酒 1521—1529 千升
如果需要 “酒”的总量数据,将目录中“1521—1529”的有关统计数据加工汇总即可。

目 录

1. 农、林、牧、渔业产品1
2. 矿产品29
3. 农副食品加工产品及食品45
4. 饮料、酒及酒精78
5. 烟草制品85
6. 纺织品86
7. 服装、鞋、帽112
8.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130
9. 木材及木、竹、藤、棕、草制品134
10. 家具141
11. 纸及纸制品146
12. 印刷品、记录媒介的复制品152
13. 文教体育用品156
14. 石油制品、焦炭及核燃料加工169
1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172
16. 医药260
17. 化学纤维321
18. 橡胶制品324
19. 塑料制品331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339
2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378
2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407
23. 金属制品430
24. 通用设备457
25. 专用设备508
26. 交通运输设备615
27. 电气机械及器材642
2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671
29.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700
3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产品737
31.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品747
32. 电力、燃气及水750

⑸ 谁有体外诊断试剂及检验仪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共享一下,谢谢!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精神转告各有关单位。
二、凡在我省申请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批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一经营药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经营企业(批发),按省局《关于印发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338号 以下简称:省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要求办理;
(二)单一经营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经营企业(批发),按各市局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办理;
(三)同时经营药准字号和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企业(批发),分别按省局或市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办理,现场检查由省、市共同实施。
三、已获《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企业,申请增加药准字号或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应分别按省局或市局相关申报工作程序办理。
四、已取得经营药准字号或械准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下发的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许可证核发的权限,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相应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本企业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无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发生过《药品管理法》第76条以及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四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及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能有效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名为执业药师;1名为主管检验师,并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及销售等人员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建立销售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必须保持一致,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及仓库不得设在部队营房、居民住宅区等其他不适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储存的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及库区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源;体外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四条仓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小于30立方米。
第十五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须配有轻型货架不少于80米;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六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至少有一辆车载冷藏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实时监测温度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具有符合要求的产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设施和环境。
第十八条 应设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产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符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对企业产品进销存、仓库温湿度监测、销售人员管理等远程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并有措施保证实施,其内容包括:质量受权人及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等。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审核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办人取得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3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仅限体外诊断试剂。如经营其他药品或医疗器械,按无证经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涉及的相关要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⑹ 产品质检标准是什么

产品质检标准 产品为加强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废品的发生,完善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特制定产品过程控制方法:
一、首检
1、检验员必须全面了解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操作规程的一切技术规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换加工零件型号、设备工装修换、图纸和艺更改)必须送检,对首件没有交检而造成废品的操作者必须负一切责任。
3、检验员必须根据图纸工艺对送检的首件进行首检,并对首件结果负责,如检验员没有做好首检而造成的批量废品,由检验员主要责任,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废品赔偿。
4、车间主管必须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认真作好自检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没有做好自检而产生的废品,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
二、联检
1、上道工序的检验员必须重视下道工序对产品的反映意见,下道工序的检验员有责任把质量信息回馈给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上道不合格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与检验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层层有把关的良好体系。
三、巡检
1.检验员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巡回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责成其找出原因。待解决问题后才能继续生产。
2.检验员必须对巡回抽检认真负责,对重要零部件及关键工序必须核定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以及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1件并填写《原始记录表》。
3.在巡检过程中,检验员有责任对工装夹具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强行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四、终检
1.生产工人对完工的产品必须交给检验员检验,未受检的产品不得流转或入库,如发现有不经检验而私自流转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员对完工的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协件,外购件)应根据图纸,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全检或抽样检查,如发现有错检或漏检,要追究检验员责任。
3.检验员必须自觉配合车间生产,对完工的产品根据趁件的生产需要分轻、重、缓、急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重要零件及关键工序发现不合格要全检。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难而影响生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对于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产品,检验员有权要求生产工人及时返工,并通知班组织或车间,返工后重新检验,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记录,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检验合格也按次品处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绝返修的,按废品处理。并由车间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超差但不影响使用的工件,由检验员会同车间报告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或有关技术员)决定处理意见,回用品按次品处理,(次品不计发工资,造成废品的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
5.检验员必须对受检的次品、返修品和废品必须隔离放置,车间或有关部门必须配合作好此项工作,如发现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检验员必须对检验完毕的工件开具工单,并如实填写合格产品、次品、废品数量。
五、总装检验
1、装配工在装机前应首先对零件做出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复查,对关键件,关键尺寸,大件等检验员应重点复检,以保证整机质量。
2.在装机过程中,检验员应参照组装检验记录表中相关检测资料,做好实测记录,确认合格后,办理合格证。
六、产品标志说明
1、为了实现可追溯性,生产中采用产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艺流程卡的基础上修订),表明原材料/产品/工序/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标志和记录,由生产车间主管记录,当首道工序合格时进行转序,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当不合格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并终止该流程卡,事后追究。
2、检验状态标识,采用标牌*产品转序卡)分三种如下:
合格绿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废品)红色
待检黄色
七、外协/外协物资的验收
1、查验收据:检验所需要的技术依据合同或协议书,由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其中包括企业标准,检验规范,技术条件,技术图样等。
2、质检部是进货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对进货检验,应友好与供应商/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
3、物资到货后,接到通知登记做好记录,按产品类别进行检验。
4、对属于检查验证产品,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供方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质量保证书/名称/图号/出厂日期/检验员印章等。
b、根据供方提供的质保书,发货单据,定货合同与材料进行核对,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称/规格/材料成分/交货状态和特征等是否与标准相符。
c、对产品实物外观的检查,包括对磕碰/锈虫/划伤等的检查。
5、对属于检查验收类产品按以下的方法检查:
a、第一类产品:数量1-100件抽检50%
101-500件抽检40%
500-1000件抽检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执行;
b、第二类产品:数量1-500件抽样不少于10%
500-1000件抽样不少于8%
1001-2000件抽样不少于5%
2000件以上按3%,放宽一次检查方案执行。
c、对于产品质量稳定的供货方按第二类检查方案执行;
d、对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新开发的供货方按第一类检查方案执行;
6、经检验或严整合格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7、经检验或严正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8、供方发生以下变化时,本公司采购链部门必须向质检链部门发出通知,质检部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和考核;
a、产品由一个供方转为另一个供方;
b、零件由供方进行修改设计,导致尺寸、材料变化;
c、供方的工艺、设备、模具具有较大的变化;
d、产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时;
e、产品停止供货6个月;
9、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置:
a、当检验员在抽样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由主管技术员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b、采购部对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回;
c、对出不合格产品的供方,送货时要加倍检查,甚至100%检;
10、凡经检验的外协、外购产品均作好检验工作状态标识并记录。
八、计量器具管理和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是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质检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测量仪器。
2、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按工艺要求配备。
3、对计量器进行周期检定,对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发放由车间,经副总,总工批准,质检部签字后取用,并做好记录收回旧量具。
5、量具修理后,专用检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进行检定,达到规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应有固定位置,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会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许把量具与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损伤。
8、非计量检修人员,严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装量具,发现问题即使送质检部进行鉴定并安排检测。
9、量具是用于测量的工具,不允许当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毕,要及时擦干净,放入量具包装盒内,对于封存量具,各方面有涂上一层防锈油。
九、生产工人等一切有关人员有权对检验员有权对检验员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

⑺ 教学仪器设备一规范三标准是什么

教育部编制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简称“部颁一规范三标准”。

⑻ 医疗器械生产车间温度和湿度是多少这个数据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一般医疗器械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没有特别要求,一些特殊产品,如一次性医疗器械、精专密仪器设备,会属有对环境洁净度有要求,即产品某些环节需要在无尘的洁净车间中进行,各级洁净车间的具体要求有国家标准,但其中温度、湿度没有固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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