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机电生产 > 生产地下天然气管材生产设备

生产地下天然气管材生产设备

发布时间:2021-02-27 13:18:55

㈠ 天然气管网管材制造时需委托设备监理驻厂监造吗

不需要,网管厂,要有资质就可以

㈡ 全国知名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制造商有哪几家

巨龙钢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是由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75%)和伊藤忠丸红铁钢株式会社(25%)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740万元、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厂房面积6.25万平方米。公司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输送用高标准大口径直缝埋弧焊钢管、热煨弯管及管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防腐于一体的大型油气输送装备制造企业。——我国第一条高标准大口径油气输送直缝埋弧焊管生产线(2002年投产);

——我国第一根油气输送大口径直缝埋弧焊管(西气东输X70 ϕ1016x17.5mm)。

——我国第一根X70、X80、X90、X100、X120钢级直缝埋弧焊管、海底管线用焊管、抗酸焊管、大应变焊管、低温焊管及相应的热煨弯管新产品。

——我国油气输送焊管业绩最多、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参与了自西气东输以来我国几乎所有油气战略通道建设,累计提供直缝埋弧焊管、热煨弯管及管件335.5万吨,市场占有国内第一。

——全球X80直缝埋弧焊管供货业绩最多的企业,累计提供X80直缝埋弧焊管106.8万吨。

——我国油气输送产品种类最齐全:国内唯一同时具备直缝埋弧焊管、热煨弯管及管件、钢管内外防腐等全产业链产品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

——国内唯一与国际领先同行(日本JFE)建立持久合作关系、定期技术交流、对标的企业。

——国内唯一的国家级直缝埋弧焊管、热煨弯管及管件研发制造平台(工程技术中心)。

公司产品曾荣获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公司多次被评为质量信用AAAA等级企业、质量诚信AAAAA等级品牌企业,中俄管道优秀供货商、中海油管道优秀供货商、西气东输管道一线二线三线工程优胜供货商等荣誉称号。

㈢ 国家能源对管道天然气设备有没有试运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管道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应当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不用开挖,市场上有没有先进的设备能检测出PE燃气管道

PE燃气管道由于抗污染性强、耐腐蚀 重量轻 韧度高易于埋设和维修,开始慢慢取代金属管线成为燃气管道行业的主流产品。由于PE管道不导电不导磁,常用的金属管线器材无法对其探测。PE管道一直是技术的难点!目前常规采用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人体磁场感应法:市场的产品叫寻龙棒,类似摸金校尉中的方法,属于玄学,准确度不高,对使用者经验依赖性高,历史沉淀的产物。
第二种是音频接收法:这个方向多半是一些听漏仪,这种局限性比较大,对听漏人员的经验要求更高,主观性强,对人体有一定伤害。时间长了会造成听力下降!
第三种是我们河南省畅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推出的多频数字信号振动数字量化分析系统。准确定位,无需开挖 无需停气,仅需气体振动器与燃气管道放散阀即可,声波在管道燃气中向前方传播,并带动燃气管道产生相同频率振动,进而带动周围土壤等介质振动。我们将拾音系统放置于地表,会接收到相同频率但强度不同的振动信号,经量化分析后,所接收信号将以柱状图形式显示于控制手簿。因信号强度的差异性,柱状图会以不同数值体现,指导探测人员找寻管道位置。方便携带,易于操作,准确率高!! 如果有PE燃气管道找不到的情况,可以打开我们河南省畅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官网查看,我们可以提供免费上门检测。PE燃气管道检测这个方向我们是专业的!!!

㈤ 埋在地下的塑料天然气管道用的是什么材料

埋在地下的塑料天然气管道:聚乙烯管材,是以高密度或中密度聚乙烯为原料生产的,简称PE管道。

㈥ 天燃气地下管道和地上管道到底属于客户还是属于燃气公司新装用户需要地下管网占用费吗

燃气来管道的产权划分正自常是以燃气表来划,表前也就是户外的管道是属于燃气公司的,表后才是属于业主的。
象你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这完全是无理要求。地下燃气管道是属于公用事业设施,如果对方是在不好沟通的话建议你通过当地公用事业管理局协调这个事情。

㈦ 燃气管材生产批号是什么意思

生产燃气管时,每生产一批都需要制定一个唯一的号码,管材上要印有这内个号码,并且这个号码要贯穿容于整个生产过程的记录中。
对于聚乙烯燃气管材来讲,同一生产设备、同一工艺、同一原材料批号连续生产的不超过200吨的为一个批次,若生产10天尚不足200吨的则以10天为一个批次。至于燃气管批号的编制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规定,一般都以生产日期和顺序号来表示。

㈧ 青宁线天然气管道地下施工经过我租种蔬菜大棚该怎么办

他们的天然气管道施工在你的租的也好,你的蔬菜大棚里也好,那么他们要对你的大棚进行赔偿和补偿的,并且是要经过你的同意协商价格。以后才可以进行施工的

阅读全文

与生产地下天然气管材生产设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黑龙江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浏览:210
机械化养护中心 浏览:838
上海特种设备管理 浏览:48
机械师改枪 浏览:181
机械化剪纸 浏览:757
美燃环保设备 浏览:809
济南北斗星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838
自动喷涂机械手 浏览:457
中小型农业机械加工项目建议书 浏览:251
不锈钢加工设备市转让 浏览:441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浏览:110
扳手机械原理 浏览:61
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浏览:61
广毅机电设备 浏览:805
重庆三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494
华技达自动化设备 浏览:631
东莞石碣自动化设备厂 浏览:131
机械制图陈列柜 浏览:246
郑州奥鑫游乐设备公司 浏览:733
美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浏览: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