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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制造与设备的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0 23:15:43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职业环境是什么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职业环境主要有:

1、汽车、工程车相关方面的单位或企业。内

2、自动化非标容设备相关方面的单位或单位。

❷ 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学什么

电子制造技术就是装备制造行业,可从事的工作比较多,也可以多了解汽修,高铁,焊工这些专业

❸ 电子设备制造会有些什么污染

重金属污染、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从污染物相态来说主要是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污染

❹ 电子产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电子产业是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1995年到2003 年, 电子产业总产值由 亿元增加到24058 亿元, 增长874%, 年均增长32.9%; 电子产业增加值由449 亿元增加到3545 亿元, 增长690%, 年均增长29.4%, 均远远高于同期制造业的平均增长速度。电子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 初步确立了我国作为世界电子产品生产大国的地位。1998 年中国大陆电子产品总产值占世界电子产品
总产值的4.52%, 超过作为世界重要电子产品生产基地的韩国(3.96%) 和台湾(2.86%), 仅次于美国(30.40%) 和日本(19.58%)。①电子产业的快速增长是与该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密切相关的,电子产业是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制造业领域。本文将就电子产业外国直接投资的现状、趋势、特点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一、电子产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现状
1.电子产业FDI 在制造业中的地位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是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制造业领域, 该产业三资企业资产合计为7645.07亿元, 占我国全部三资企业资产总额的19.47%,资产超过排名第二位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两
倍; 同时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也是外资资产比重最高的行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三资企业资产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的63.25%, 远远高于23.26%的全国制造业平均水平。
电子产业之所以成为外商投资额最多、增长
速度最快的制造业领域, 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中国市场的迅速增长及巨大的市场潜能。以
通信行业为例, 仅2004 年一年, 中国新增局用电
话交换机容量就达到7019.6 万门, 新增移动电话
交换机容量达到6048.9 万户。中国市场已经成为
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巨大的
市场吸引跨国公司展开激烈的争夺。二是中国国
内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按现行汇率计算, 中国国
有制造业职工的周工资只有22.35 美元, 分别相
当于泰国的38.33%, 马来西亚的28.7%, 韩国的
9.2%, 台湾省的6.8%, 香港特区的5.1%, 美、
日、德的4%左右(吕政, 2003)。为降低制造成
本, 外资将电子产业中的低端产品或技术含量不
高的生产环节向中国转移, 以利用中国在劳动密
集型产品上的比较优势。比如, 随着台湾制造业
成本的提高, 台湾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纷纷向中
国内地转移, 中国台湾电子信息硬件制造产值在
海外已达50.1%, 其中中国内地产值高达31.1%
(胡静林, 2003)。
2.电子产业吸引外资的平均规模
1996 年以来, 各行业总计的外商对华直接投
资平均协议金额和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协议
金额变化幅度不大, 均稳定在200 多万美元。但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协议金
额总体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从1996 年的
258.3 万美元增加到2003 年的742.7 万美元, 其
中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协议金额最高的2000 年达到
742.7 万美元。
电子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增大的重要原
因一是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增多, 目前位居世界500 强的电子电气类跨国公司已全部来华投资。
二是跨国公司投资金额增大, 例如诺基亚在2000
年5 月主要投资并倡导了一项总投资达100 亿元
人民币的北京星网(国际) 工业园项目。2000 年
电子行业外商协议投资金额大幅度增长可能与当
年上述大型外商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很大关系。但
是也应该看到, 虽然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外商
直接投资平均协议金额较高,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仍有较大差距。根据《1994 年世界投资报告》,
设置在发达国家分支机构的平均FDI 规模为1730
万美元, 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资, 平均每个企业
的外资规模约为430 万美元。与世界水平比较,
中国外资平均项目规模仍然明显偏小。
3.外资投资企业类型的变化
1997 年以来, 电子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量
变化不大, 但外资企业数量却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的势头, 规模以上外资企业数从1997 年的330 个
增加到2001 年的479, 增加45.2%。在外资企业
中,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数从1997 年的423 个减少
到2001 年的386 个, 下降8.7%; 而外商投资企
业数从1997 年的330 个增加到2001 年的479,
增加速度较快, 增幅达到45.2%, 外商投资企业
的比重超过港澳台投资企业而成为电子行业外资
的主体。从登记注册类型来看, 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变化
不大, 外商独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从1997 年的
60 个增加到2001 年的207 个, 增幅高达245%,
外资在电子行业的投资有倾向于采取独资企业形
式的趋势。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变化的原因在于: 在改革
开放之初, 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还很生疏, 通过
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与合适的中方伙伴结成合营载体, 既有利于与各级政府沟通并顺利进入中国市
场, 又有助于规避各种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
加之当时的法规不允许外商建立全资销售子公司,
中方合营者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便成为外商选择
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因素。随
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化, 中国各级政府的办事效
率和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外资政策放松, 外商
投资企业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原先因其具有
明显的互补性而成为中方可以利用的那些资源逐
渐减少并弱化。近年来大量进入中国的国际著名
跨国公司, 往往拥有人才、技术、产品、品牌到
规模、融资、管理等多种有形和无形的所有权优
势, 为了实现垄断核心技术和获取高额市场回报
的双重目标, 并实施全球化的经营控制战略, 通
常更愿意选择以独资方式进行战略性的集中投资
(朱仲羽等, 2002)。
4.外商投资方式的变化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并购一直是外商直
接投资的主要推动力。在1990 年, 全球外商直接
投资金额为2020 亿美元, 其中并购金额为1510
亿美元, 占75%, 到2003 年, 外商直接投资达1.3
万亿美元, 其中, 跨国并购金额为1.1 万亿美元,
占85%左右。但我国利用外资长期以绿地投资为
主, 与全球跨国公司投资存在严重错位, 其产生
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法规和政策上的限制。但近几
年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有增
加的趋势, 发生在电子信息产业外资并购案主要
有: 爱默生电气斥资7.5 亿美元购买华为的电气
业务部门, 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获得上海
贝尔的控制权, 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晶合
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外资并购投资的增
加主要在于政策的放开, 2001 年11 月14 日, 中
国证监会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涉
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规定》, 允许外商非投资性
公司, 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
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 实现买壳上市;
2001 年2 月14 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特别规定》, 外资企业可能获准收购国内500
强企业, 包括国内A 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
国有股和法人股。另一方面, 由于创建合资企业
从考察谈判到开业一般要1.5- 2 年时间, 要达到
一定规模又需3- 5 年时间, 而并购只要3- 5 个月
就可以迅速形成生产规模, 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市
场份额。所以对跨国企业而言, 采用并购投资方
式, 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进入中国市场, 减少市场竞
争, 并可以达到强强联合的目的(李晓华等, 2005)。
5.外资投向的地区集聚
从总体上看, 电子产业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
天津、广东、上海、福建、北京、江苏和山东等
七省市电子产业的企业数量占全部电子产业企业
数量的52.69%, 资产占全部电子信息行业资产的
65.20%。电子行业在省内也呈现出地区集聚的特
点, 例如, 广东东莞、江苏苏州已形成电子产业
集群和世界电子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 广东的深
圳、东莞、惠州、广州四市电子产业总产值占全
省的83.67%。外资在电子产业的分布也呈现出地
区集聚的特征, 以所有者权益衡量, 投向上述七
省市电子产业的外资占电子产业全部外资的比重
达到86.68%。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投向电子信息产
业的外资均呈现地域集中的特征, 电子信息产业
的地区集中度与外资的地区集中度表现出很强的
相关性。
电子产业以及该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地
区聚集的成因有以下几方面: (1) 外国及港澳台
公司在某个地区投资后, 如果收益高, 该公司会
继续进行后续投资, 包括对原有子公司的追加投
资和设立新的配套公司; (2) 当某个大型跨国公
司在某地投资后, 其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和各
类专业服务公司以及竞争对手也会随之进入; (3)
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聚集能够促使该地区的企业
产生集聚效应, 集聚效应推动外资投向的进一步
集中。美国学者Head 进行的一项对外国投资影响
的研究发现, 在对外商有吸引力的地区, 地区聚
集存量每增加10%, 该地区被潜在投资者选中的
可能性就增加5- 7% ( Head, 1995)。
二、外国直接投资对电子产业发展的影响
1.外资对电子行业增长速度的影响
产业的增长速度与外商直接投资表现出比较
明显的相关性, 外资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较高的行
业, 增长速度相对较快(江小涓, 2002)。电子产
业的快速发展是与外国直接投资密不可分的。从
图1 可以看到, 在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 三资企
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总体上快于整个电子信息产
业制造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 三资企业工业总产
值占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 年
的37.49%增长到2003 年的69.68%, 三资企业的
快速发展对信息产业制造业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非
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利用外资对电子行业出口的影响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我国外贸出口一直保
持快速增长的势头, 外贸出口总额从1995 年的
1487.7 亿美元增长到2003 年的4382.3 亿美元,
与此同时, 电子产品的增速更为迅猛, 电子产品出口总额从1995 年的165.32 亿元增加到2003 年
的1420.9 亿元, 电子产品出口占外贸出口的比重
从1995 年的11.11%增加到2001 年的32.42%, 增
幅远远高于外贸出口额的增幅。联合国跨国公司
与投资司的研究发现, FDI 与出口存在显著的正
相关性, 人均FDI 每增加1%, 发展中国家高技术
产品出口就会增加0.78%, 中技术产品出口增加
0.39%, 低技术产品出口增加0.31% (UNCTAD,
1999)。电子产业出口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
由外商直接投资推动的。电子产业中三资企业出
口额占电子产业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4 年的57.
35%增加到2003 年的83.72%, 年均增长36.8%,
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从1994 年的20.84%
增加到2003 年的59.43 %, 年均增长47.37 %,
均高于电子行业合计出口额31.17 %的平均增
长率。
3.电子行业出口竞争力的变化
我们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来衡量电
子产业竞争力的变化。一般而言, RCA<1, 则表
明该国在该产业或产品上处于比较劣势; 若RCA>
1, 则表明该国在该产业或产品上处于比较优势,
RCA 越大则比较优势越大。RCA 指数大于2.5 表
示具有极强的出口竞争力; RCA 指数介于1.25 和
2.25 之间表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介于0.8 和
1.25 之间表示具有中等竞争力; 小于0.8 表示竞
争力较弱。由于数据收集上的困难, 本文采用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中办公设备及电子
产品(Office machines and telecom equipment) 的数
据来近似地替代电子工业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RCA。分析表明, 中国办公设备及电子产品的
RCA 值持续增加, 从1990 年的0.58 提高到2003
年的2.11, 从竞争力较弱发展到具有比较强的竞争
力, 办公设备及电子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也从
1990 年的1.05%增加到2002 年的12.64%

❺ 如何改善电子制造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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