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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办牌证去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21-04-23 12:32:42

㈠ 各个省成立的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到底是个什么单位又是发改委又是工信部的,在哪个官网上也没找到啊,有

以陕西省的为例:
陕西省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为省直属工程机械管理机构,业内务上受工信部、发改委、容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指导。

参考:
陕西省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2012】27号《质量发展纲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简函【2012】648号建立工程机械质量安全数据普查登记及行业数据库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2013】36号文件精神,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普查登记管理中心下发中普管【2013】29号文件,在陕成立的直属省级工程机械普查登记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陕西省范围内的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数据普查登记、号牌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考评登记、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工程机械维修单位资质认定、工程机械融资保险服务、以及协助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等。

㈡ 办装载机操作证去哪个部门办

甘肃省灵台县农机局办装载机操作证多少钱办一个证,在培训吗?

㈢ 办工程机械操作证应当去哪里

安监局现在委托安协办理了,现在整个工程机械行业在自律规整,办证的太多了,西安这边在天台八路,指定的唯一机构,你可以去看一下,其他的地方目前不清楚

㈣ 挖掘机操作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挖掘机操作证在安监局办理。

2012年起,工程建设机械已经不再列为特种设备目录(塔吊、施工升降机、行车等少数机种除外)。挖掘机、装载机等大部分机种的建设机械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不涉及特种作业。

因此也不再是特种作业证书。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制造领域的监管职能,不再办理施工现场环节的工程建设机械类操作证书。

(4)工程机械办牌证去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证书种类:

对于通用的工程建设机械,一般只需要培训合格证书、施工作业操作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即可。对于属于特种目录的机种,学员还须考取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具体如下:

1、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

学员通过专业培训后具备岗位能力的重要证明,是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中证明自身接受过系统培训具备基本岗位能力的重要辅证;同时证明自己接受了专业培训并具备了基本岗位能力,符合建设机械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施工规程对操作者的基本入职要求。

2、属于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岗位机种,学员应在获取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后,自觉接受政府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技能等级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当于职称证,是由人事劳动部门发放的一种水平证书;相关土方机械操作类专业的等级证书可由学员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获得。

㈤ 门牌证如何办理在什么部门办理费用如何

办理门牌及门牌证需携身份证、购房协议书及票据、建房证等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到区划地名办办理。具体要求如下: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办理门牌及门牌证的,应提供建筑物的设计分布图以及各居住户的姓名;第二,房屋属公房的,应当由产权单位出具居住证明;第三,产权单位已破产的,证明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第四,办理门牌证变更手续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办理门牌收费标准:
单门独院的普通门牌每户10元,楼房住户(包括楼幢牌、单元牌、户室牌)按每户15元收取。需要制作铜牌的包括安装费用在内共120元,补领们牌证的按每户5元收取工本费。

㈥ 新起重机械要去哪个部门登记办产权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㈦ 塔吊证去哪个单位办理是建委还是劳动局

塔吊证去建委办理。

根据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工程机械办牌证去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塔吊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办理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一般来讲,该证件在发证所在地的建委下属的有关部门有登记的,看到证件后,可以到地方建委网站去查询。

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塔吊资格证,故对于流动的塔吊司机、塔吊施工、塔吊技术人员来讲,往往需要在各施工地点重新办理。

塔吊学习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塔式起重机概述、技术条件安全操作、主要零部件机维修保养和常见故障、常见事故与案例分析;实践训练——吊车操作基本动作、吊钩上下移动、左右旋转、吊载实物操作、指挥手势判断及操作。

㈧ 私人可以开办工程机械管理上牌吗

不可以。复

《中华人民共和制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8)工程机械办牌证去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工程机械登记机构负责记录工程机械驾驶人、所有人的工程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驾驶人安全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安全信用档案,推进工程机械行业安全信用管理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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