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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期满后搬机器设备

发布时间:2021-02-23 18:07:17

1. 租赁厂房后拆迁机器设备如何赔偿

租赁厂房被拆迁,导致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内:
一、拆迁日至合同终止容日期间,装修等的折旧;
二、拆迁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日常经营所获利润,应当是纯利润;
三、机器设备移动搬迁至新址所花费的费用。

仅供参考。

2. 我们租赁的厂房要拆迁,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们工厂的机器设备都比较大

按照现在设备搬迁的主流观念来讲,主要是看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是否因为搬迁而减损,一般情况下如果减损到了50%以上,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该机器设备是不可移动的附属物。也就是说如果机器设备因为搬迁产生一定的减损,但是减损度很低,完全可以用货币进行补偿,那么它就属于搬迁过程中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反之,则是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

其次,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分别怎么补偿。把机器设备进行区分之后,根据它不同的性质又不一样的补偿标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其实就是搬迁费的补偿,因为对于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就是把该机器设备装卸到车上从A地运到B地,再进行调试安装,这不就是搬迁费的计算吗?有的地方说搬迁费要一次性划定,我们认为这是不合规定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搬迁费来确定补偿才是正确合理的做法。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其实就是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不可移动机器设备的搬迁跟厂房是一个道理,就是按照重置成新的标准,如果这个设备现在再进行买卖交易,买进来以后折算成折损率,比如该机器设备折损率是七成,那么10000块钱机器设备就按照70%,补偿价就是7000块钱,这就是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3. 租赁合同期满后再续约时是否有优先权

合同法只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没有规定优先承租权,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原租赁人没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也是学届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以下内容为摘选: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郭玉昌与被告湖北省郧县东顺汽车零部件厂(以下简称东顺厂)于2001年2月27日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顺厂将其机加车间、备料车间、仓库各一个及相关机器设备,以年租金4万元,租赁给原告用于汽车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届满。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个月,被告方以会议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承租,要参与下一轮租赁竞争。此后,原告曾3次向被告东顺厂负责人表示愿意继续承租。因租金价格、租赁期限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续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后第二天,东顺厂对外公开张贴“关于机加、备料车间及厂房设备招租事宜”,内容是,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6万元,招租期为7天,需承租的以此条件为基础与东顺厂负责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向;2003年3月9日,被告东顺厂与另一被告王敏订立租赁上述租赁物的合同,租赁期跟为4年,每年租金为55000元。被告东顺厂方职工代表及被告王敏持新租赁合同以原告郭玉昌无权继续使用租赁物为由,于当天将原告租赁车间、仓库锁撬坏,另外换锁。原告郭玉昌诉至郧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东顺厂与王敏所签租赁合同无效,保护其对东顺厂车间,仓库、设备在同等承租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不受侵害。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提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应受到司法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优先承租权无法律根据,保护了其优先承租权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与限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自主选择承租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市场交易习惯,租期届满,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利。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现实情况进行考虑,既然是继续出租,承租人又以同等条件承租,对出租人利益并无损害,也不发生承租人搬迁设备、材料、更换厂址等情况,对保持租赁物原状和充分发挥租赁物经济效益是有益的。所以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是合理的,也符合立法原旨。郧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召集原告郭玉昌、被告东顺厂、被告王敏调解,达成解除王敏与东顺厂于2003年3月9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郭玉昌、王敏重新参加租赁竞标的协议。最后,王敏以年租金9万元,租期5年取得承租权,郭玉昌自觉退还租赁房屋及设备,另寻一处租赁经营。郭玉昌、王敏各得其所,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东顺厂也因此每年多收3.5万元租金。

探讨分析

1.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优先承租权是指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出租人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剥夺承租人的优先权而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优先承租权的法学理论根据。的确,优先承租权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很多法学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依据法学原理、立法精神,所作的合同法条文释义著作中,大多在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学理解释后提出了优先承租权这一概念,有的还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阐释。从本案的成功处理也可看出,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众能够认同接受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物权化。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从房屋承租人因合同关系的往往不稳定而处于弱者的位置考虑,从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护。因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会造成暂时的生产、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该规定也说明了这一问题。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使租赁权与所有权重合,那么出租人在租期届满继续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是应有之意,也就是说优先租的权利是从优先买的权利中推理衍生而来,优先买的权利应当包含优先租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则优先承租权因其包含在优先购买权之内,也是一种法定请求权,其存在及行使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并实际履行完毕。如果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自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说。

(2)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张继续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条件提出承租,按物权优于债权原理,承租人的优先权应受限制。因为房屋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只限于租赁物为房屋或者类似于房屋的不动产。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租赁的房屋。

(4)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主要条件相对平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利益平衡的表现。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价值,既保护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出租人东顺厂表达了到期后继续竞标招租的意愿,承租人郭玉昌也3次表示愿继续承租。合同到期后,东顺厂张贴了招租公告,公布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6万元,招租期限为7天,到期无人应租。在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前,郭玉昌与东顺厂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东顺厂的招租公告因其内容具体确定,应视为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无人承诺应租,导致该要约失效。东顺厂在与王敏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把租金价格降为年5.5万元,租期改为4年,实为变更了要约的内容。东顺厂应当在与王敏订立合同之前,将附有承诺期限的新的租赁条件以要约形式通知郭玉昌,郭玉昌若逾期不予承诺,东顺厂再与王敏订立租赁合同方为有效。因为这样就保护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当然,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应当允许出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发出新的招租要约,预先订立新一轮租赁合同。只要注意保护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即可。(摘自《中国人大》) ”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承租权没有直接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支持,因此法院有可能不保护

4. 我在别人公司租赁办工厂,由于征地被拆迁,我投入五十万的化工设备锅炉等都要搬牵,合同已到期,请问有何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安装、搬迁以及安置补偿费、机器设备调试费、包装回、运输、解答聘员工补偿费、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等费用都应补偿,可按评估公司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补偿。可参考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但考虑到你的合同到期续租是否确定是能预计到,补偿标准会降低,先协商补偿方案,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维权,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

5. 货场租赁合同到期未搬迁货物处置权归谁

1、合同抄期结束后未签袭合同的情况下仓库内的货物设备处置权归谁?
归设备所有人。如果是你的话,那么房东是无权处置的。这与合同是否到期没关系。
2、合同期结束后货物设备是否有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由谁承担?
仍然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谁承担要看责任认定,如果是房东造成那么房东承担,如果自己原因那么自己承担。

3、合同期结束后如果业主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倒卖我的货物设备是否会违法?
强行倒卖?那属于侵权行为,严重的话构成侵犯他人财产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6. 租房合同未到期,租金拖欠一年多了,现在又不租了,租金不付,还要搬走设备,请问怎么办

对方租赁房屋拖欠租金的,作为房主可以依法留置其设备,然后起诉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但是设备不能直接卖掉,需要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处理

7. 机器设备出租合同该怎么写! 是出租给个人,要押金,租用满7个月可以赠送。跪求。。。 满意的几十倍追分

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最好请律师代书。

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我的租赁厂房合同到期了,目前是遇到了拆迁,请问我有权利得到拆迁补偿和房屋建设赔偿金吗

直接租赁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承租户本身没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排除在外,其他的补偿都应该属于承租户。之前我也在《法律大讲堂》上说过厂房拆迁有六个补偿项目,除非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约定遇到拆迁承租双方对补偿有所分割。比如只租赁了土地,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搬迁费、机器设备等相应的补偿。如果租赁的是厂房,所以土地和厂房的补偿都不属于承租户,只要其他的补偿只要不放弃都应该属于承租户。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
如何确定实际经营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实际经营者就是正常纳税,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的人。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房东的出租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一旦双方到法庭上打分割之诉的时候,就会给房东批出30%-50%。有些地方是认可房东的租房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房屋租赁的相关许可,但租房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
与房主或地主的关系处理问题
承租户遇到拆迁往往地位比较弱势,拆迁方只和房屋所有人谈,次承租人是不针对的,也就是承租户的利益往往需要房东或地主来做决定,但在做决定的时候会减少甚至放弃租户的利益,这就是承租户的弱势地位。承租户本身应该获得很大的补偿,但是由于房主的对利益的放弃、减少造成利益损失。在这个问题上承租户一定要争取主动地位,参与到实际拆迁谈判中去。
与拆迁方的法律关系
由于承租户和拆迁方之间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征收与被征收关系,也就是说拆迁方作为拆迁主体,那么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主体。但是由于是租赁方不存在这种关系,往往有弱势。在这里要提醒承租户,你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你是利害相关人。从民事法律关系也好,从刑事法律关系也好,只要是利害相关人都有权利去参与到实际的协商谈判中去,包括一些法律程序的提起,一些诉讼你都有权利。你的诉讼主体资格都来源于利害相关性,而不是仅仅针对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在这一点要提醒承租方。

9. 可否在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搬

你好:
1、对于两份租赁合同,你都属于无权处分,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专需要业主属进行事后的追认,由此,对于第一份合同,你母亲可以经追认从而生效,对于后一份合同你母亲可以拒绝追认而失效,由于租房合同无效,定金协议也无效,无需双倍返还定金,租房合同无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且对方承租房屋明知你非产权人也未提供经产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责任,对方若要求你承担责任也理由不充分。
2、从你目前提供的内容来看,对于续租问题,应由承租人在租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由于对方没有协商视为其不欲续租,你们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其若不退房,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可将第二份合同确定的租金作为其赔偿的标准,要求其赔偿至实际搬出之日止,同时,可要求其承担你对第二位承租人所需承担的责任(若存在的话)。
3、原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为2年,且甲方没有给予提供更长租期的承诺,因此,其装修花费若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完全属于其自身控制的商业风险与甲方无涉,无权要求你赔付。

10. 租人搬机械设备协议书

出租人:___________(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乙方)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友好版协商权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设备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 1.甲方于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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