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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消防设施设备

发布时间:2021-06-12 06:31:32

『壹』 消防设施设备移交

一、 设备设施移交时物品的清点: 制定消防设备设施移交表格,逐一进行清点、登记,清点完毕后三方(开发商、安装方、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并且将移交的相关物品移交存储,档案资料做好备案,以便于日后查阅; 二、 移交设备设施的测试检查工作: 在三方移交的当天,能够测试检查的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因附属设施较多,未能够及时检查的物品配件,做好相关的记录,待日后稍微空闲,尽快安排工作人员测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找安装方调换,时间太长的话他们也很难操作。同样,物业公司将相关设备交付业主时亦是如此操作。 三、 要求消防设备安装方提供施工点位图纸以及点位分布汇总表; 日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后,必定会进入室内装潢阶段,各单位的设计风格不同,将有可能导致消防设备线路的正常使用,若安装方不提供施工图纸,物业工作人员无法事先告知装潢人员,一旦出现线路打断现象,责任问题将很难划分(安装方有理由说是装潢工人打断的,跟安装施工单位没有关系,需要支付相关的人工费用;尽管为业主单位装潢工人打断,但是物业没有事先告知,也无法告知,所以工人不知道,然后物业在追究安装方),到时大家将会相互推诿。 四、消防设备设施培训工作: 1、要求安装方详细讲解该套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分布区域及存在的优缺点,以便于我管理人员更好地利用该套设备; 2、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方式方法,需要安装方书面的文字描述,并且现场指导操作, 便于日后更好地利用该套设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相关的附属设施需要安装方留些易损坏的配件,或要求开放商多采购配件备用,因一旦损坏,安装方或厂家没有现货,日后势必影响住户的正常使用; 4、需要施工方配置相关的编码器,以及编码器的使用方法,便于日后更好的操作附属设施的故障等问题; 五、日后维保事宜: 1、维保期限的界定:两年的维保期是从哪一天开始、哪一天结束,需要安装方明确(开发商认为从竣工验收后开始,安装方从安装那天开始); 2、维保范围的界定:安装方需要明确维保的内容,哪些是属于他们免费维保的、哪些零配件需要额外付费; 3、维保工作如何开展:安装方如何确保维保工作正常进行,设备设施损坏报修后维修,还是每个月例行维护; 4、日常使用故障的排除:需要安装方将设备易发生的故障以及简易故障的排除方法,告知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类似的故障,能够尽快处理; 六、维保期限届满时: 在安装方维保期届满时,要求开发商退还质保金时,须看到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确认资料后方可退还,这样便于物业要求安装方处理遗留的设备设施问题。

『贰』 消防器材更换会计分录

消防器材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中,购买消防器材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期间费用的一种,它主要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的项目有: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坏账损失、公司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等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月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叁』 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它用的如何处理

这个是要按照消防法第60条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肆』 消防设施更换需要动用公用维修基金报告怎么写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并监管,那么账户还是你们业主的物业公司,当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损坏需要维修了就开始使用这笔钱了,怎么用请看下面详细介绍(各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本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法为准。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伍』 关于消防设备使用的规定

消防设备的使用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

2、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应急灯照明等)。

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后,要及时放回原处,已使用过的灭火器要重新充装。

4、消防设施、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补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变更消防设施设备扩展阅读: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检查指引:

一、灭火器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二、消防栓

每季应该打开消防栓箱检查设施一次,对水喉开关加油保养,并试喷水是否够水压,检查完毕后及时记录检查结果。

三、应急灯

1、走廊,楼梯转角放置应急灯。各疏散走道出口和安全出口应放置应急灯。

2、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应急灯外观是否有破损,拉下应急灯开关断开电源应急灯是否有强光照明,并及时记录检查结果。

四、火警铃 

每月对火警铃进行一次测试,按下火警铃开关按钮,在园内范围内应能听到响亮的铃声。并记录测试时间和测试结果。

『陆』 在建筑工程中若对原定安装的消防设备变更改型或改变其生产单位可以吗

需要经过设计院以及甲方单位同意,由设计院提供新的蓝图及设计变更。
你放需要报上一份设计变更文件,写明更换设备的缘由,以及按原图设计进行施工存在的不合理及影响工程进展或是结构上面的不合理因素。
要求设计院及甲方单位进行审核,并写明更换或建议更换的设备规格型号等。带两家单位协商后,经设计院同意可以在安全范围内进行更换。所需文件证明要签字盖章(公章)所设计单位均需签字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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