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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档案

发布时间:2021-04-16 10:36:33

『壹』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指的什么哪些设备设施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内共用的容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贰』 房产与物业应该交接哪些资料和图纸 要详细目录,谢谢大家。

接管验收资料
1、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 注
1 小区总体平面图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 建筑物命名审批表
5 地界界桩放点报告
6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7 工程质量保证书
8 住宅使用说明书
9 XX项目房屋交管清单
10 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移交清单
11 XX项目供水用水合同
12 XX项目供电用电合同
13 通邮申请表
14 燃气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
15 机动车停车场(库)场地合格证
16 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
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8 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

2、 产权及实物接管验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 注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 XX项目移交证明书
3 房屋公用设施场地等移交验收交接清单
4 公共设备移交验收清单
5 XX项目钥匙移交验收清单

3、工程图纸接管验收资料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1 绿化平面图
2 智能化系统竣工图
3 建筑竣工图
4 结构竣工图
5 给排水竣工图
6 电气竣工图
7 幕墙竣工图
8 消防电气竣工图及资料
9 地下停车场平面图
10 室外给排水管道竣工资料
11 燃气工程竣工图
12 电梯竣工图
13 XX项目总施工图
14 建筑施工图
15 结构施工图
16 空调施工图
17 消防电气施工图
18 给排水施工图
19 电气施工图
20 弱电施工图

4、设备技术资料接管验收
序号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1 智能化系统竣工资料(含消防)
2 电梯系统
3 变配电系统
4 给排水系统
5 空调系统
6 游泳池设备

『叁』 <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修缮工程定案标准>是什么

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近三年,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需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棚户区拆迁应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账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限定为70平方米以内。设定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采取一次上靠基本户型安置的原则。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标准。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应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价随市场浮动)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150元缴纳结构差价;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标准户型,不收取结构差价。剩余面积部分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十条 对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面积安置费的,设置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标准户型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安置保障户型;仍无能力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对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凡享受此相关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当地县(区)级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按市场价评估,互相找差,要求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用于营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没有违法记录,选择调换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面积,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调换营业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评估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户口、有与正式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无其他住处,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折半计算,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置。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或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补偿。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拆迁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回迁楼房层次的确定,按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不收取楼层差价。拆迁顺序号在拆迁现场公示,并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屋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屋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接受市拆迁办监督。

第十七条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应根据区位变化给被拆迁人一定优惠政策。

东至建国路及胜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胜利路及中山路西、红旗路东段接红霞路;西至红旗路及胜利路北、友谊路南段接圃东路;北至松花江边及圃东路东段接友谊路。在此区域内易地安置到该区域外的,按本细则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还可以上靠一个户型给予安置,超面积部分按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价;被拆迁房屋为正房安置到厢房的,超面积费减7%找取朝向差价。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基本户型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回迁时间和房屋质量。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上下浮动 2平方米以内为合理设计。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原房屋安置面积部分免交房屋契税。免交部分由财政(税务)部门和市拆迁办共同认定,产权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减免费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房屋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标准估价后上浮20%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先行房改,产权变更后按本细则补偿安置。

租赁私产用房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先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按时搬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租赁双方无法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以拆迁公告颁布期限为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要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被拆迁人搬迁享受一次性搬迁费。拆迁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住宅房屋从事营业,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标准计发。

对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期限为十八个月或以协议约定安置期限为准。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间享受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发。

非住宅房屋临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棚户区拆迁中,超过公告拆迁期限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二十七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拆迁办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房屋管理的基本内容

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 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 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 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 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 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 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 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 一种环境秩序。 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 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

『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5)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档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陆』 如何进行物业管理文书材料的归档整理

正在办理或暂不办理的案卷和项目未完成的文件材料,不属归档范围。 根据收集、积累的物业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如下: (1)物业清册:全面反映所有物业单元的自然状况及权属状况的文书材料。包括房屋的栋数、户数、面积、结构、完损情况、产权归属、使用性质等文件材料等; (2)物业维修材料,物业中各单元在进行维修时所产生的一系列文书材料。包括单元范围内的维修申请审批表、工程预决算表、用料单、施工图、验收证明材料,公共范围内的维修、大修材料归入基本建设档案内等; (3)物业租赁材料,物业管理部门在开展租赁业务时所形成的原始的文书材料。包括租赁审批表、租赁合约、计租表、租金缴交情况表、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租赁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等; (4)业主、住户资料,反映物业中各单元的业主及住户的具体情况的文书材料。包括房屋交吉单、楼房验收交楼表、住户入住合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用户情况登记卡(表)、房屋装修申报表、发证情况登记表户主类型(业主或租户)等。 (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产权):规划图纸、项目批文、用地批文/ 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拆迁安置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 地质勘察报告、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报告/ 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 竣工图(单体建筑、结构及隐蔽工程竣工图,消防、燃气等工程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房屋消防、燃气竣工验收证明书/ 主要材料质量保证书,新材料、购配件的签订合同证书/ 水、电、消防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及设备技术资料/ 砂浆、混凝土块试压报告/ 绿化工程竣工图;各类房屋清单/ 出售房屋的产权范围或成本核算清单/ 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未完工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竣工日期/ 产权方面的资料/ 其他工程技术资料。 (6)服务档案资料:服务档案,一般又可细分为业户服务档案、装修档案、维修档案、治安交通管理档案、设备设施管理档案、绿化清洁管理档案、社区文化档案等资料。 (7)业主及住户服务档案:业户意见调查、统计结果;业户接待记录;业户投诉及处理记录;回访记录等/ 装修档案资料:二次装修申请表、装修责任书;施工企业资质证明、装修人员登记表;室内装修设计平面图;装修竣工图等/ 维修档案资料:维修申请记录、回房记录;维修派工单;公共设施巡检记录等/ 治安交通管理档案: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巡逻路线;日常抽检记录、查岗记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录像带;进出人记录、应急处理记录;车辆管理记录、车辆详细资料等/ 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公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公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机电设备运行、巡查记录;设备分承包方资料;公用设备设施台账及更新记录等/ 绿化清洁管理档案,清洁班检记录、周检记录;绿化工作记录、检查记录;消毒、杀虫记录、绿化病虫害检查记录等;社区文化档案:社区文化创建构想、组织活动计划及实施情况记录/ 社区文化活动图片等记录内容;传媒报道资料;文化活动场所、设施台账及使用记录等。(以上初步形成的文书材料,经确定为没有查考价值或利用价值的不列入档案范围。) (8)其他管理档案: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公务性、行政性、指导性的管理文件资料。

『柒』 房产与物业应该交接哪些资料和图纸

1、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小区总体平面图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
建筑物命名审批表
5
地界界桩放点报告
6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7
工程质量保证书
8
住宅使用说明书
9
房屋交管清单
10
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移交清单
11
供水用水合同
12
供电用电合同
13
通邮申请表
14
燃气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
15
机动车停车场(库)场地合格证
16
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
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8
工程质量等级核验书
2、
产权及实物接管验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
移交证明书
3
房屋公用设施场地等移交验收交接清单
4
公共设备移交验收清单
5
钥匙移交验收清单
3、工程图纸接管验收资料








1
绿化平面图
2
智能化系统竣工图
3
建筑竣工图
4
结构竣工图
5
给排水竣工图
6
电气竣工图
7
幕墙竣工图
8
消防电气竣工图及资料
9
地下停车场平面图
10
室外给排水管道竣工资料
11
燃气工程竣工图
12
电梯竣工图
13
总施工图
14
建筑施工图
15
结构施工图
16
空调施工图
17
消防电气施工图
18
给排水施工图
19
电气施工图
20
弱电施工图
4、设备技术资料接管验收
序号






1
智能化系统竣工资料(含消防)
2
电梯系统
3
变配电系统
4
给排水系统
5
空调系统
6
游泳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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