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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产权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08:31:02

㈠ 供电与用户的产权如何划分

电表及出线以下部分资产归属用户,这就是产权分界点。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事实上,供电企业已经对客户产权的电表实行维护管理了,如加锁加封,抄表巡视。

再者,由用户出资购置的电表,是对国家实施“两改一同价”资金不足的弥补和完善,就象前些年接电要缴贴费一样,不能完全由国家投资(少数地方农户的电表是国家网改资金购置的)。供电企业应象接纳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一样,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接纳这个资产。

(1)用户产权设备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产权分界点是指供电人和用电人的电气设备连接处,产权分界点两侧的设备,产权归谁就由谁负责维护管理。具体划分原则为:

1、低压供电的:接户线以电缆敷设的,由电度表处分界,电度表及前属供电人,电度表以后属用电人;接户线架空敷设的,以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人。

2、10千伏架空线路供电的:①公网架空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第一断路器下桩头20厘米处为产权分界点,或以用电人专线分支线与公网连接处用电侧20厘米处为分界点。②专线供电的以变电所穿墙套管外侧桩头向线路方向20厘米处为产权分界点。

3、10千伏电缆线路供电的:①公网电缆线路供电的以电缆分接箱内分路刀闸下桩头或接线板向用户方向20厘米处为为产权分界点。②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包括以电缆引出的架空线路专线供电的)以变电所馈路丙刀闸下桩头向线路20厘米处为产权分界点。

4、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

①凡属架空公网供电的,以用户变电所墙外第一基杆塔向用户侧耐张线夹以下一米处为产权分界点,该杆塔属供电人,或以公网与用电人分支专线连接处用电人侧一米处为分界点。

②凡属架空专线供电的,以供电变电站出口构架耐张线夹向线路侧一米处为产权分界点。

③凡属电缆供电的,以供电变电所馈路丙刀闸下桩头向电缆方向20厘米处为产权分界点。

㈡ 客户财产管理规定怎么写

客户财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客户所提供之财产(样品、图样),均能有效的予以验证、储存并维护。 2. 范围: 2.1 客户提供的财产。 2.2 客户所指定的供货商所提供的财产。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相关文件 《与客户沟通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接收:销售部。 4.2 验证:技质部。 4.3 储存与维护:销售部。 4.4 遗失与损坏通报:销售部。 5. 工作程序: 5.1 客户供应品由销售部接收和发放,并登录于《外来文件登记表》内。 5.2 客户财产之验证,由技质部依执行。 5.3 经验证合格之客户财产,由技质部负责保管。 5.4 客户财产遗失或损坏,由销售部联络并告知客户遗失或损坏原因,并做适当之处理。 5.5 客户财产若属知识产权(如商标、著作图面等),应遵循客户要求或相关法令要求办理。 5.6 客户所提供之财产如非以实物交付,而以其它媒体方式交付,应明确标示其内容或名称。 6. 附件/表单 《外来文件登记表》

㈢ 关键设备管理办法及考核规定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0)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 教高[2000]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㈣ 供电企业应大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

石家庄电业局答复: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版维护管权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电表及出线以下部分资产归属用户,这就是产权分界点。但近年来,供电公司进行了电能表产权置换,即此前用户安装的电能表由用户出资购买,安装在用户处,由用户负责保管,现在根据智能电网建设的需要,由国家投资免费置换用户的电能表,由此,电能表的产权归属供电企业,其产权分界点下移至电能表的出线端,但用户仍然要负责看护保管。
电能表出线下面的漏电保护器产权是用户的,其损坏后应由用户自己维修,但考虑到安全问题,建议用户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如果属于供电公司的产权设备发生了故障,用户可以直接拨打95598电话或当地供电所的电话报修。属于供电企业的资产,供电职工到现场抢修是不收任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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