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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医疗设备投放

发布时间:2021-09-16 18:54:59

① 360搜索存在违规投放虚假医疗广告行为,这造成了什么不良影响

360搜索存在违规投放虚假医疗广告行为,这造成的不良影响是会误导患者选择错误的治疗方案,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一:投放虚假医疗广告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360搜索、UC浏览器投放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事件曝光之后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些搜索器或浏览器上输入“减肥”“降血糖”等关键词,搜索结果的前几条内容都是网友分享治好疾病的经历,下方还标注着广告字样,这些文章都是介绍患病的网友认识了一些医生或使用了某些产品之后,原本难缠的疾病都得到治愈并恢复健康,文章中都有显眼的微信号,添加之后会有专人询问病情,然后推荐购买相关有神奇疗效的产品,但这些产品其实是一些普通的食品,并没有任何治疗功效。随后还报道了这些虚假广告背后是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只要资金到位,就有专门做这类虚假广告的一条龙服务。

② 招标单位在医疗设备招标公告中对报名投标作出以下限制,哪些是违规违法的

第四条有歧视的嫌疑

③ 违反买卖医疗器械怎么处理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版相关医疗器械的,由监管部门权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④ 医疗器械标签违规向国家哪个部门举报

食药监局

⑤ 哪些医疗设备可以在公立医院投放

卫生部2009年发文(卫规财发〔2009〕88号):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

现在不允许投放医疗设备了。

⑥ 你好!看到你在百度知道里提问过关于医疗设备投放医院的问题,我现在刚进一家医疗器械公司,

分地区。我知道的广东好像不让投放了。我现在做山东市场,基本上没有限制回投放的。现在这个行答业基本上对外不能说投放了,可以说租赁、合作。签合同的时候设备所有权不能给医院只给使用权。这样就能规避一部分风险。
或者直接赔钱卖就是了,100万的设备10万卖,捆绑一些耗材,或者打包科室。灵活一点处理就好了

⑦ 医疗设备招标对投标供应商作出以下限制 是否违法

这些限制条件只要不具有唯一性,就不违法。比如第三条如果一级代理商只有一家或少于三家这个条件就不合法。
为了保证设备质量,你可以在设定三个以上质量过硬的医疗设备品牌。

⑧ 违法设立医疗器械仓库怎么举报

医疗器械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地方上设立有药品监督局,你可以向当地的药品管理局举报,根据医疗器械的分类看具体处理问题。

⑨ 什么样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涉嫌违法

通过非正常采购,而且整体一流采购过程中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都属于违法。

⑩ 打着健康咨询服务使用医疗器械违法吗,怎样处罚

您好,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您可以参考一下以下的资料。

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
一、把握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体验场所作为经营企业对其所经营产品实施广告、推销及试用等行为的场所,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包括对声称“只设立体验场所进行医疗器械体验,无实际销售行为”的,应视为经营环节的一部分,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场所,不得设在未经消防验收的场所,不得设在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办公区,不得设在各类院校等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经营企业提交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资料时,应在经营场所示意图中明确体验场所和库房的区域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下同)。

3.经营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三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的销售(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二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销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

4.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医疗器械GSP》要求,同时企业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经营场所、体验场所和库房实施无死角监控,能利用外部存储媒介对监控信息进行逐月备份,备份至少保存至备份之日起后4个月。

5.配备专业人员。经营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在岗。原则上,按照1人/30m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30m2的或超过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计算。

6.规范库房设置。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在向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变更的基础上,再向库房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强化广告监管

7.核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应核查企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8.广告批准文件备案。企业应将相关广告批准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9.广告内容设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文本。不得张贴、悬挂感谢信、锦旗、中医教学挂图等。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强化日常监管

10.开展现场核查。申请经营许可的,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备案的,应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办法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开展现场核查。

11.严格现场监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项目检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抽验及跟踪检查)频率。现场检查应关注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备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企业是否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校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2.建立销售记录。企业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给消费者开具加盖企业印章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至少记录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以便进行质量追溯。企业自留的销售凭据保存期限参照《医疗器械GSP》中第九条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规定。

四、营造共治环境

13.建立协同共治机制。由于对医疗器械进行体验的过程同时必然涉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地址、体验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名称同时抄告企业所在地卫生部门;为形成群众安全、理性消费医疗器械的意识,逐步形成群防群控、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监管部门也应将企业的上述信息在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企业所在地镇综合治理办公室。涉嫌“免费理疗”、“诊疗”的,及时移交卫生部门查处。

14.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15.建立公开曝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导理性消费。发布消费警示,防范使用风险。与公众媒体互动,及时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的信息(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案例曝光,增强震慑力;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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